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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警示八】以“认购”“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时间:2023-10-31 16:1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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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间,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通州区设立办公场所,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以最低认购资金5万元,年化收益率24%至36%,高额返利为诱饵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采取街头散发传单、聘请专职讲师定期授课等手段,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该基金类型为黄金、白银期货等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封闭式契约型保本基金。并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投资人签署认购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执行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

  【案件警示】

  一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是不要受高息诱惑,凡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

  三是若发现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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