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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云府〔2018〕44号)
  • 时间:2019-01-02 10:28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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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18015
 

云府〔201844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场(厂)内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电机、叉车等。

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后,按其标准执行):

(一)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正常使用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云城区以世纪大道、环市路、新旧云六公路形成的闭合约28.8平方公里区域;云安区以清风路、鹰山路、永安道、富云路、东安大道、明珠路、如意路、宝华路、清风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禁用区的管理和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需负责提供机械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或使用方应加强机械设备维护,确保机械设备不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对于冒可视黑烟、不能达标排放的机械设备,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处罚措施

(一)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中在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公路、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2019112019131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劝退。自201921起,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云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2云安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

 

云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附件2

 

云安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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