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2012
云金〔2022〕32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辖内有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现将《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8月11日
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衔接国家、省级担保基金融资增信分险机制,推动构建“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着力提升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有效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明确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融担基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市融担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全额出资设立,通过与市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机构合作,以市场化的方式,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三农等借款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增信,为合作贷款机构分担一定比例风险的基金。
第三条市融担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年,基金存续期满前1年内可根据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延长存续期。各机构合作期需在基金存续期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融担基金业务主管部门为市金融工作局,合作机构(包括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需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市融担基金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市融担基金的财政预算,执行资金划拨、变更基金规模;
(三)选定市融担基金托管银行并开立专户,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四)遴选优秀的合作机构,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五)定期统计各合作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安排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市融担基金运营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展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担保手续;
(二)对合作贷款机构同意贷款的业务,收取担保费;
(三)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报有关市融担基金项下担保业务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后,分别向市融担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代偿补偿程序;
(五)须协助合作贷款机构追索欠款;
(六)负责统计贷款本金损失数据,并报送至市金融工作局。
第七条 合作贷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银行机构对纳入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对借款人抵押担保要素不足情况的,充分运用融资担保风险体系提供融资增信渠道,提高借款人贷款额度;对原来存量部分抵押贷款纳入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的,应当相应减少借款人抵押价值资产。
(二)对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四)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及担保机构通报,根据相关协议负责追索欠款。
第三章 合作机构准入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与市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市金融工作局年检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近2年均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发生;
(三)公司治理完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机构,建立规范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五)经营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情况;
(六)须与省再担保机构开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九条 合作贷款机构申请与市融担基金合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与市融担基金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按约定承担不低于20%(含)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等损失风险。
第四章 业务标准
第十条 市融担基金的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按照国家工信部划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创业创新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市场主体;
(二)在云浮市设立登记,并依法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四)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市融担基金项下的贷款额度:单个借款主体在市融担基金项下融资担保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要达到50%以上。
第十二条市融担基金项下的融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合作担保机构对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按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不得向借款主体收取除担保费外的评审费、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发放日期须在市融担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存续期届满前已向市融担基金备案的贷款业务代偿补偿不受存续期影响。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借款主体申请。借款主体须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分别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主体相关证照等基本证明资料;
(二)征信报告等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三)说明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实际控制人相关材料;
(五)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业务受理和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主体提交的资料,合作贷款机构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尽快完成资信调查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
第十七条借款主体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贷款审核和协议签署。合作贷款机构根据尽调结果按内部信贷操作规程应尽快完成实质审核,同意贷款的可组织借款主体开展合同文本签订;
(二)担保审核。合作担保机构根据贷款机构尽调结果同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贷款机构提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
(三)贷款发放。合作贷款机构在确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后,应当尽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四)业务备案。贷款成功发放后,合作担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放款台账发送市金融工作局;
(五)贷后管理。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到期后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由合作贷款机构联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逾期追收及损失代偿程序。
风险损失分担机制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关于“代偿封顶”的规定,在合作年度内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各方应当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其中,当代偿率低于3%时,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代偿率超过3%至5%部分,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10%;代偿率超过5%部分,市融担基金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其余贷款本金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当合作贷款机构发现贷款逾期、欠息的情形时,应当向借款主体追索,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担保机构和市金融工作局。当借款主体出现欠息连续达三个月(含)以上或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含)以上未偿还本金,合作贷款机构追偿未果的,可以向合作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
第二十条合作担保机构收到代偿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做出代偿,合作担保机构完成风险项目代偿后﹐按相关协议约定分别向市融担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即市金融工作局)、省再担保机构(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提出代偿补偿申请。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代偿补偿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在20个工作日内代偿补偿。
第二十二条合作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市融担基金代偿补偿申请时,应当会同合作贷款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应当写明申请代偿补偿的基本情况、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
(二)申请代偿补偿的贷款损失明细表、担保函或同质文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的需提供)、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的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共同核对已代偿补偿部分的台账,并填制相关表格,经双方核实盖章后,提交市金融工作局作为代偿补偿的凭证;
(四)贷款追偿的债权相关材料,以及贷款最终损失代偿补偿审核汇总表及债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代偿补偿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有误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合作担保机构或合作贷款机构。材料无误且审核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划拨资金到合作担保机构。
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后,由合作担保机构与合作贷款机构按相关协议约定追索欠款﹐所得追偿款按各方协议约定,原则上按承担风险损失比例分配返还并附送相关材料。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贷款机构应当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担保机构及市金融工作局,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合作贷款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因内部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发放贷款而造成的信贷风险的,按合作贷款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合作机构要强化防控嫁接风险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八章 资金监管和存放
第二十六条市融担基金由市金融工作局选定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存放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浮市内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
(二)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已与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发生一定额度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对纳入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给予较低利率的银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存放银行应当在确保市融担基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存放在资金专户的资金制订专项增值服务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工作局对市融担基金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定期存款等增值服务管理,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存放在基金专户,存款期限必须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对市融担基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合作年度原则为一年,合作年度最后一年除外,合作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合作年度周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累计发生月数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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