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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 时间:2022-01-24 10:09
  • 来源:新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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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擦亮我县旅游品牌,提升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旅游发展投入

(一)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自2019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列入年初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扶持旅游规划、项目策划、景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旅游宣传促销、客源市场开发、乡村旅游提升、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行业管理、旅游教育培训、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建设等。

(二)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基础建设投入,保障政策落实。

优先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创新旅游项目供地模式,对乡村旅游用地实行点状供地,重大旅游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占用林地指标。推进旅游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制定和完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构建便捷的全域旅游交通网络,依托高铁、高速公路、二环路等“快进”交通网络,加快旅游专线和旅游环线建设,积极为旅游车辆进入城区创造必要条件,加快城区和景区周边停车场的建设,在城区合适位置设立旅游车辆临时停靠点。市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享受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授信管理和风险评价方式,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利率低、周期长的贷款,在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增设网点和自助设备。

二、支持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营维护

(一)加大旅游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旅游项目,手续完备、建成并正常开放运营的,凭有关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扶持(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手续完备、建成并正常开放运营的,凭有关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年限定扶持2家旅游企业,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确定。对符合规定的新建旅游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

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具有新兴地方特色,旅游配套功能齐全的文化休闲街区、创意园区、工业旅游示范项目、美食特色街区、旅游美食产业孵化基地等本地特色旅游文化展示项目以及旅游房车营地、露营基地等新型旅游项目,在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营运后,一次性给予扶持5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建成营业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 

(二)扶持重点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重点旅游企业增速发展,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该企业年度纳税额5%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扶持县内A级旅游景区提升旅游基础建设。对申报年度内完成景区主要基础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道路标识系统、旅游安全设施、旅游保洁设施等)建设(含新建、改建、修复)并投入使用,项目总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总投入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扶持星级旅游饭店提升改造。对申报年度内完成酒店设施设备(包括酒店大堂、客房、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消防系统等)改建装修、改造提升并投入使用,项目总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总投入1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扶持民宿业发展

(一)培育发展精品民宿。

对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租赁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民宿加大扶持力度,建成后经民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准予营业的,一次性给予扶持30万元。

(二)扶持民宿规范化发展。

对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260号),且营业半年以上的民宿,内部设施参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规范性附录必备项目检查表进行评定(民宿主管部门根据民宿特点适当修改制定),达到二星级、三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一般要求和设施要求,或者四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总体要求、前厅及客房要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每个客房0.5万元、1万元、1.5万元。鼓励民宿品质创建,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经验收合格的民宿(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达到5户、10户、20户(含)以上的自然村,分别一次性给予自然村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扶持,整村50%以上房屋用于民宿开发的,给予村集体100万元扶持,专款用于村庄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管线地埋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扶持民宿业主扩大营销效果。

对入驻“去哪儿”“携程”“同程”等我县认可的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业主,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对入驻“去哪儿”“携程”“同程”等我县认可的知名第三方平台且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凭线上交易流水)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

四、鼓励旅游企业创建特色品牌

(一)提升景区品质。

1.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扶持(含上级奖励资金)。对通过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30万元扶持。

2.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扶持(含上级奖励资金)。

3.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扶持。

(二)提升旅游饭店品质。

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扶持;通过评定性复核的给予5万元扶持。

(三)提升旅行社品质。

1.县旅游主管部门每年评定3家综合服务质量最好的旅行社(包括营业部),给予每家2万元的扶持。

2.对年度内被评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扶持。

(四)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评星创牌。

鼓励农家乐诚信经营和提升品质,大力发展具有新兴地方特色的星级农家乐,县旅游主管部门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家的星级农家乐。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持。

(五)推进特色旅游产品创建。

鼓励“旅游+”融合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扶持。在上级旅游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被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的,分别一次性扶持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等荣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扶持20万元、10万元。培育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展评中获奖的新兴县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的单位,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支持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拓旅游市场

(一)大力支持旅游宣传营销,推广我县旅游品牌。

1.设立旅游营销专项资金,每年800万元。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涉旅企业开展旅游宣传营销活动。每年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媒体、旅游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OTA等平台进行宣传推介;在国内主要客源地的高铁站、客运站和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公共场所展示新兴旅游品牌;继续加大在周边和境外主要客源市场的促销力度,积极组织国内外旅行社来新兴踩线,不断扩大宣传渠道;在我县出入口、县内交通主干线设置旅游交通标识。

2.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县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镇、村(社区)和旅游企业参加县统一组织的上述活动的,按其每次参会(展)产生的布展费、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经申报批准,本县旅游企业单独赴市外举办专场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每年扶持1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积极挖掘地方文化和旅游特色,鼓励各镇、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被县旅游主管部门列入年度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经申报批准举办的,视其活动规模和档次适当给予扶持,每场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

4.扶持投放媒体宣传广告。县内旅游企业在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境外、国内重要客源地媒体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根据广告内容以及宣传效果,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估,每年一次性给予旅游企业宣传投入资金的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扶持“引客入新”。

1.加大地接扶持力度。对旅行社(包括营业部)组织县外游客开展“新兴一日游”,并且行程至少包含1个收费景区(点)的,按每人次给予3元的扶持;组织县外游客来新兴旅游,并且游客至少在我县旅游饭店住宿1晚,全年组织人数达1000—4999人次的扶持每人次5元;全年组织人数达5000—9999人次的扶持每人次10元;全年组织人数达10000—19999人次的扶持每人次15元;全年组织人数达20000以上人次的扶持每人次20元。全年组织人数达50000人次(含)以上的,另外再扶持20万元。组织境外游客来新兴旅游的,在上述扶持基础上再扶持每人次5元。

2.加大动车(高铁)团和汽车团的扶持力度。县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50人以上的动车(高铁)团、350人以上的汽车团游览2个以上景区(点),且在我县旅游饭店住宿1晚以上的,除享受上款扶持政策外,再给予每批次1万元的扶持。

3.扶持发展旅游专线车。积极扶持在县外重要客源地开辟新兴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对每周定时、定点发车的,经认定1年内发送不少于52车次的,给予每车每年5万元作为车辆运行成本的扶持。

六、支持完善配套设施,优化旅游服务体系

(一)加快旅游集散中心建设。

凡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布局建设的镇级旅游集散中心,建成验收合格且正常运作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并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扶持集散网络对接、信息咨询中心建设和运作等。

(二)推进旅游厕所革命。

对村(居)委会及相关涉旅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评定为A、2A、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持。

 (三)推进旅游公交及旅游景区间路网连接。

扶持县域旅游公交设置和运营:县内公交、客运公司等单位新设置旅游专线、公交,线路需连接旅游景区(点)、古村落、重点交通节点、星级饭店、美食街区、购物中心等,年运行超过200日的,一次性给予客运公司每条线路扶持10万元,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相关设置运营方案需提前报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认可);鼓励旅游景区(点)与公交、客运公司等单位以定制包车等形式合作,开发短途旅游专线(非旅行社业务),年运行超过200日的,一次性给予旅游景区(点)每条线路扶持5万元,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完善旅游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对在旅游景区(点)、交通集散点、连通景区公路沿线等建设停车场,经当地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后,新建小车泊位20个或大客车泊位5个以上的停车场,具备标识标牌、分区、画线等标准,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1000元、大客车泊位2000元扶持,其中生态停车场给予每个小车泊位2000元扶持,单个停车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原有停车场进行标识标牌设置、分区、画线等标准化建设管理的给予每个泊位300元扶持。

(五)推进“旅游+互联网”智慧旅游体系建设。

鼓励非公旅游景区(点)建设智能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建智能化项目,竣工验收后凭有关合法凭证对投资业主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打造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目的地营销系统(旅游目的地营销门户和基于移动设备的微门户),建立全媒体信息传播、网络推广新模式;推动“旅游+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服务开发运用,扶持智慧旅游乡村、景区、企业创建。对获评国家或省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智慧景区、互联网+示范应用旅游企业、“旅游+互联网”创客创业创新示范项目、智慧旅游乡村服务平台等相关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七、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一)扶持导游人才。

自2019年开始,对新获得全国导游资格且在我县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一次性给予0.2万元扶持。对新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分别一次性给予0.3万元、0.8万元扶持。

(二)培养地接导游人才。

各旅行社要大力培养优秀地接导游,积极配合旅游政务接待。对参加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的各类政务接待活动,可给予地接导游每人每次300元的扶持。

(三)扶持技能比赛。

对在我县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获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名次的选手和选送单位给予扶持,其中获得国家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扶持1.8万元、1.2万元、0.8万元;获得省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扶持0.8万元、0.6万元、0.4万元;获得市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扶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对以上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扶持。

 (四)培育高学历行业管理人员。

自2019年开始,对我县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211”、“985”院校攻读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继续在该旅游企业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每人0.5万元扶持。

(五)扶持旅游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对经相关部门评定为示范性旅游人才培养基地或实训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六)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鼓励引进高级(职称)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才, 对已取得高级资质的县外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员到我县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并与县内旅游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生活津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凭本人房屋租赁合同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租房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

八、其他

(一)扶持资金由申请扶持企业、个人自愿填写《新兴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旅游业品牌创建同一项目升级均实行差额扶持,具体申报办法另文印发。

(二)申报扶持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监督,全年无恶性旅游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否则取消该年度扶持资格。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全部扶持金。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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