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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3-10 15:2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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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及内容

  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价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

  信用评价以单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为基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互评,并对评价对象参与的项目进行累计,客观反映评价对象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诚信状况。

  (一)招标人、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业务能力、开标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结束后开始。

  (二)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执业情况、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和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或履约验收结束后开始。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四)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过程、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招标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履约验收之后开始,或合同签订完成后开始。

  以上评价期限在上述规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等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综合评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根据《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

  (二)对于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将进行提醒谈话。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该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该行业监管部门暂停该单位1-3个月的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该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招标人、采购人信用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及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纳入重点监督范围。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审核、续聘的参考依据。投标人、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诚信单位建设的参评依据。

  三、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可以进一步提高招标人、采购人的业务水平,提升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项目评审,引导投标人、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有利于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开展信用评价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利抓手之一,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利用大数据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进程。开展信用评价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6: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docx


  

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云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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