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桂某担任南京匹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亿公司)私募顾问、助理私募经理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与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大厦,以代理销售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硕华公司)的“精煤1号”等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案件警示: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有如下要求: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果你投个5万元就买到了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遇到骗子了;如果你接到一个陌生推销电话或者短信,或者看到宣传单,然后买的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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