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1032
云金〔2021〕49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2月28日
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我市上市企业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建立“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储备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筛选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对后备库企业实施梯队式、动态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有效培育,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企业上市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全方位、有计划、多渠道促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第三条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四)企业制定了上市计划;
(五)企业运作规范,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告(电子版);
(六)上市计划书或情况,企业与券商(或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辅导协议(如有);
(七)“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有上市意向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认定。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名单,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强化管理和服务;
(三)梯队管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进行梯队管理。与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已向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列为第一梯队;三年内可向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列为第二梯队;五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列为第三梯队;
(四)社会公开。“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每年4月1日前将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以及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新签合同(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改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提交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调整。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移出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
(一)最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骗取推荐资格的;
(四)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明显不符合推荐标准的;
(五)最近三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六)企业自愿提交申请退出后备资源库的。
已移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入库。
第九条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建议限期整改:
(一)上市意愿发生变化,当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不主动、不配合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
(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上市工作的。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如企业上市进程发生实质变化按相应梯队标准适时进行双向调整。
第十条 上市后备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补助奖励。依据我市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相关奖励办法,对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二)咨询培训。邀请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
(三)对接投资。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根据情况优先对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
(五)中介机构服务导入。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六)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处理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七)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制度。构建由市级金融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税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精准服务顾问团,定期走访指导,并根据企业需求,不定期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专题协调会,合力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开通绿色通道。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一企一策拟定事项清单,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如涉及上市后备企业不动产确权、权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证明及股改上市中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九)加强沟通联系。在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受理后,辅导备案企业应当及时将可能影响或不利于上市的情况告知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十)加强资源保障。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用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及时优先落实;
(十一)协调对接指导。协调上市后备企业与境内外资本市场对接,现场指导服务;
(十二)享受人才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优秀突出贡献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上市后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每季度末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与企业发展情况相关的信息和材料;及时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反馈上市重要环节进展及重大事项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附件:
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我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打印在同一页或正反面打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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