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于2013年6月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2013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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