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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 时间:2022-01-21 15:47
  • 来源: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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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3%征收。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底。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保费。规定期限内补办补缴、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并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二)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为5.5%)的,或裁员率低于20%且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及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和省对复工复产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运用我市组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专项基金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保险、续贷、增信等多渠道金融服务,并实施降费优惠。

(四)推动产业融通对接。积极对接珠三角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提供租金优惠,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积极运用省加工贸易内销展示交流平台,继续组织做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参展工作。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扶持民办居家和养老机构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积极开发家政服务类就业岗位。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宣传推介云浮文化旅游,“引客入云”的旅行社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拓展高速公路、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倍增三年行动计划。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我市不锈钢、石材等企业拓展国际营销服务网络。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聚力打造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源、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七大特色产业集群,引进优质企业(项目)落地及上下游产业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推动石材、不锈钢、硫化工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扩大“三支一扶”招募规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个人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基层岗位社保补贴。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

(十)强化公益性岗位扶持。对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期满后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底;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大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于2020年底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

(十一)推动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创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二)鼓励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底。指导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需求方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十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广东“众创杯”优秀项目云浮行活动,有关组织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正在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且补贴期限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其租金补贴期限延长1年。鼓励各地创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对经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各地要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国有企业人才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每人3000元的见习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底。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含居家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六)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岗补助标准提高至3000元,补贴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七)深入推进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民生工程。以建设职业(技工)教育强市为目标,扩大职业(技工)院校招生规模,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入学。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粤菜师傅培训平台载体建设,加快开发具有云浮特色的菜品烹饪技能标准体系,打通粤菜师傅大湾区就业渠道。创建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打造全市示范性家政服务综合培训就业基地,大力培养母婴、居家、养老和医疗护理等领域家政服务人才,打造家政服务人才输出地。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十项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至2020年底。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对接七大产业集群打造重点特色专业,培育1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推进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十八)落实困难人员托底帮扶。指导裁员较多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每月至少跟踪服务1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低保待遇。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暂时无法外出、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十九)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实施重点用工和规模以上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积极推进百企顶岗实习计划,满足受疫情影响出现用工短缺的阶段性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重点用工企业加强对接,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用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发挥“好易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推动惠民惠企政策全覆盖,组织开展网络招聘、视频直播招聘、远程面试和流动招聘会。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以“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云返岗的,按用车实际费用50%给予补贴,每车次最高补贴1000元,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春节后返岗、依法参保的外省务工人员,给予不超过400元/人的车票补贴,年发放总规模不超过1000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残疾人、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等优先享受。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年活动,促进各类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市、省、国家级归集。开展省际、市际务工人员返岗专车服务,组织企业开展跨区域招聘活动,有关组织实施经费、车辆租用、乘车险及企业的交通伙食费用均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二十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推行就业实名制和用工备案制度,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探索特殊群体主管部门协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省的配套政策,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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