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我县企业上市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县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县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等挂牌上市。
第六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的上市主体须在新兴县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含新三板转板的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奖励资金2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130万元。
第九条 境外上市及在境内外采用并购重组方式上市奖励标准如下:
(一)县内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成功挂牌上市后奖励资金250万元;
(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并购重组方式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新兴县辖内的,奖励资金250万元。
第十条 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新三板成功挂牌、成功转板、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证明文件等资料。
(四)县政府金融办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于符合奖励条件后的6个月内向县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府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政府;县政府金融办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县政府金融办报请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励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县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企业上市进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省、市、县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
第十四条 享受本实施办法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我县纳税登记2个完整会计年度或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1笔财政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政府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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