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廖铃敏 黄虹玮) 今年12月1日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认真落实该《办法》,连日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检查。
“生鲜灯”是指安装在肉类和蔬菜摊位上的特殊照明设施,通过调整光线的颜色和强度,使得食品看起来更加鲜艳诱人。这种灯光下,哪怕是不那么新鲜的肉类和蔬菜也能呈现出诱人的外观,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在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先后深入农贸市场和大中型商超等地,以生鲜肉菜、水果等销售主体为重点,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使用“生鲜灯”行为,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在生鲜销售区使用“生鲜灯”的经营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规定,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宣传,并结合日常监管开展全面排查,做到边排查边宣传、边排查边指导,督促经营者使用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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