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9期
  • 时间:2022-10-26 17:54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 浏览:-
  • 分享到: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的通知(云府函〔2022〕35号) ………………………2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函〔2022〕36号)  ……………………3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

项目录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156号) ………………………………………………………………………………4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2〕27号) ……………………………………………………………………………………………………7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

(云环〔2022〕17号)…………………………………………………………………………………………………………17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22〕15号)  ……………………………………………………………………………………………………18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2022〕88号)………25

【政策解读】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33

《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政策解读………………………………………………………37

《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40

《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42

【人事任免】

2022年9月份人事任免  …………………………………………………………………………………………………………43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的通知

云府函〔202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22〕15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VI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VIB车用ElO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市内销售低于国VI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lO乙醇汽油)。市内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VIB车用汽油。

       二、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国VI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l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lO)》(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三、全市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B车用汽油(含ElO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各地要及时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府函〔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云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由于篇幅过长,《云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详细内容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栏目查阅,网站地址为:https://www.yunfu.gov.cn/yfsrmzf/jcxxgk/zcfg/zfwj/content/post_1625872.html)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我市于2022年7月1日印发了《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规定,决定对《目录》进行调整,将已列入《目录》的《云浮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名称调整为《云浮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并将调整后的《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组织承办部门

1

云浮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市发展改革局

2

云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市自然资源局

3

云浮市“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4

云浮市农业农村现代化

“十四五”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

5

云浮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

组织承办部门

1

云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市自然资源局

2

云浮市“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防治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3

云浮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


YFBG2022015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2〕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云浮市医疗保障局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浮市医疗保障局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鼓励群众和社会各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简称欺诈骗保行为),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云浮市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等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细则。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监督员或受上述部门和机构委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等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与其职能或受委托职能相关的欺诈骗保行为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辖区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市医疗保障部门直接核查处理并负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举报奖励工作:

(一)涉及被举报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辖区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或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其他应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

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移交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核查处理,仅参保人员违法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核查处理,同时由该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举报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同时可以扩充公众号、网址、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渠道,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关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第二章  欺诈骗保行为

第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一)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第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十一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十二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五)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第十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医保政策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  举报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第十  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利诱、盗窃、欺骗、胁迫、暴力、“钓鱼”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举报内容事先已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五)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六)举报人为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者或参与人的;

(七)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查处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内容外,还核查出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人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采用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  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二)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后,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四)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比例,可以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上提高1个百分点。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的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比例,可以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上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五章  奖励程序

二十一  举报线索查处结案或追究刑事责任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口头或书面表达获得奖励的意愿,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向举报人发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二十二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金领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领取奖金。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收取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不能亲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由代理人办理。

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或者代理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行为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盖章),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二十四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妥善保存。

二十五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其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二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兑付奖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每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本部门实施奖励的举报信息、处罚文书、追回金额、罚款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九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一  本细则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附件:1-1.XX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1-2.XX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

1-3.XX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附件1-1

XX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代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识别信息


举报人联系方式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案件(宗)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举报情况


查实情况


基金监管机构

奖励建议

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     元。根据《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应按(级别、标准)给予奖励,建议奖励金额     元,大写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案件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1-2

XX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

XX医保奖领通字〔XXXX〕XX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问题向我局进行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基本属实),已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经审核,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举报给予      元(大写金额:          元)奖励。

      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                 办理奖金认领手续。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携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通知书;举报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本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

       特此通知。



                                                                                                                     XX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奖励档案,第二联交举报人。


附件1-3

XX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案件(宗)编号


案件名称


被举报人名称


奖金数额


发放人


领取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


领取人证件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卡号




今领到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      元(大写金额       元)。

领取人(签章):

年    月    日



YFBG2022016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

云环〔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我局组织制定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经市法制部门云司审〔2022〕68号文审查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由于篇幅过长,《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详细内容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频道,网站地址为:https://www.yunfu.gov.cn/sthjj/xxgk/hbdt/content/post_1620786.html)



YFBG2022017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22〕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


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首次确权登记前用作该商品房项目建设费用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专户是指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收存和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预售人的用款申请;

(三)受理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金融工作等部门以及银保监、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履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划拨义务,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台账和报表,履行相关监管协议事项。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委托项目所在地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预售款监管部门、开设专用账户的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专户监管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

《专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开发企业同意预售款监管部门有权查询其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及账户余额信息,授权专户银行向预售款监管部门提供其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及账户余额信息。

第八条  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是项目所在地具有房地产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满足实施预售款专户管理的条件。

第九条  预售人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作为《专户监管协议书》附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项目批文;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工人工资账号,开户账号证明。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监管的项目范围,应当与拟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一致。

一个预售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预售款监管专户。

预售项目有多个预售许可证,需开设同一个专户的,专户银行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做好资金款项分类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由多家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除专户银行外的其他相关银行即为项目一般户银行。

一般户银行应与预售人、预售款监管部门签定《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预售人需要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与原监管银行协商同意变更监管银行,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户银行。

(二)新的专户银行、预售人和预售款监管部门应重新签订《专户监管协议书》。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时,预售人应当向预售款监管部门提供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已转入新开专户的凭证。

(三)开发项目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人持新签定的专户监管协议,到发放预售许可证的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发放预售许可证的机构将变更后的预售许可证抄送预售款监管部门。

(四)有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按揭的,还应与提供按揭的银行、预售款监管部门变更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中的监管专户账号。

(五)在预售人办理预售款监管专户、一般户变更期间,预售款监管部门应暂停办理该专户的预售款使用申请。

第三章  预售款收存和支取

第十三条  首期预售款在交易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专户。

分期付款的,预售人应告知购房人将分期款直接存入监管专户。按揭付款的,按揭银行与专户银行为同一银行的,发放的按揭款直接划入专户。

按揭银行与专户银行为不同银行的,预售人在按揭款进入一般户后15天内将款项划到专户,不得向其他账户划转。

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在交易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专户。

第十四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专户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房款或全额房款存入预售款专户的凭证(电子凭据、汇款回执等)。已在云浮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上推送首期房款或全额房款的电子数据的,不需重复提交。

未附凭证或未推送电子数据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项目预售款监管额度。

项目企业在首次申请预售款前,应当提供项目监理关于监管额度的书面意见。监管额度=项目达到验收确权所需工程款(可按合同约定确定支付比例)、材料款、设备设施款、税款总额-项目地下结构工程前已经支付的资金。监管额度需要调整的,项目企业应当将经监理企业确认的书面报告提交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调整。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监理费和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但拨付节点不得早于项目完成地下结构工程(±0.00以下工程结构)。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累计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第十六条  预售人支取预售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相关材料;

1.申请工程进度款的:

(1)施工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供),超出施工合同约定费用的,应提供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单位确认文件。

(2)申请总承包方工程进度款需提供五方主体签订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按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或金额划入工资账户。如支付比例发生变动或已经完成工资支付的,申请人提供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调整支付方式。

(3)工程进度签证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于工程进度和用款额的书面意见(不属于监理单位监理范围的工程可不提供)。

(4)项目现场图片、款项支付票据凭证(申请额度在提供的票据凭证金额范围内)。

施工单位登记注册地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但在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的,应提供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施工单位登记注册地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且在广东省外(包括深圳)的,应提供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如承包方收款后再提供支付凭证的,由开发方、承包方和监理方书面说明,并在次月5日前补充上月发生的票据、凭证。

2.申请购买材料、设备设施的,提供采购合同、支付凭证以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不包含申请购买的材料、设备设施的证明。如供应方收款后再提供支付凭证的,由开发方、供应方书面说明,并在次月5日前补充上月发生的票据、凭证。

3.支付法定税款的,提供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表。

4.支付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供收费单位的征收通知。

5.因退房需要将预售款退回购房人的,提供退房协议、交易管理部门批准的撤销合同网签(备案)文件或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票据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及用于退款的购房人银行账户。

(三)专户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余额证明或对帐单。预售款监管部门具备网上查询条件的,可不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支付工程款、设备款的,收款单位应为业务承接单位(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或材料设备供应方;申请退房款的,收款单位为预购人;申请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款单位为征收单位。

法定税费划向的账户,按税务部门监管要求处理。

款项若需要先划到预售人普通账户的,必须由预售人和收款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在款项支付到收款人后,向预售款监管部门补充提供票据。

第十八条  申请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按发票等凭证金额核准用款。一次性购买的设备原则上按购销合同约定的额度给予核准支取;分次购买的,累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超出合同约定费用的,应提供说明、补充合同和票据。

第十九条  预售款监督主管部门在收到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

(一)审查预售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

(二)需要到现场查勘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勘;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确认或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申请人必须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预售款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核准意见;认为应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不同意使用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售款监管部门不予核准用款申请:

(一)申请支取金额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申请用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用途的;

(四)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法律法规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每次提取后,账户预留不少于提取前账户余额10%的金额(简称预留比例),预售款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施工进度以及企业的信用情况,调整专户内资金预留比例。

第二十三条  本文所指的专户资金余额,可包括金融机构书面证明即将发放的划入专户的项目购房按揭贷款。预售人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预售款监管部门可以予以准许。

第二十二条所指的预留比例,预售人可以用金融机构具有资金担保性质的保函形式,代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预留资金。

开发企业办理时应当提供开发企业与担保企业的担保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内容,担保责任。保函担保的范围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应当预留资金。担保金额数额应当大于或等于资金专户应当预留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完成首次确权登记前,预售人需要使用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同时应提供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书面证明:

(一)专户余额大于本监管账户对应项目剩余工程量、税费、办理首次确权登记前需要的资金额;

(二)同一项目其他已领取预售证的在建工程资金余额满足监管额度要求;

(三)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

项目未完成首次确权登记前,预售人需要使用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其他在建工程的,专户余额应大于本监管专户对应项目剩余工程量、税费、办理首次确权登记前需要的资金额,同时应提供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书面证明。

如申请过程中有施工方、材料供应商或其他相关收款方举证预售人未完成支付的,应当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款项由预售人退回专户。未退回专户前,停止审批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用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持预售款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它材料到专户银行办理预售款专户拨款手续;支取完毕后应将专户银行的拨款回执交回预售款监管部门存档。

专户银行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拨付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出。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项目办理首次确权登记后,按照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预售人持确权登记证明文件,填写《商品房预售款解除监管申请表》,向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项目预售款专户资金监管,预售款监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同意可解除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专户银行在执行法院等冻结、划扣专用账户资金情况时,应当向执行机关说明账户的专户性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售人、专户银行、涉及预售款监管的一般户银行应接受预售款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第二十九条  预售人、专户银行、涉及预售款监管的一般户银行应按预售款监管部门要求,以及《监管协议》约定,提供预售款监管业务的报表。专户银行、涉及预售款监管的一般户银行要主动与属地住建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十条  预售款监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专项检查,有权查看开发企业账簿,按《监管协议》约定,查看金融机构涉及预售款管理的账户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发生违规行为所在地预售款监管部门报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情节严重的或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继续作为属地监管银行。

第三十三条  预售款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28日。



YFBG2022018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发改能〔202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9日


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保障供用电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供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供电企业责任】供电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公平无歧视地提供供用电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条  【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供电设施投资界面、产权范围、维护义务、安全用电措施、设备质量问题处置、公用电力设备安装位置等问题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向用户供电,供电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第六条  【供电服务公开】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向社会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电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利用多种途径提供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综合服务,优化用电报装环节,压缩报装时限,降低电力接入成本。

第七条  【用户供电服务报装用电手续】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根据供电企业公开的服务标准和程序办理手续。非居民用户申请用电的,还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供电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一)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二)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三)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

(四)不具备供电条件或供电能力;

(五)在电力用户报装的地址申请用电等不合理用电申请,用电地址不动产权变更引起的电力用户变更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用户应当配备专门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用电安全隐患的,临时用电用户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临时用电转供永久用电。

第八条  【电价与电费】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电价管理规定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纳电费。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可以采取预付电费等方式交纳电费。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供电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第九条  【用电计量】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合格方可安装。

电表等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提供并安装维护,电力用户应当提供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及其检定签封、检定标识,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更动。

第十条  【建设项目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永久供电配套设施,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要求建设住宅小区永久供电配套设施,并提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第十一条  【充电桩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新旧住宅小区、大型商场、广场停车场等按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充电桩。供电企业支持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配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供电设施与受电装置投资及产权界面区分】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与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按以下规则确定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享有产权并承担维护管理与安全保障责任,分界点客户侧(含电缆终端头)由电力用户投资建设、享有产权并承担维护管理与安全保障责任:

(一)对于低压(含居民和非居民)电力用户,以电力用户红线边低压计量装置为产权分界点;

(二)对供电电压、电能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分界点依照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受电设施】

【电力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受电设施的自主权】电力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自用受电工程和受电装置,供电企业不得指定参建单位或物资供应商,不得非法干扰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活动。电力用户受电装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维护管理,确保受电装置符合电力安全运行标准。

【受电装置接电及用电检查】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对接驳电力的竣工检验及电力运行的安全检查,执行安全整改要求。电力用户受电装置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合格的,供电企业提供装表接电。为方便客户申请检查前进行自检或测试,供电企业应当在网站或营业厅发布关于受电装置安全检查指引。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供电企业公开的标准,提供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等材料。

电力用户及其电力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派遣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安全检查,经供电企业检查合格,方可接火送电。

【受电装置更改】受电装置接火送电后,电力用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迁移、更换、增设等更改。经供电企业同意更改的,更改后的受电装置,电力用户重新报请供电企业检查合格后接火送电。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自行投资电力设施的移交】经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电力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受电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可按本办法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将归属电力用户的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移交完成后,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电力用户按前款移交资产,相关资产设施设备及其附属房屋、土地、地下通道、处所或管槽等,同步移交供电企业使用,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电力用户应当保障供电企业人员可随时进入供电设施所在区域检查、抄表以及对设备的维护等作业。

第三章  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

第十五条  【供电质量保障】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向供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连续供应符合国家供电质量标准的电能,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制定电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防御事故能力,保障用电安全。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向重要电力用户和其他特殊用电需求用户的自备电源与应急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导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重要电力用户因事故造成供电中断且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并优先恢复电力供应;未按规定自备应急电源的,可以与供电企业协商,由供电企业提供必要支援,并有权收取相关费用。

其他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供电连续性的要求高于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应当自行配备满足其用电需求的发电设备或者不间断电源。

第十七条  【用电安全责任】电力用户及电力设施设备的产权人,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时消除危害电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存在电网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电力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要求整改,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电。

十八 【住宅小区供用电保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对住宅小区负有用电管理职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公开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区域的用电情况。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对住宅小区负有用电管理职责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小区业主分摊收取物业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以小区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正常用电。

共有部分区域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变更主体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表决。

第十九条  【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异议】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在协商、检测、调解、仲裁或诉讼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第二十条  【不计量或计量失准处理】如有证据表明计量装置发生故障、被干扰或更动,致使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计量失准,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技术性证据、电力用户用电历史记录及有关情况,计算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调整电力用户应缴电费金额,已缴的向电力用户退还多收电费或者要求电力用户补交少缴电费。

第二十  【变更用电】【更改用电缴费信息】用电地址物业权属不变,电力用户基于用电地址物业租赁等原因,可以申请更改电费结算的缴费信息,包括缴费主体、缴费账户及对应信息。更改电费结算缴费信息,视为新的电费缴费义务人加入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力用户和更改后的缴费主体,均应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用电容量的减少】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可以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五天向供电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电力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自行申请停电】电力用户自行申请对其报装的用电地址停电的,经供电企业同意后,电力用户应随同供电企业共同执行停电措施,因停电造成用电地址及其他第三人损失的,应当由申请停电的电力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销户】电力用户申请销户的,需提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二)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三)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四)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回电费保证金或解除电费保函;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单位用户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的,供电企业可以销户,解除或终止供用电关系,并可以向单位用户追缴所欠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止供电/停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经通知后有权依法对电力用户实施中止供电: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

(二)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三)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四)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的;

(五)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六)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七)电力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

(八)依法配合国家机关执法停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引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72小时内恢复供电。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情形,电力用户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在检查确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二十五条  【即时停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经批准且无须通知电力用户可即时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一)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需要;

(二)确有窃电行为。

前款第一项情形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电力用户已履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检查确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二十六条  【转供电管理】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电力用户或其他任何主体,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电价管理规定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信息保护】供电企业其因业务便利获取的各类电力用户信息,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未经电力用户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向供电企业调取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批准手续依法进行,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供用电通知送达】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采用的直接通知、留置、邮寄、电子信息(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公告等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用电检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资料。

实施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执法时发现存在破坏电力设施、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开展现场用电检查时,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工作业务单据。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或整改要求书面告知用户。

供电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二)存在窃电行为的;

(三)受电装置可能影响、冲击电网安全的。

第三十  【供电企业配合国家机关停电】因以下原因,国家机关采取停限电措施决定的,应当将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同时附带生效法律文书告知停限电对象、时间、时长、范围等必要信息,并抄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执行中止供电决定,涉及居民生活用电的除外。

(一)依据国家规定决定淘汰、关闭企业;

(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

(三)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决定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五)依法执行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当中涉及的停限电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停限电的,应当以公告、信函、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电力用户,作出停限电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派员参与执行停限电措施。

第三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和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投诉举报途径,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电力安全管理】电力用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8日。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2018年1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6号)文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合理制定统筹地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合理制定本统筹地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2022年1月2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号),明确指出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对奖励决定及审批、奖励资金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适用的事项。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云浮市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等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细则。

(二)适用的资金范围。《实施细则》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三)排除适用的对象。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监督员或受上述部门和机构委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等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与其职能或受委托职能相关的欺诈骗保行为的,不适用本细则。

三、哪些行为属于《实施细则》所称的欺诈骗保行为?

(一)有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二)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三)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四)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4.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5.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医保政策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四、奖励金额的计算标准如何?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分为3个等级,每起案件的举报人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一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金额计算标准: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金额计算标准: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三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金额计算标准: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另外,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还可提高1个百分点。

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五、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

2.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利诱、盗窃、欺骗、胁迫、暴力、“钓鱼”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据的;

3.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4.举报内容事先已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5.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者或参与人的;

7.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八、举报的途径有哪些?

《实施细则》规定,市医疗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举报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同时可扩充公众号、网址、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举报人既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政策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一批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修正。我市结合地方实际,也先后出台了《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明确,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省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执行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其中,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包括《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云浮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四、《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正文”共5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期及有效期。

“附件”包括《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云浮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其中,《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类”和“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类”两章节,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作出具体规定;《云浮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相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畜禽养殖和石材生产加工行业的6类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进行了规定。

五、畜禽养殖和石材生产加工行业6类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情节具体是哪些?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的情节

1

畜禽养殖户未依照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石材生产加工行业)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仅一个B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用于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2)无法密闭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4

贮存石材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5

未建立废渣等石材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6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石材生产加工行业)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或仅pH值超过标准,且数值在5-10以内或仅色度超过标准,且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一、“首次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下发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进行认定。

六、《规定》的生效期及有效期?

《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延伸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网址:http://gdee.gd.gov.cn/twshb/content/post_3848147.html)



《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工作,市住建局编制了《办法》简明问答,进行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2017年,我市制定了《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建立了云浮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对加强和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起到重要作用。至今,我市全部商品房预售项目,均纳入资金监管系统,并实现首期款、按揭款、分期款全额监管。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党中央提出了房地产市场稳控要求,房地产行业也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22年1月,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监管办法》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我市房地产行业的要求。现《监管办法》的有效期已经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有必要对《监管办法》进行修订。

二、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

答:1.根据住建部等关于预售资金监管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一是调整预售资金专户监管范围、预留资金方式等,更便于企业灵活资金流动。二是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特点,调整部分收件材料。三是设立监管额度。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收管理要求,调整预售资金专户范围、预留资金方式、部分收件材料、企业完税材料等,更便于企业灵活资金流动和税收监管。

3.充分联系税收管理、金融管理要求,调整部分条款,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税收监管,以及房地产金额市场监管。

4.增加了金融机构在执行法院冻结、划扣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

5.明确了对银行的监管问题。包括选定专户银行的方式、银行的监管责任等。

三、问:为什么要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答:根据住建部门等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户银行,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和服务。

四、问:为什么要调整预售资金专户开设的范围?

答:根据住建部门等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要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分期销售的特点,将开户的范围对应预售证的范围,有利于企业灵活使用资金用于建设。开发企业预售项目有多个预售许可证,需开设同一个专户的,可以允许,但专户银行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做好资金款项分类核算。

五、问:为什么要设立监管额度?

答:一是通过项目造价等确定监管额度,保障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竣工交付。二是明确监管额度以外的,企业可灵活运用,切实解决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问题。

六、问:为什么要设立预留比例?

答:保证账户不销户和保证账户内有一定资金应急使用,防范风险。

七、问:是否可以调整提取预售资金后的预留比例?

答: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施工进度以及企业的信用情况,调整专户内资金预留比例。

八、问:是否可以使用保函代替预留资金?

答:考虑到企业资金的实际需求,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资金专户预留款项的方式,除实际预留金额外,还可通过保函方式预留,即达到监管目的,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九、问:为什么设立了专户后还要设立一般户?

答:对专户以外的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款,由于金融机构要求本行发放的按揭款只能转到企业在本行开设的账户,为保证监管,要求企业、银行、主管部门三方签订《一般户监管协议》,明确按揭款必须在15天内划入专户。

十、问: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如何申请?

答:监管办法明确承包方、监理方在确认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但如有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拨付。

十一、问:如何保障预售资金划转至实际收款方?

答:工程款、材料款等定向划到提供服务方、供应方账户,防止资金挪用;税、费按征收部门的监管要求划出;退款划到购房人账户。

十二、问:如何惩处企业和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答:一是对企业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二是对违规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监管资格;三是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三、问:《办法》有效期多久?

答: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5年,届时如有必要,可适当延期。



《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注:由于解读篇幅过长,《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内容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频道,网站地址为:https://www.yunfu.gov.cn/fgj/zwgk/gfxwjzcjd/content/post_1636152.html。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2022年9月份任命:

廖文华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试用1年

余新盛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试用1年

吴水泉    市行政学院副院长

李永洪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简学豪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试用1年

傅国兴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姚家耕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金冠宏    云浮开放大学副校长

刘祯文    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政府2022年9月份免去:

黄荣耀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李清明    挂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陈桂初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金冠宏    云浮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刘祯文    云浮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