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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时间:2022-01-21 09:15
  • 来源:云浮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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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8号)精神,明确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转贷、续贷服务的合作银行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筹集和管理融资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五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款账户、资金划拨与跟踪、定期报送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等;风险管理平台负责为资金申请人提供担保、控制运营风险、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风险、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融资专项资金,详细分析原因并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报告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等。

第七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包括出资开立运营主体名下的专项资金专款账户;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的资金使用合同;与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担保函。

第八条合作银行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融资专项资金周转效率、加大对融资专项资金推广力度等。

第三章 运营主体确定

第九条 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云浮市且为市属全资国有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等重大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政府财政性资(基)金等。

第十条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并征求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审议;

(二)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委托该企业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云浮市;

(二)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开选取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的公告,并及时收集报名公司的信息;

(二)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所有报名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入围的公司参加评选;

(三)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对所有入围的公司进行公平、公正的评选,择优选取并委托一家公司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0万元,分为基础专项资金和临时专项资金。其中基础专项资金2000万元,由资金管理平台受托运营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临时专项资金是在基础专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或者风险管理平台临时筹集。

第十四条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天。

风险管理平台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担保函,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和保持资金持续运营,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可以根据企业、个人使用时间,按照每自然日0.15‰的费率收取资金使用费。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按照使用时间段收取担保费,具体为:使用7天内的,收取不超过0.6%的担保费;使用超过7天的,按照每天加收取不超过0.5‰的担保费。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费由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收取,用于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等)。

第六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申请。全市辖内符合银行转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7天以上向资金管理平台、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也可以先与合作银行沟通联系后再向两平台运营主体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审核。两平台运营主体或合作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的转贷申请,审核是否同意为借款人转贷并推荐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对于审核通过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向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提交《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推荐及承诺函》(下称《推荐及承诺函》)或同质文件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推荐及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或者个人还款账户(即融资专项资金划拨的收款账户);

(二)推荐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额度和使用期限,完成转贷并负责将对应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本金全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审批。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在银行出具的《推荐及承诺函》或同质文件基础上,审查核实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核定申请人的资金使用金额和使用期限。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按要求与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并向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出具《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担保函》(下称《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发放。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根据《推荐及承诺函》或同质文件和《担保函》,与申请人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并向银行指定的申请人还款账户发放融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办理转贷手续。银行与企业或者个人办理转贷手续。

第二十三条划回。办结转贷手续后,合作银行在成功转贷同时将相应的融资专项资金足额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当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应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建立融资专项资金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个人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合作银行,以帮助合作银行控制审批风险;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复核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个人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应当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

第二十六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企业或者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拖欠融资专项资金的,纳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统进行管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个人提交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相关单位、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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