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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8期
  • 时间:2022-09-30 15:3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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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云府〔2022〕28号 )………2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云府〔2022〕30号) …………………………………………………………………………………………………………3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云府〔2022〕31号) …………………………………………………………………………………………………………9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府办〔2022〕21号)……………………………………………………………………………………………………23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2〕22号)……………………………………………………………………………………………………28

关于聘任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委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106号) ……………32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府办函〔2022〕137号)  ……………………………………………………………………………………………34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140号)…………………………………………………………38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金〔2022〕32号) ……………………………51

关于印发《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2版)的通知

(云公通字〔2022〕37号)………………………………………………………………………………………………57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

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4号) …………………………………………………………………64

【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66

关于《云浮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2版)政策解读…………………………………………6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

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71

【人事任免】

2022年8月份人事任免 ……………………………………………………………………………………………………73


                   YFFG2022004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


云府〔20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评估,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同时,对一处不涉及实体内容的表述作必要调整:

       一、《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7〕3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8月12日,同时,第一条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7〕56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26日。

      三、《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1〕8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云府〔20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云浮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和《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粤府〔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健康中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体育强省建设实施纲要,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紧扣“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目标定位,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场地设施建设、科学健身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扩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健身需求。

       (二)主要目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加完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更加丰富,社会体育组织更加健全,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实现市、县(市、区)、镇(街)、行政村(社区)四级公共健身设施和城乡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镇(街)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提标扩面,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自然村延伸,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率达10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7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0.5%,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8名。

       二、主要任务

      (三)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空间布局。推进体育场地设施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进一步改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制定实施《云浮市“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行动方案》,重点加强市级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各县(市、区)体育馆、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每个县(市、区)建成200公里以上健身步道,全市新建或改建至少3个体育公园,其中按照体育公园建设标准完善罗定市江滨公园、郁南县大王山公园体育健身设施。因地制宜配置社区体育公园、小型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等。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健身设施,未达标准的现有居住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健身路径升级和维护改造,充分利用零星、散碎的空间资源,补建体育健身设施。开展“体育惠民工程”,推动镇街体育场地设施提标扩面,拓展适合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群体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空间,不断促进全市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

       重点依托山地、河湖等自然条件发展户外运动健身场地,结合绿道、碧道建设优化配套体育设施。增强公园绿地、滨水空间、文旅景点、城市路桥附属用地等开放空间以及城乡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配套设施的体育健身功能,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嵌入式”建设,探索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和运营方式的创新。将新建体育场地设施优先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加快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扩容提质,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

      (四)优化场地设施供给,提升公共体育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水平。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的评估督导。公共体育场馆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民健身日全天免费向社会开放;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性体育赛事和公益性体育培训,倡导全民健身思想。

       建立健全体育场地设施双向开放工作机制,有序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学校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建立场馆共享利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按照“一场两门,早晚两开”的要求,加快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改造并向社会开放。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使用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对外开放安全标准,保障使用安全。探索向社会体育场馆购买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运营和管理,不断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公共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

       (五)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新亮点。根据不同人群、地域、行业等特点,创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内容,丰富内涵品质。实现“一县一品”,深度整合串联自然人文资源节点,挖掘发展云浮马拉松、徒步、自行车赛和新兴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等优势项目。根据职工、妇女儿童、少数民族、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人群健康需求,普及开展全人群全周期健身活动。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大力推进居家健身、线上健身和云端赛事,创新促进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和监管机制,使参加体育健身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加强全民健身活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以广场舞、健身跑为引领,广泛开展基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支持社会足球项目发展。以“市长杯”“中国体育彩票”“温氏杯”等品牌赛事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对基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作用。以特色、小型、多样为原则,推广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徒步等项目,构建“品牌赛事+县区特色+时尚引领”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

       (六)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扩大全民健身社会组织覆盖面。建立完善以体育总会为枢纽、单项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加强县级体育总会建设,逐步实现体育协会的社会化改革,推动体育社会组织下沉镇村,更好发挥全民健身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作用。规范体育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自律建设。创新体育发展体制机制,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依法承担专业化、社会化的体育服务,为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鼓励以无偿使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等方式支持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活动。

       (七)强化体医融合,提升科学健身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市、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镇(街)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组织体系,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以累计志愿服务时长为主要依据进行等级评价。注重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各单项体育协会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吸纳优秀退役教练员、运动员、体育教师进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宣讲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使用体育设施等。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扩大体质测定覆盖人群,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

加强体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积极推动医护人员参与科学健身指导工作,推进科学健身进医院、进健康小屋。各级体质监测与运动健身指导中心(站、点)应配备专门的体质监测设备,定点开展常态化、公益性的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并将体质测定相关指标纳入日常体检范畴,开具运动处方。“十四五”时期,市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年均开展体质测定不少于3000例,县级指导站不少于1500例。

       (八)深化体教融合,努力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建立体育和教育部门联动机制,开展深度融合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强化资源共享。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严格落实学生每天校内、校外锻炼各1小时制度,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的渠道,促使学生熟练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持续开展体育冬夏令营等青少年体育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落实“双减”政策,建立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星级评定制度和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进校园开展课后服务的准入机制。完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体育锻炼联动机制,降低青少年近视率。定期开展学校体质健康抽测,实现青少年体质测试优良率稳步提高。

       (九)壮大体育市场主体,推动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保障、以体育行业协会和服务组织为支撑、以体育企业为主体的体育产业发展机制,促进全民健身蓬勃发展。积极培育、申报广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引领本地体育产业健康多元发展。鼓励公共体育场馆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共体育场馆 “改造功能、改革机制”。支持引进高水平重大赛事,吸引全国、全省性的体育组织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主体,鼓励社会参与培育或赞助知名赛事、场馆、俱乐部等体育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支持公益性群众健身消费。

加快推动“体育+”跨领域发展,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大力开发培育群众体育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对相关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给予支持。进一步理顺体育彩票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积极拓展新群体,加强渠道建设,严格落实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宣传要求,强化公益品牌宣传,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彩票建设布局,推动体育彩票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发展全民健身的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优化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先支持补短板、强弱项项目。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全民健身工作,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规模、结构、绩效与全民健身发展目标相匹配。按规定落实体育社会组织、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场馆等税收政策优惠。

       (十一)增加人才供给。加强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质量。优化全民健身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培养模式,建立健全长效化培训机制,努力培养适应全民健身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人才队伍。坚持基层服务导向,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倡导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者、专家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农村文体协管员和体育志愿者队伍建设,重点做好与城市公民体育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基层体育骨干培训。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推进全民健身服务职业教育。

       (十二)推动全民健身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进移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 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有效融入全民健身服务管理,提升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活动、健身指导、体质测定、运动处方、志愿服务等基本信息服务。应用新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和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全民科学健身意识。鼓励企业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支持与高校合作提升技术创新科研力量。

       (十三)加强安全建设。加强全民健身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检查评估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类公共体育场地及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和户外运动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相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坚持防控为先和动态调整原则,统筹做好赛事活动举办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云浮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委员会要加大组织统筹力度,协调解决全民健身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实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动员良好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实施计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十五)加强监督指导。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的实施计划监管考评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在实施周期结束前对我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全民健身信息发布、沟通、反馈平台,优化全民健身基础数据信息统计。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全民健身政策法规、科学健身知识方法、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公益宣传,不断提升全民科学健身意识。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在体育公园、健身场所等显著位置刊播展示体育公益广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有机融入体育文化活动场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云府〔202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协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云浮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2021〕7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云浮“十四五”期间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扎实推进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和基础工程,基本实现了“十三五”目标任务。全市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有效开展,公共科普服务能力、公民科学素质有了新提高。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省内发达地区乃至与粤东西北其他地区相比仍有差距,在全省处于靠后水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科普的需求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面向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工作仍然薄弱;科学精神弘扬不够,科学理性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科普有效供给不足,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水平、科普公共服务能力亟待提高;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科普智慧化传播水平还比较低;科普投入还比较少,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尚未形成。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云浮释放后发地区发展潜能的关键机遇期。面向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科学素质建设担当更加重要的使命。进一步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施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战略,推动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将科普工作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实现“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的目标定位,推动云浮在生态建设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树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云浮样板。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为主线,以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为重点,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均衡化发展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加速推进全民科学素质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云浮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突出科学精神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传递科学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加强理性质疑、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包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建设,坚定创新自信,形成崇尚创新创造和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

      2.坚持协同推进。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多元主体活力,激发全民参与积极性,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等协同推进的大联合大协作科普工作格局。

       3.深化供给侧改革。破除制约科普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价值导向,创新组织动员和激励机制,推动科普内容、形式和手段等创新提升,探索科普供给的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等新方法、新路径,提高科普的知识含量,优化供需匹配度,满足全社会对高质量科普的需求。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云浮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4%,各县(市、区)、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协调性、均衡性明显增强。科普的组织力、传播力、精准度、实效性有较大提升。社会化大科普格局初步形成,大众化科学传播体系基本形成。“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基本形成,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高。

       三、提升行动

       着力协同社会各方,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推动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提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十四五”时期围绕五大重点人群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全面提升青少年科学教育水平,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育一大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为科技自立自强夯实人才基础。提供更多科学教育的资源和途径,重点提升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水平。扶持农村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均衡发展。

       1.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弘扬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和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等,将求真务实、理性质疑、开拓创新等科学家精神及科学精神融入课程与教学。激励青少年从小树立投身建设科技强国远大志向,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青少年科学教育品牌活动的质量水平,开展学校科技节、科技周、科普日等活动,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疫情防控、避险自救、身心健康等知识,营造崇尚科学的校园文化氛围。

       2.提升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强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培养学龄前儿童对科学的兴趣和好奇心。落实科学课程标准,在中小学开齐开足科学课程。引导变革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激发求知欲和想象力。完善初高中包括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在内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引导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推进信息技术与科学教育深度融合,推行场景式、体验式、沉浸式学习。

       3.实施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建立科学、多元的发现和培育机制,对热爱科学、有科学潜质的中小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大力开展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为热爱科学的中小学生搭建学习、交流和展示平台。通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大赛、中学生学科竞赛、科学素质网络大赛等活动,探索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4.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衔接机制。深入实施馆校合作,支持中小学校到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场所开展科学课程教学及各类学习实践活动。支持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场馆等校外场所依据课标开发科学教育活动和课程资源,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向中小学开发开放互动性、体验性强的优质产品和科学教育资源。开展“科普进校园”系列活动,大力开展科学家科普报告校园行、“科普大篷车进校园(社区)”和青少年科普主题宣传等活动,组织科学家、工程师、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咨询师等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心理健康、生理卫生、职业卫生和自我保护等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技节、科学营、科普研学、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探索开展科普教育学分制试点。

       5.实施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备,加大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优质科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设计开发适合农村青少年的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满足青少年个性化需求。加大青少年科学营、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向农村青少年倾斜,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村学校少年宫、农村中学科技馆、科学工作室、儿童之家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类课外科技活动。

       6.实施教师科学素质提升工程。将科学精神纳入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教师的培养过程中,将科学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新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科学教师培养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方式,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每年培训至少200名科技辅导员。

       (二)实施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科技文化素质为重点,提高农民文明生活、科学生产、科学经营能力,培养一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1.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面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构建乡村产业体系、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新需求,构建多种资源和市场有序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实施“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行动计划”、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等,开展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农民职称工作、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训,举办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加大高素质农民、农村电商技能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培养大批适应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开展乡村振兴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提升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2.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科普,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提升农村科普活力。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院(校)地共建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模式。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申报省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引入专业技术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设施导入小农户,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3.加强科普服务工作。引导社会科普资源向农村倾斜,各级学会建立学会服务站,开展精准科普服务。加强科普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科普行动,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众和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科普服务力度,优先扶持边远乡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面向农村群众的各类科普服务,重点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绿色生产、食品安全、防灾减灾、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等,深入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4.加强农村科普体系建设。加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场所的科普资源配置,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加强农村中学科技馆和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建设,提高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的巡展频率。建设一批科普教育基地,推动农技驿站、农村夜校、科普惠农服务站、农家书屋等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科普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农村各类实用人才作用,组建以农村实用人才、乡土人才为主体的农技专家咨询服务团和志愿者队伍。

       (三)实施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技能素质为重点,提高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打造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更好服务“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战略实施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1.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最美职工、巾帼建功、智慧蓝领、南粤工匠等活动,加大先进典型评选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2.大力强化技能创新。开展省市级“众创杯”“创客广东”等创业创新大赛以及省市级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等多层级、多行业、多工种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筹建各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统筹利用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南粤技术能手评选”等,发现、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五小”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构建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技能提升相统一的产业工人终身技能形成体系。广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托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求学圆梦行动等,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教育培训机会。大力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业工人科普活动,满足产业工人对科技、科普信息的需求。

       4.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科学素质,引导企业家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和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推动者。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助推企业共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建设,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推动相关互联网企业做好外卖、快递、直播、网约车、网约服务、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兴领域、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科学素质提升工作。

       (四)实施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为重点,丰富面向老年人的科普资源供给的知识内容、渠道途径、方式方法,稳步提升老年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1.实施智慧助老行动。依托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社区(居委)、养老服务机构等,聚焦老年人就医、消费、金融、文体活动等高频场景,采取适合老年人的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普及智能技术知识和技能,提升老年人信息获取、识别和使用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提高老年人的互联网应用能力和网络风险防范水平,让老年人在享受网络智慧生活的同时,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老年人健康科普服务。实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组织专家编写老年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手册,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开展健康大讲堂、老年健康宣传周等活动,推进保健食品“护老”行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和专题节目等形式,普及合理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

3.实施银龄科普行动。大力发展老年协会、老科协等组织,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咨询、智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银龄行动”。充分发挥老科技专家在社区、农村、青少年科普中的作用。发展壮大老年志愿者队伍,鼓励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科学普及等志愿工作。

       (五)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认识,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增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领,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1.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对科学素质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科学履职能力和水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

       2.实施“干部专业化能力提升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多渠道分类别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推动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的意识和能力,在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重要论述,自觉推进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共同发展;依托市内优质培训资源定期举办干部专题研修班,持续推动领导干部知识更新,牢固树立科学执政理念。

       3.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机制,把科学素质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长期任务和重要内容。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大力开展面向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培训工作,利用学习强国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基层干部教育培训。

       4.在考核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任职考察等工作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

       四、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全域、全时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在“十四五”时期实施五项重点工程。

       (一)实施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加强科普资源开发和整合,提升优质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能力,多渠道推进数字科普建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建设即时、泛在、精准的信息化全媒体传播网络,服务数字社会建设。

       1.强力推动智慧科普建设。积极推动“科普中国”“粤科普”等数字科普公共服务平台落地应用,带动云浮智慧科普建设。依托政务服务一体机做好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科普中国”信息员队伍,推进“科普中国”e站转型升级,推动“云浮科普”等科普传播阵地建设,提升智慧科普传播能力。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向基层倾斜和下沉。

       2.大力繁荣科普创作。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加强对优秀科普团队的支持。探索和推动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或者优秀成果评选范围。持续组织科普创作团队和人才参与省科普作品创作大赛、科普剧大赛等活动,促进科学与艺术结合,生产适合多渠道全媒体传播推广的科普作品。做好优质科普作品的推介与共享服务。

       3.促进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强化科学技术引领,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科普内容、渠道、平台、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实现“纸质出版、网站传播、移动终端传播”等多渠道全媒体科学传播。积极利用“科普中国”的网络资源,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APP等,建立移动端科普传播平台,广泛开展移动端的科普工作。大力推广科普一次创作、多次开发、全媒体呈现的融合模式,实现科普的跨媒体、跨终端传播,提高科普服务精准率、科普活动受众面和科普资源共享水平,继续开播云浮电台的《科普在你身边》专栏节目和云浮电视台的《科普大篷车》栏目,办好《云浮日报》的“科普之窗”专栏,大力宣传科学知识,丰富内容和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吸引力。

       4.强化科普信息精准推送服务。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挖掘公众需求数据,做好科普需求跟踪分析,通过“科普电子读本定向分发和手机、电视、广播、电影院线、多媒体视窗推送”等定制性传播方式,定向、精准地将科普信息资源送达目标人群,促进科普活动线上线下结合,满足公众对科普信息的个性化需求。加大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科普信息服务定制化推送力度。

       (二)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不断增强科技创新主体科普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科技设施的科普功能,提升科技工作者科普能力。

       1.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鼓励和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科研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成果科普化,通过公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科普视频、图书、实物模型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资本整合科普资源和创新要素,开展科普产品研发与创新,推动科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对具有科普价值的科研项目提出科研成果科普化的要求,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建设的国家和省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并推荐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提升社会科普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

       2.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推动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支持和指导先进能源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云浮分中心、佛山(云浮)氢能产业与新材料发展研究院、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协同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等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活动。加强与传媒、专业科普组织合作,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

       3.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科普责任。把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依托现有的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设施和资源,打造一批科学家博物馆和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坚守社会责任,自立自强,建功立业,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做好“丁颖科技奖”“广东最美科技工作者”“广东十大科学传播达人”“云浮优秀科技工作者”等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普工作者的推荐、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能力培训、榜样示范等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

       (三)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增加科普基础设施总量,优化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和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服务均衡化、广覆盖。

       1.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并与地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建设市级综合性科技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场馆,在基层公共设施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通过财政补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科普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推进科技馆免费开放,提高管理运营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

       2.创新构建现代科技馆体系。建立科普场馆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推动科技馆与博物馆、文化馆等融合共享,创新构建服务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的现代科技馆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现有科普场馆的改造升级和功能拓展。统筹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建设。加大特色科普展教品研发和共享。

       3.大力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加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创建、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等基地,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到2025年,力争全市创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1—2个、省级科普教育基地8—10个,使我市各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推动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各类培训基地、文化场所等增加科普教育功能。

       4.加强各类科普阵地建设。推动各地结合研学基地、主题公园等规划建设,促进相关设施的一体化发展和综合利用,建设各类科普馆。推进各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积极开展各类科学文化活动,拓展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公园、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宾馆、银行、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列车、客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或者提供科普服务。

       (四)实施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健全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科普组织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显著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基本建成平战结合应急科普体系。

       1.建立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体规划和协调机制。加强应急科普专家队伍建设,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应急科普能力。加强应急科普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储备和传播优质应急科普内容资源,在日常科普中融入应急理念和知识,有效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科普主题宣教活动,全面推进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2.完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市、县两级联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县(市、区)级学会、企业(园区)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科协等阵地为依托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开展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图书馆、社区书吧等平台拓展科普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基层科普展览展示资源共享机制。围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119全国消防宣传日、爱国卫生运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全国爱眼日、中国水周、世界水日、世界急救日、世界献血者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科普活动。开展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行动。

       3.加强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普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制度。对科普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科普作品项目列入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各类科普奖。大力发展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科技出版、新媒体科普、科普研究等领域专职科普人才队伍。开展科学教师培训和研修等活动。

       4.壮大科技志愿者队伍。完善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市科技志愿服务支队建设管理,推进科技志愿服务专业化、项目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探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对接科技志愿服务资源与社会需求,推广群众点单、社区派单、部门领单、科技志愿服务队接单的订单认领模式。建设学会科技服务站,开展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基层行、学会党员义工服务等活动。鼓励教师、医生、学生、媒体工作者等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五)实施科普产业繁荣工程。

       制定实施培育和壮大科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普产业市场培育,加强科普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科普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实现新突破。

       1.加强对科普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设立财政性科普产业促进项目,加大对公益性科普产品和社会服务的支持力度。科普产业用地享受科研用地同等待遇。加大对科普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兴办各类科普文化产业。

       2.加强科普产业市场的培育。推进公益性与经营性科普产业共同发展,培育壮大科普产业市场主体,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强化科普企业培育,开发科普旅游资源,促进创新创业与科普结合、推进科研与科普的结合。加快推进科普展览、科普图书、科普影视、科普玩具、科普旅游等科普产业发展。

       3.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建立科普产业培育体系,建设科普产业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原创科普作(产)品示范基地。积极搭建科普产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全产业链,为扶持科普产业发展提供示范。加强推动科普产业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全市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将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科协要充分发挥市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当地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要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实施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重点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支持本级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为实施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3.建立科学素质建设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对科学素质建设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对部门、地方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机制。

       1.建立完善云浮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整合资源,联合实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重点行动、重大基础工程建设、科普信息资源开发共享服务等重要任务,协同推进全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建立市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与地方政府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共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合力。

       2.建立科研与科普密切结合机制。研究制定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相应增加科普任务的措施与办法。将科普工作作为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科技发现和创新成果。推动市重大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在立项时增加相应科普任务,验收时对科普效果进行评价。推动承担市科技项目的科研团队、企业、高校和广大科技专家在科研与科普工作的结合上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充分发挥科技社团联系科技工作者的重要作用,探索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的新途径。

       3.建立监测评估和激励机制。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探索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发展监测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云浮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全市科普统计工作,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

      4.建立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社会动员机制。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科普示范县(市、区)等群众性社会性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政策,提高科普人员和科普成果在科技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落实和完善有利于科普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增加科普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

       (三)完善保障条件。

       1.完善落实政策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规规章政策时,要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落实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2.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不断加大科普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云浮公民科学素质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需要大力追赶的实际,要逐年有较大幅度提高科普经费的投入水平。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实施任务,按照市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财政、税收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加强经费管理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明确进度安排。

       启动实施。2021年,推动和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并启动实施,并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

       深入实施。2022—2025年,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查评估,针对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及时补齐短板,全面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2025年,对“十四五”期间落实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及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附件:云浮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工作分工表


附件


云浮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提升行动

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市教育局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市科协

2

实施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科协

3

实施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市总工会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4

实施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市卫生健康局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协

5

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市委组织部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6

重点工程

实施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市科协、

市科技局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7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科协

8

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市科协、

市科技局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林业局

9

实施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市科协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0

实施科普产业繁荣工程。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协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府办〔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满年限的职工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次月起,参保人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六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转让。

第七条  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支付。

第八条  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能力,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门诊特定病种具体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方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即105.55元/月。退休人员从缴满规定年限后的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可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其中,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

(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其缴费费率与在职职工一致,即用人单位费率为6%,个人费率为2%。其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本条(一)、(二)款执行。

第十条  医保经办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开设、管理工作。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资金起止时间原则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三条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门诊统筹经办流程。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及云浮市相关医保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门诊共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到门诊就医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门诊治疗特定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应分别开具单独的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定点医药机构应分别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定额包干、年度清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定额包干。付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确定。医保经办机构按当月定点人数将包干费用按月预拨付给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转诊医疗费用和院外购药费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人头支付标准中。参保人发生的零星报销统筹基金费用在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定额包干”费用中扣回。

(二)年度清算。

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30%的,结余额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

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30%<70%的,结余额中的30%定点医疗机构留用、7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70%<80%的,结余额中的70%定点医疗机构留用、3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

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80%的,结余额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

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100%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率低于9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结余额的返回百分比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门诊共济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未能在就医时联网直接结算的,应在门诊治疗后次年3月31日前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基金收、支、余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稽核制度,对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基金使用、费用结算等环节进行稽核,确保基金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基金经办内控制度,完善经办和稽核、会计和出纳、业务和财务、信息和业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机制,完善待遇支付和基金结算初审、复审、稽核三级审核机制,防范化解内部监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一)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等办法,加强对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和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不得从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二)压实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部署、省医疗保障部门的政策调整以及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YFFG2022006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是指对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

第四条  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和云浮市户籍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不予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以上授权专利资助,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第六条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对受让企业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进行一件专利产品备案的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产生营业收益的,按不超过转化后纳税营业增长额〔本年纳税营业额-上年纳税营业额×(1+本年GDP增速)〕的5%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者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纳入第(二)(三)(四)资助范围。

没有利用受让或者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纳入(二)(三)资助范围。

第八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25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获得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不超过8万元和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试点县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8万元和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和不超过8万元;对当年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的,根据人数、次数及产生的成效,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业,按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本项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按不超过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本项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资助每件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第十八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者工作站(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或者调解案件给予不超过0.2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过0.5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或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首年运营资助不超过30万元;以后每年运营良好,较好地完成国家或者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建设目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包括涉外)的企事业单位,按不超过保费总额的50%资助,每个企事业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融资总额的0.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确需开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或者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支持范围及其标准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通知,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可以直接报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总额及本办法的资助条款,初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助项目及其金额。拟资助项目情况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获得的资助并上缴市级财政,并向社会公告;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云府办〔2019〕15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聘任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委员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和《关于推荐云浮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云房金管函〔2022〕1号)等规定,为健全决策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市政府决定聘任以下人员为云浮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9人)

      谢月浩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秘书长

      李   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廖政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爱铭    市司法局副局长

      伍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严浩宗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叶建清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熊道恒    云浮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卢   珊    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

      二、工会及职工代表(8人)

     廖   云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

     谭志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谢锦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荣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张育川    市教育局三级调研员

     严丽星    市政协经济委副主任

     麦敏健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方   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三、缴存单位代表(8人)

    冯桂聪    云城区副区长

    陈伟权    云安区副区长

    肖承宾    罗定市委常委、副市长

    曾广伟    新兴县委常委、副县长

    石志强    郁南县副县长

    杨华周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党政办主任

    张红年    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总监、人力资源部部长

    林俊航    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总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府办函〔202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频道)与政务新媒体2022年第二季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第二季度,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在运行的9个政府网站和36个网站频道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各网站(频道)基本能够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公开相关工作。4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共收到网民反馈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8条,均已按期办理,办理率100%。

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对我市正常运行的100个政务新媒体进行了检查,均没有发现涉及安全、内容更新、互动回应三项“单项否决”的指标问题,大部分政务新媒体能够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工作。本季度各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整体运营情况较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政府网站运行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各政府网站(频道)发布的信息尽管未发现严重的表述错误,但仍然存在错别字和表述不够准确情况,信息发布的形式过于单一,对网站(频道)的监管缺乏主动,过于依赖第三方监测。

       (二)对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管理仍需规范。本季度对我市政务新媒体的监测过程中,发现在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出现监测时间点前2周未更新的政务新媒体,如“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订阅号。个别政务新媒体在账号迁移或名称变更后,未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修改账号名称信息。监测还发现个别政务新媒体曾出现过不良链接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重视,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工作,按照“建、管、营”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聚焦社会、民生热点,切实发挥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助力惠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做好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在信息发布时,要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发布制度,对于发布的信息,要主动复盘、回头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切实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一些官员敏感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删除。下来,继续加强政策多样化解读,提高解读质量。

       (三)加强监测,规范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监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通过人工和第三方软件技术等手段加大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定期组织检查,精准掌握政务新媒体的运营情况,对于无力维护的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注销,进一步规范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监管。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针对本次通报的情况,要高度重视,立即对各自主管的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尽快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1.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

                 2.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附件1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

序号

单位

运行网站总数

检查

网站数

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检查政务

新媒体数

存在突出问题的

政务新媒体数

1

云城区

1

1

0

4

0

2

云安区

1

1

0

16

0

3

罗定市

1

1

0

7

0

4

新兴县

1

1

0

5

0

5

郁南县

1

1

0

7

0

6

市直

部门

40

40

0

61

1

合计

45

45

0

100

1


附件2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序号

单位

新媒体名称

存在的突出问题

新媒体标识码

1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445300M004WX0001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韶关)等8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促进产业发展为重点,推动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两平台六体系”建设,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政务服务资源,打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关键节点,培育引进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促进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持续活跃增长,推动跨境电商集聚发展,构建与云浮不锈钢餐厨具、现代农业、南药等十大产业体系相匹配互促进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体系和运行机制,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美丽云浮。

       经过3年发展,云浮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年均增速保持在30%以上,力争2024年底云浮跨境电商年交易额突破5亿元,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跨境电商基础建设。

       1.建设云浮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进云浮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推动跨境电商企业与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提升跨境电商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提升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企业满意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市税务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

       2.建设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园。结合各地产业特点,重点打造不锈钢餐厨具、绿色建材、现代农业、南药等云浮特色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打造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3.建设云浮跨境电商清关中心。支持利用现有入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清关中心,满足跨境电商“9610”“9710”“9810”通关需求。发挥邮政的资源和渠道优势,支持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牵头单位:新兴县人民政府、罗定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云浮海关、罗定海关、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推动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培育。

       4.加大跨境电商招商力度。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招商力度,建立跨境电商招商企业名录库,积极引进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等优质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对接“双区”,吸引优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关联配套产业企业等,形成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全链条。(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5.培育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全面梳理我市优势产业链,深入研究适合发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及产品,打造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链和本地跨境电商特色产品。支持不锈钢餐厨具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健康医药产业园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6.培育云浮跨境电商品牌。鼓励我市国资企业、行业商(协)会、供应链企业等与外贸综合服务专业机构合作发展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为我市及周边地区企业服务。引导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行业商(协)会注册集体商标,支持企业依托本地名优特产品注册国际商标,积极参加国际质量体系等相关认证,培育适合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云浮品牌。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行业商(协)会、大型跨境电商企业面向海外市场建设自主平台和独立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业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

       7.促进制造业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加强工业互联网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探索在渠道、品牌、研发、物流、仓储等全链条建立行业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工业产品跨境电商出口。引导不锈钢餐厨具、绿色建材、纸浆等日用消费类云浮品牌生产企业,与亚马逊、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以及直播机构对接合作,开展B2C/B2B跨境电商自营出口业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促进农业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标准化建设,培育农产品国际品牌。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调整或改变产品种植、加工、包装等方式,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支持特色农业专业镇、数字农业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助推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9.促进现代服务业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推动传统外贸服务平台、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利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跨境业务,拓展销售渠道。发挥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等实体商业的网货集散与展示功能,发展线下展览展示、交易中心等,打造跨境电商货品线下展示中心和集中采购中心。开发与现代农业、南药等特色资源相关的文旅产品,构建特色农产品、南药等特色产品产业链,积极推动我市特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中医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跨境电商物流服务能力。

       10.促进物流集聚发展。推动云浮市云硫电商快递物流产业园建设,吸引物流供应链企业集聚发展,提升物流现代化发展水平。推动快递企业拓展提升跨境电商服务能力,助推跨境电商发展。发挥云浮新港、广州云浮国际物流港优势,探索“跨境货物+集拼集运”模式,加强与周边大型港口合作,优化进出口及国际物流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云城区人民政府、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

       11.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鼓励本地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协定成员国等建设公共海外仓,为全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海外收发货、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五)提升跨境电商监管服务能力。

       12.提升通关便利化。全面落实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政策,推进“9610”、“9710”、“9810”等跨境电商监管模式落地。推广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统计”通关模式,持续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牵头单位:云浮海关、罗定海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政企银合作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制度,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大数据、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资金流通闭环等,探索开展各类“跨境电商贷”业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应用保单融资、保理等新融资工具,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引导银行、支付机构在有效开展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为跨境电商提供安全高效的收结汇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以及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建立跨境电商税收服务小组,做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探索与我市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撑环境。

       15.建立交流合作机制。支持各类商(协)会参与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发挥其中介功能,成为连接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纽带,助推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各类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投资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展境外市场对接网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16.引进培养跨境电商人才。加强与省内外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建立跨境电商专家人才智库,围绕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重点任务及重要环节,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全程指导并参与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联合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第三方机构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设立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和实务操作培训基地,开展外贸业务、跨境电商等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强化政策支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借鉴全国前五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制定出台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相关专项政策,加强产业、贸易、科技、金融、跨境物流等领域对跨境电商的政策引导,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统筹运用国家、省、市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体系建设、主体招引、市场拓展、品牌培育、业态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园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方面工作,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

       18.营造跨境电商浓郁发展氛围。支持各类行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举办公共服务性跨境电商培训、宣讲、创业创新大赛以及主题展览、行业论坛、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鼓励各类活动加入跨境电商元素,扩大跨境电商影响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加强跨境电商综试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关键政策、改革创新的协调推进,不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跨境电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形成支持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的强大工作合力。

       20.落实分类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市跨境电商发展,根据各地发展实际,落实分类指导。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注重政策、制度和模式创新,推动线下产业平台建设,发挥引领作用;其他地区要加快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强化服务支撑,加大产业培育和普及性培训力度,因地制宜抓好创新模式复制。

       21.建立督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的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根据任务清单,每月报送工作完成进度。市跨境电商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广泛宣传我市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任务清单


附件


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任务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夯实跨境电商基础建设

1

推进云浮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互联互通。

市商务局

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市税务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底

2

布局建设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商产业园,重点打造不锈钢餐厨具、绿色建材、现代农业、南药等云浮特色产业集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底

3

支持利用现有入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清关中心。发挥邮政的资源和渠道优势,支持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新兴县人民政府、罗定市人民政府

云浮海关、罗定海关、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持续推进

二、推动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培育

4

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产业链招商力度,建立跨境电商招商企业名录库。

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持续推进

5

培育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底

6

鼓励我市国资企业、行业商(协)会、供应链企业等与外贸综合服务专业机构合作发展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市商务局

市国资委

2024年底

7

引导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行业商(协)会注册集体商标,支持企业依托本地名优特产品注册国际商标,积极参加国际质量体系等相关认证,培育适合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云浮品牌。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持续推进

8

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行业商(协)会、大型跨境电商企业面向主要海外市场建设自主平台和独立站。

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持续推进

三、促进产业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

9

加强工业互联网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探索在渠道、品牌、研发、物流、仓储等全链条建立行业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工业产品跨境电商出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0

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标准化建设,培育农产品国际品牌。鼓励支持特色农业专业镇、数字农业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助推乡村振兴。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持续推进

11

推动传统外贸服务平台、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利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转型开展跨境业务,拓展销售渠道。

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2

发挥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实体商业的网货集散与展示功能,发展线下展览展示、交易中心等,打造跨境电商货品线下展示中心和集中采购中心。

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3

开发与现代农业、南药等特色资源相关的文旅产品,构建特色农产品、南药等特色产品产业链,积极推动我市特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中医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四、提升跨境电商物流服务能力

14

推动云浮市云硫电商快递物流产业园建设,吸引物流供应链企业集聚发展,提升物流现代化发展水平。推动快递企业拓展提升跨境电商服务能力,助推跨境电商发展。

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

云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底

15

发挥云浮新港、广州云浮国际物流港优势,探索“跨境货物+集拼集运”模式,加强与周边大型港口合作,优化进出口及国际物流通道服务。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

持续推进

16

鼓励本地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协定成员国等建设公共海外仓。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持续推进

五、提升跨境电商监管服务能力

17

全面落实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政策,推进“9610”、“9710”、“9810”等跨境电商监管模式落地。

云浮海关、罗定海关

市商务局

2022年底

18

强化政企银合作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制度,探索开展各类“跨境电商贷”业务。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

市商务局

2022年底

19

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应用保单融资、保理等新融资工具,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云浮银保监分局

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底

20

引导银行、支付机构在有效开展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基础上,为跨境电商提供安全高效收结汇服务。

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市金融工作局、云浮银保监分局

2022年底

21

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以及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市税务局

市商务局

2022年底

六、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撑环境

22

建立交流合作机制。支持各类商(协)会参与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发挥其中介桥梁纽带作用,连接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助推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拓展境外市场对接网络。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

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持续推进

23

引进培养跨境电商人才,建立跨境电商专家人才智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联合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第三方机构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设立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和实务操作培训基地。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市商务局

持续推进

24

制定出台云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相关专项政策,统筹运用国家、省、市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强产业、贸易、科技、金融、跨境物流等领域对跨境电商的政策引导,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

持续推进

25

营造跨境电商浓郁发展氛围。支持各类行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举办公共服务性跨境电商培训、宣讲、创业创新大赛以及主题展览、行业论坛、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鼓励各类活动加入跨境电商元素,扩大跨境电商影响力。

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联

持续推进




YFBG2022012

关于印发《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金〔2022〕32号


辖内有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现将《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8月11日


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衔接国家、省级担保基金融资增信分险机制,推动构建“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着力提升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有效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明确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融担基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融担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全额出资设立,通过与市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机构合作,以市场化的方式,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三农等借款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增信,为合作贷款机构分担一定比例风险的基金。

第三条  市融担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年,基金存续期满前1年内可根据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延长存续期。各机构合作期需在基金存续期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融担基金业务主管部门为市金融工作局,合作机构(包括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需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市融担基金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市融担基金的财政预算,执行资金划拨、变更基金规模; 

(三)选定市融担基金托管银行并开立专户,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四)遴选优秀的合作机构,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五)定期统计各合作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安排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市融担基金运营进行监管。

条  合作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展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担保手续;

(二)对合作贷款机构同意贷款的业务,收取担保费;

(三)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报有关市融担基金项下担保业务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后,分别向市融担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代偿补偿程序;

(五)须协助合作贷款机构追索欠款;

(六)负责统计贷款本金损失数据,并报送至市金融工作局。

  合作贷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银行机构对纳入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对借款人抵押担保要素不足情况的,充分运用融资担保风险体系提供融资增信渠道,提高借款人贷款额度;对原来存量部分抵押贷款纳入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的,应当相应减少借款人抵押价值资产。

(二)对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四)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及担保机构通报,根据相关协议负责追索欠款。

第三章  合作机构准入

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与市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市金融工作局年检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近2年均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发生;

(三)公司治理完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机构,建立规范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五)经营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情况;

(六)须与省再担保机构开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

条  合作贷款机构申请与市融担基金合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与市融担基金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按约定承担不低于20%(含)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等损失风险。

第四章  业务标准

第十条  市融担基金的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按照国家工信部划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创业创新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市场主体;

(二)在云浮市设立登记,并依法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四)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市融担基金项下的贷款额度:单个借款主体在市融担基金项下融资担保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要达到50%以上。

第十市融担基金项下的融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合作担保机构对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按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不得向借款主体收取除担保费外的评审费、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发放日期须在市融担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存续期届满前已向市融担基金备案的贷款业务代偿补偿不受存续期影响。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申请。借款主体须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分别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主体相关证照等基本证明资料;

(二)征信报告等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三)说明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实际控制人相关材料;

(五)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和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主体提交的资料,合作贷款机构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尽快完成资信调查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贷款审核和协议签署。合作贷款机构根据尽调结果按内部信贷操作规程应尽快完成实质审核,同意贷款的可组织借款主体开展合同文本签订;

(二)担保审核。合作担保机构根据贷款机构尽调结果同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贷款机构提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

(三)贷款发放。合作贷款机构在确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后,应当尽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四)业务备案。贷款成功发放后,合作担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放款台账发送市金融工作局;

(五)贷后管理。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到期后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由合作贷款机构联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逾期追收及损失代偿程序。

第六章  风险损失分担机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关于“代偿封顶”的规定,在合作年度内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各方应当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其中,当代偿率低于3%时,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代偿率超过3%至5%部分,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10%;代偿率超过5%部分,市融担基金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其余贷款本金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当合作贷款机构发现贷款逾期、欠息的情形时,应当向借款主体追索,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担保机构和市金融工作局。当借款主体出现欠息连续达三个月(含)以上或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含)以上未偿还本金,合作贷款机构追偿未果的,可以向合作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

第二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收到代偿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做出代偿,合作担保机构完成风险项目代偿后﹐按相关协议约定分别向市融担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即市金融工作局)、省再担保机构(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提出代偿补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局收到代偿补偿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在20个工作日内代偿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市融担基金代偿补偿申请时,应当会同合作贷款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应当写明申请代偿补偿的基本情况、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

(二)申请代偿补偿的贷款损失明细表、担保函或同质文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的需提供)、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的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共同核对已代偿补偿部分的台账,并填制相关表格,经双方核实盖章后,提交市金融工作局作为代偿补偿的凭证;

(四)贷款追偿的债权相关材料,以及贷款最终损失代偿补偿审核汇总表及债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代偿补偿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有误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合作担保机构或合作贷款机构。材料无误且审核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划拨资金到合作担保机构。

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后,由合作担保机构与合作贷款机构按相关协议约定追索欠款﹐所得追偿款按各方协议约定,原则上按承担风险损失比例分配返还并附送相关材料。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贷款机构应当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担保机构及市金融工作局,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合作贷款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因内部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发放贷款而造成的信贷风险的,按合作贷款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合作机构要强化防控嫁接风险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八章  资金监管和存放

第二十市融担基金由市金融工作局选定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存放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浮市内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

(二)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已与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发生一定额度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对纳入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给予较低利率的银行机构。

存放银行应当在确保市融担基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存放在资金专户的资金制订专项增值服务方案。

  市金融工作局对市融担基金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定期存款等增值服务管理,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存放在基金专户,存款期限必须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市金融工作局对市融担基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管理办法所称合作年度原则为一年,合作年度最后一年除外,合作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合作年度周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累计发生月数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0日。



YFBG2022013

关于印发《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2版)的通知


云公通字〔2022〕37号


各县(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2版)已经市公安局党委会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云浮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8日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2版)   


       为顺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亲属投靠类入户

(一) 由乡村向乡村、乡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可以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双方婚姻关系的材料。

 2、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下同)。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或母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双方同意的材料,并提交非婚生育说明;如属申请迁入父户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③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4、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投靠有生活来源,愿意赡养、抚养的亲属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孤寡老人提供《五保证》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证明》;③未成年孤儿(事实孤儿)提供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5、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互相投靠入户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申请人的《结婚证》;③申请人配偶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④子女随迁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6、同胞兄弟姐妹相互投靠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③子女随迁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由城镇向乡村迁移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投靠入户:

1、夫妻一方户口在乡村地区,另一方户口是城镇的申请迁入乡村地区,申请人应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夫妻双方在迁入(原籍)、迁出两地的城镇无房产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②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③申请人在迁入(原籍)、迁出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④村民意见材料(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或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2、未成年子女投靠乡村父母入户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②《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③村民意见材料(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或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类入户

 由乡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有者为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落户;房屋所有者为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一)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但已编定门(楼)牌号码的,并具有相关材料的。

1、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原房屋的其他产权证件(如土地证、建房合同等);③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2、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已实际居住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土地使用证或者合法使用土地建设房屋的材料;②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租赁房屋入户

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出租屋,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所所在地入户。对已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其退出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保障房。

携带以下材料:①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房屋产权人同意迁入户口的材料(租赁出租屋的须屋主到场办理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③县级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④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投资兴办实业类入户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②《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商铺按规定不能作为入户地址);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五、人才或学历型人员落户

在本市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迁入本市户口: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携带以下材料:①专家相关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的人才。

携带以下材料:①专利证;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本市发展需要的学科、科学技术带头人。

携带以下材料:①相关科学技术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留学归国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携带以下材料:①相关学历证书或者毕业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五)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携带以下材料:①相关学历或者职称、资格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携带以下材料:①相关技术人才证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六、录用公务员和招聘入户

 经批准调动、招录的公务员、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入户,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随迁。

携带以下材料:①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介绍信或批准录用材料;②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七、务工人员入户

在本市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含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政府雇员、文员),其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单位意见书;②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及同意迁入该地址声明;③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八、随军家属入户

驻本市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随军迁入本市户口。

携带以下材料: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意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②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九、在乡村有房屋的迁移入户

乡村迁乡村,申请人户口在乡村地区,本人在乡村有房屋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的,可以迁移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②《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十、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要求迁回原籍落户

  因高校录取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或结业(退学)后三年内,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落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的,不用提供户口迁移证);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③毕业证、结业证等相关证明就读院校的材料。

   十一、离婚、丧偶后要求迁回原籍落户

申请人因离婚、丧偶特殊情形要求迁回原籍的,申请人在原籍无房产、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到未婚前原籍镇(街道)指定的集体户口。

携带以下材料:①《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③丧偶的提供《结婚证》或能够证实双方身份关系的材料。

 十二、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上级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户口。

携带以下材料:①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户政部门已掌握的免);②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十三、提交相关材料的说明

(一)由城镇向乡村迁移入户

以上各项户口,由城镇社区居委会迁入乡村村民委员会的须携带村民意见材料(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或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二)“关系材料”只在父母或子女不在同一户上或在同户但不能明确体现亲属关系时出具。子女随迁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或者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文件,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四)公共集体户管理

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符合以上迁移条件但没有落户地址的,可选择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选择落户在亲属、朋友城镇社区家庭户。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

各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四、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关于印发<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公通字〔2017〕3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户口迁移准入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YFBG2022014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联合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计算其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与税务机关核对。如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九条处理。

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地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适用地区

纳税人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适用《标准》中的所在地的调整系数。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9月7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


关于《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由国家财政部联合20家国有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首期为661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旨在通过“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方式逐步构建“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贷款风险分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增信渠道,增强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为更好对接国家和省级融资担保基金项下开展业务,建立完善我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联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撬动和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供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设立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融担基金”),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为推动市融担基金尽快完成组建投入运作,明确参与基金运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基金的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综合各部门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二、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融担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联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国担基金和省再担保资源,发挥财政风险分担最大效用,助推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我市广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进一步提振信心,做好当前稳经济工作。

三、什么是融资担保风险分担?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市范围内云浮市内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担保贷款产生的代偿风险,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融担基金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四、对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市融担基金的扶持对象原则上为云浮市内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1.按照国家工信部划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创业创新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市场主体;2.在云浮市设立登记,并依法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3.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4.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风险分担比例有明确规定吗?

当代偿率低于3%时,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代偿率超过3%至5%部分,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10%;代偿率超过5%部分,市融担基金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其余贷款本金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各自承担。

六、贷款额度、利率和担保费率是否有要求?

单个借款主体在市融担基金项下融资担保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要达到50%以上。

贷款利率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合作担保机构对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按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不得向借款主体收取除担保费外的评审费、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费用。

七、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哪些金融机构能参与?有数量限制或者需要竞争取得合作资格吗?

本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担保公司均可开展。

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2.与市融担基金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按约定承担不低于20%(含)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等损失风险。

合作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市金融工作局年检、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开展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近2年均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发生;3.公司治理完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机构,建立规范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4.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4.经营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情况;6.须与省再担保机构开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

八、市融担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借款主体须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分别提交申请资料。

(二)业务受理和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主体提交的资料,合作贷款机构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尽快完成资信调查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

(三)贷款审核和协议签署。合作贷款机构根据尽调结果按内部信贷操作规程应尽快完成实质审核,同意贷款的可组织借款主体开展合同文本签订。

(四)担保审核。合作担保机构根据贷款机构尽调结果同意提供担保的,应在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贷款机构提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

(五)贷款发放。合作贷款机构在确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后,应尽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六)业务备案。贷款成功发放后,合作担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放款台账发送市金融工作局。

(七)贷后管理。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到期后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由合作贷款机构联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逾期追收及损失代偿程序。

九、本办法正式实施时期限确定了吗?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0日。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

本办法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6)8331712或(0766)8331003。



关于《云浮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2版)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壮大发展的需要,我市一直积极调研探索稳步推进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后出台了《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浮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通过降低入户城镇门槛,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吸引了更多本市农村人口和在云浮干事创业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城镇。同时根据新时代的户籍改革形势,进一步全面取消落户城镇限制,简化材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结合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户口迁移要求,对2017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引导人口向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修订细则如下:

(一)对细则第一条“亲属投靠类入户”的第一项“由乡村向乡村、乡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可以投靠入户”的情形,增加“同胞兄弟姐妹互相投靠”、“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或母的”。

修改完善“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投靠有生活来源,愿意赡养、抚养的亲属的。”情形中,需提供的材料由原来的“五保证”修改为“孤寡老人提供五保证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二)细则第一条“亲属投靠类入户”增加第二项“由城镇向乡村迁移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投靠入户”。

(三)将第二条“其他亲属投靠类入户”修改为“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类入户”。

(四)将第三条“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类入户”修改为“租赁房屋入户”。

(五)将第四条“投资兴办实业、捐赠类入户”修改为“投资兴办实业类入户”,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六)将第五条“属于留学归国人员、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或者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才、以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的技术工人,可落户我市”修改为“人才或学历型人员落户”。

(七)对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和招聘入户”携带材料中减少接收单位证明。

(八)对第七条“务工人员入户”取消在本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的限制,取消年龄限制,修改为“在本市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含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政府雇员、文员),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九)将第九条“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修改为“在乡村有房屋的迁移入户”。并简化入户条件,不需要提供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取消城镇迁农村的条件限制。

(十)将第十条“在农村有房屋的迁移入户”修改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要求迁回原籍落户”。

(十一)将第十一条“由城镇向农村迁移入户”修改为“离婚、丧偶后要求迁回原籍落户”。

(十二)将第十二条“离婚后要求迁回原籍的”修改为“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十三)将第十三条“农村迁农村迁移入户的”修改为“由城镇向乡村迁移入户”,并简化入户条件,简化为“村民意见材料(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或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十四)新增第十六条“公共集体户管理”。只要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符合以上迁移条件但没有落户地址的,可选择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选择落户在亲属、朋友城镇社区家庭户,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尤其是在成本扣除项目方面,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受地质条件影响大、建筑风格多种多样以及开发档次定位差异大等行业特性,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造价相差甚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利用税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想方设法虚高建造成本,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造价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纳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在《云浮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出台《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二、《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告》扣除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的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一)在清算审核时,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开发成本凭证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公告》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1.不能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公告》扣除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核定税额。

三、《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6年扣除标准+(12÷18)×2017年扣除标准。

四、地区调整的适用系数

考虑各地区经济水平、地质构造的差异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各县(市、区)的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按以下地区调整系数计算:云城区为1.0,云安区为0.99,新兴县为0.985,郁南县为0.97,罗定市为0.965。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9月7日。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2022年8月份任命:

陈永才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黄  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1年

刘  岩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市政府2022年8月份免去:

刘  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李海咏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媛亚    云浮开放大学副校长职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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