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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 时间:2022-01-21 15:17
  • 来源:云浮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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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做好中医药(南药)产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资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工作在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在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市级众创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商事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3.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4.入驻中医药(南药)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创业团队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每年开展中医药(南药)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二)市级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商事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4.入驻中医药(南药)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0场次。

(三)本细则中的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中医药(南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扶持政策

(一)对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中医药(南药)创业团队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南药)产业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晋级补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南药)产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晋级补差。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如有必要,市科技局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

(三)专业评审。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四)研究审定。市科技局党组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和资助方案,送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项目办”)核准后,由市委组织部按规定研究审定。

(五)社会公示。市科技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发通知,公布入选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资金发放。市委组织部按规定划拨资金。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通报有关部门,5年内不得享受市内各级党委政府有关人才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项目办)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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