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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 时间:2022-01-21 09:35
  • 来源:云浮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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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推动政府与银行、保险合作互补,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发放无抵押担保的小额贷款,以及对抵押物不足的“三农”贷款进行增信部分的,借款人对年度新发放的小额贷款根据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限自愿购买相应配套的贷款保证保险,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实行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风险分担、政府给予适度风险补偿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优先确定市内实力较强、信誉较好、有业务基础、经营规范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开展业务。

第四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申请对象为市内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以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

第五条 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等法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期限相一致,贷款期限原则上在2年以内,期满可展期一次,但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第八条  借款人贷款综合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组成。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年费率按贷款本金的2%执行(其中借款人承担50%,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补贴50%),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总成本控制在7.5%以内。

第九条  还款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贷款到期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进行展期一年,展期必须经保险机构同意并续签承保协议。

第十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依据保险机构承保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并在银行机构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提供风险补偿。

(一)保费补贴标准。对年度新增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险机构对借款人已购买的每笔保证保险按照贷款本金的1%给予保费补贴;

(二)风险补偿标准。在投保合同期内,以保险机构每年度承保全市银行机构贷款投保保单(以首笔投保业务当月延至第12个月份投保最后一笔)累计实收保费为计算基准,对超过保险机构年度所承保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的赔付部分,由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与贷款银行按6:4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但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借款人、保险机构、贷款银行提供业务对接,每季度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文件方式向各参与银行、保险机构通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总体授信、不良贷款、保费收费、保险赔付、保证保险资金使用及余额等情况。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进一步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财政性资金存放、推进“政银保”合作、推广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服务、政策性保险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度新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较多的银行和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  年度承保保单(计算办法与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同)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以内的赔付部分,银行和保险机构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利息的损失风险,并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超过年度承保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以外的赔付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风险补偿标准执行。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对已发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理,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质量关,确保贷款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发生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等情况,银行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理赔完成后,由银行负责牵头开展后续追偿工作,保险机构负责协助,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可报请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偿。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在扣除追收成本后,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和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风险补偿金额三者的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向市级金融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等主管部门通报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欠款信息和失信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查处,并对失信人采取信用约束措施。保险机构应在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登记录入借款人信用信息,为加强业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  对于参与本业务的单个银行,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或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主办的保险机构或该银行应暂停此项贷款业务,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对承办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八条  在市政府统筹下,建立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人社、妇联、团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主办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主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补偿资金申报和业务运营管理,市级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审查各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业务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增强创业者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全市银行和保险机构要把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作为扩大地方金融供给、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职责进行整体推进,支持中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逐步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范筹,将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农村青年小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纳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增信渠道和贷款风险补偿。已纳入本办法范围的贷款业务,不得再重复申报市内其他政府性风险补偿资金、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农业“政银保”项目纳入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受理范围,具体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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