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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 时间:2022-01-21 14:58
  • 来源:云浮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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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 号)、《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推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培育我市外资发展新动能

(一)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产业扶持。立足我市区域功能定位,坚持“东融西联、集聚优势、生态引领、产业兴市、共同缔造”的总体思路,着力推进产业兴市,打造环珠三角经济带发展新引擎。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主动参与珠三角产业布局和对接互动,坚持传统产业(石材、不锈钢制品、硫化工、现代畜牧等)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生物医药、数据经济、电子信息等)培育创新“双轮驱动”,打造云浮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鼓励引导外资投向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及乡村振兴发展的重点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氢燃料电池、云计算大数据、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健康养生旅游和现代特色农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云府办〔2016〕16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云府函〔2017〕1号)、《云浮市推进落实氢能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云府办〔2017〕61号)等扶持政策。全面提升我市重点产业在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推动外资在生物医药产业等方面的应用,促进新兴业态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走在前列意识和利用外资质量。按照“广东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在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扩大开放上实现深刻转变,不断提高我市利用外资水平,推进石材、不锈钢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电力、日化工产业等重点外资项目的效益,夯实我市利用外资的基础。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享受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配合省支持外商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氢)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配合省取消在云浮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配合省支持外国银行在云浮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配合省支持外资在云浮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四)进一步鼓励外资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鼓励外资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参与我市公用事业类的能源、电力、交通、水处理等项目的建设,提升我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在享受省级财政政策的基础上,实施:

(一)鼓励外资项目落地及扩大投资。2018-2022年,对在云浮市新设立(或增资)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实体经济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经认定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并使用于企业建设经营,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按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鼓励外资支持我市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2018-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在云浮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重点产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结合推动总部经济工作部署要求,以重点产业类外资企业为支持对象,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子公司)对当地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当地财政按其当年财政贡献量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由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财政年度贡献量由当地财政局、税务部门核准。

(三)鼓励各地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2018-2022年,对引荐实际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重点产业类项目的中介机构按其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1‰,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由各地出台具体的奖励办法,予以实施。

三、加强用地保障

(一)加强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云浮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奖励范围为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战略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绿色低碳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海洋经济等)和先进制造业项目(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新材料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等),且投资规模和强度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2.位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已完成报批手续,并于当年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用地300亩及以下部分用地计划指标省原则上按80%比例给予奖励,用地300亩以上部分由省原则上按60%比例给予奖励;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二)创新用地模式。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各地可积极探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经报批后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四、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省、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对我市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及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外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标准享受配套资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在适用省文件政策支持基础上,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导扶持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5〕43号)落实相关奖励措施。

(二)降低外资研发机构运营成本。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利用省、市产业发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在云浮投资,以及我市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充分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全国省市等融资服务平台,大力提升外资企业的金融创新和融资效能,鼓励推广“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基金风险补偿、应收帐款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积极利用外资推动本地企业上市,引导外资投入稻米、肉桂等优势农产品及中药材种植加工行业,形成云浮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助力全市乡村振兴工作。对实际利用外资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贴息优惠贷款、政策性贷款等支持,相关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予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云浮市“五平台五基金”各项融资扶持政策,以及同等享受省、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一)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28号)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按照政策给予项目资金配套、工作津贴、建设经费等资金支持,并落实医疗保健、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二)推动人才“优粤卡”使用。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才及高价值PCT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港澳台特殊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专家和获奖选手等人才纳为服务对象。“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当地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其中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广东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我省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有关要求,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对应上级要求依法承接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此外,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在口岸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让企业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通关服务。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支持云浮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在云浮市省产业园内(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承接好省下放到云浮市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落户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建立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县(市、区)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疏导制约我市重点利用外资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落地及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性节点。积极发挥港澳、驻外经贸代表处的桥梁作用,特别是推动驻欧办事处的联系点建设,以点带面做好驻外招商、招优质外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推动利用外资方面建立合作共赢机制。优化我市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执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平台。压实外资工作责任,加强对各地的外资工作督导。完善实际外资绩效考核机制,并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对绩效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经核验无误及完备的报批材料可优先办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奋力实现“广东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每季度、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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