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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1期
  • 时间:2021-12-30 10:2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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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云浮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云府函〔2021〕100号)

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云府函〔2021〕10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云府函〔2021〕10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云府函〔2021〕10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招商引资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府办〔2021〕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1〕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1〕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地震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2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2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云府办函〔2021〕12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3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3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粤电云河专线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37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医保发〔2021〕37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云农农〔2021〕156号)

【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说明

【人事任免】

2021年11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云浮市食品

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

云府函〔202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浮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府办〔2016〕64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对各县(市、区)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已经市食安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通报如下:

202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规定》),持续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组织领导责任、监督管理责任、能力建设责任以及安全保障责任,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情况持续稳中向好,全年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我市在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市政府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2020年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市食安办组织部门评审、专业测评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如下:云城区、郁南县2个县(市、区)考核等级为A级;云安区、新兴县、罗定市3个县(市、区)考核等级为B级。按照《云浮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励的重要参考。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又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新变化、新业态带来新挑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切实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规定》和《云浮市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我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应有贡献。

各县(市、区)具体考核情况由市食安办另文印发。各县(市、区)要针对失分项目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以各地人民政府名义报市食安办。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广东省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细则》的通知

云府函〔202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实施《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云浮市实施《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办法(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级负担,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本地区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重大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六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队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因病)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依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依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十一条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根据省相关要求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三条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对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进入本市收费车场(点)停车时,免收停车费。

鼓励卫生健康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动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四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六条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给予优先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市、县(区)辖区医院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签订定点救治医院合作框架协议。

各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十九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20分以上录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参照当地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的意愿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优待名单,由市消防救援队伍负责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适时将审核、审定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适龄子女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将需要就业安置的随队家属(含当年转退人员家属)名单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属地管理安置。统筹考虑工作连续性、生活便利性等因素,异地工作的家属到消防救援人员工作地、家属在本市户口所在地安置调动工作的问题,由调入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市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落实装备达标有关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及现行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内容与上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细则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云府函〔202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云浮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处置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2.1.1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3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2.1.3.1综合协调组

2.1.3.2事件调查组

2.1.3.3危害控制组

2.1.3.4医疗救治组

2.1.3.5应急保障组

2.1.3.6宣传报道组

2.2专家组

2.3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监测

3.1.1报告责任主体

3.1.2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内容

3.2预警

3.3报告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3.3.2报告内容和方式

3.4事件评估

4分级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IV级响应

4.5响应结束

4.6信息发布

4.6.1发布原则

4.6.2发布要求

4.6.3发布形式

5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5.2沟通原则

5.3沟通方式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6.2工作总结

6.3善后与恢复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7.3物质和经费保障

7.4应急演练

7.5应急宣传

8预案实施

附件:1.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3.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4.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5.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广东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或市外发生涉及我市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1.4 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1)。

1.5 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指导、协调县(市、区)处置相应事件;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在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级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具体责任。

2.1.1 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云浮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挥长可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市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配合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疫苗安全犯罪案件。

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涉港澳台的疫苗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疫苗安全事件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群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工作。

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负责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云浮海关、罗定海关: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本辖区口岸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对辖区内口岸环节发生的进出口疫苗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送广州海关技术机构检测以及分析辖区口岸环节事件发生的原因,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辖区口岸环节内疫苗安全事件风险评估;提交辖区口岸环节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云浮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疫苗安全相关保险理赔。

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中发现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由市应急指挥部通报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处置。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如下: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专家组管理和工作督查等工作机制。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市疫苗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建立和管理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市、区)级设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发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并可视情况调整其设置及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县(市、区)级指挥部人员和专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2.1.3.1 综合协调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 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政法、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配合。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2.1.3.3 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3.4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市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

2.1.3.5 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牵头,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妥善安置受影响人群,维护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

2.1.3.6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配合,涉外、涉港澳台时包括外办、台办、港澳办等部门。根据现场指挥机构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2 专家组

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牵头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市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 技术支撑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依职责开展应急抽样、检验检测、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评估研判。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 监测

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疫苗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认真排查和消除疫苗安全风险隐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3.1.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内容

1)发生疑似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组织调查怀疑与疫苗有关的信息;

2)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作出的批示;

4)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5)国内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6)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7)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 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对疫苗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可能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有关信息,应通过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应急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3.3 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大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疫苗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市场监管局应对接报的一般疫苗安全事件信息进行跟踪和协调,对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2)续报。初报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30分钟内上报。对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60分钟内反馈。

3.3.2 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2、3)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附件4)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3.4 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响应

4.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由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挥下,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Ⅰ级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 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

4.1.2 事发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要求落实工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挥下,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Ⅱ级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 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

4.2.2 事发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工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指挥下,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Ⅲ级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 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疫苗的生产、配送、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2 事发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组织对相关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现场调查;监督企业召回涉事疫苗;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组织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涉事疫苗留样进行抽样送检。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 IV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逐级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4.1 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事件处置给予指导和支持。

4.4.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4.3 市应急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4.4 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4.5 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4.6 对事发地在我市、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市的,市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4.4.7 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4.8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4.9 宣传报道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4.10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1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市市场监管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企业和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对疫苗的配送、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流向追踪并进行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下,事发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请示同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应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4.5 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上级应急指挥部要与下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负责指导下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6 信息发布

4.6.1 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6.2 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6.3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5.3 沟通方式

I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Ⅳ级响应分别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 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 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 物质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4 应急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牵头定期组织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培训。

7.5 应急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疫苗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8 预案实施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3.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4.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5.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分级

标准类别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 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 5 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 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 例以上、5 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 人、不多于 2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 3 人、不多于 5 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 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 个以上省份的;

4. 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 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 人、不多于 1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 2 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 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1 个省份的;

4. 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 人、不多于 5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 1 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 其他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2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事件名称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

初判等级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大(Ⅰ级)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大(Ⅰ级)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续报单位


续报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XXX 市场监管局                           签发人:                



(标题)

(正文按公文格式排版)





主送:XXX 人民政府                               抄报:              

                   编辑:            联系电话:                    签发:





附件5

图片2.png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药品安全

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云府函〔202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云浮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2.1.1  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2.1.4  地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专家组

2.3  技术支撑机构

2.4  社会组织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2.1  监测内容

3.2.2  监测信息处理

3.2.3  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3.3  预警

3.4  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3.4.1  报告

3.4.1.1  报告责任主体

3.4.1.2  报告内容

3.4.1.3  报告程序

3.4.1.4  报告时限

3.4.1.5  报告方式

3.4.1.6  核查上报

3.4.2  先期处置

3.4.2.1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2.2  事发地政府

3.4.2.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3  事件评估

3.4.4  分级响应

3.4.4.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3.4.4.2  Ⅲ级应急响应

3.4.4.3  Ⅳ级应急响应

3.4.5  响应调整

3.4.6  响应终止

3.4.7  信息发布

4  风险沟通

4.1  沟通目的

4.2  沟通原则

4.3  沟通方式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期处置

5.2  善后与恢复

5.3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制定、演练、培训

7.2  应急宣传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较大及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云浮市药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涉及药品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指导和参考。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应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4分级标准

药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履行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责任。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级启动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检验检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明确药品安全事件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药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管理;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两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事件的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指挥部是响应和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主体;县(市、区)级指挥部是响应和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主体。

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市级指挥部报告省级指挥部,由省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涉及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县(市、区)级指挥部报告市级指挥部,由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2.1.1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药品安全事件后,市政府成立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云浮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指挥可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助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港澳台、涉外的较大药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药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落实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有关单位对学校(含幼儿园)学生在校药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工作,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药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涉及市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指导较大药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监督下拨药品安全应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处理较大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征用交通工具,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设施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工作;配合遴选并组织专家论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衔接工作,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参与综合应急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药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药品;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工作。

云浮海关、罗定海关:依法向有关单位通报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进出口通关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药品及查处涉及海关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违法行为。

云浮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药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

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中发现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由市指挥部通报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处置。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专家组管理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检查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单位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全市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修订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发生较大及以上药品安全事件后,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应急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视情况进行调整,也可吸收县(市、区)指挥部人员和专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承担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调查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分级响应建议及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相关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人员为工作人员。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严控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应急保障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配合。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组织市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确保及时有效保障,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协调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涉事单位对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及家属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根据现场指挥机构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1.4  地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设立相应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2专家组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遴选相关专家成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3  技术支撑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抽样、检验检测、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评估研判。

2.4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鼓励包括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在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物资供应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药品安全风险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1)开展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省药品抽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警等情况,制定、调整全市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完善高风险药品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管,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3)各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

3.2  监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地方和单位通报,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1监测内容

药品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上级领导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有关单位通报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信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的信息;获知药品安全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3.2.2监测信息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处理、分析研判、调查核实等工作,建立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事件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3.2.3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1)药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省药监局通报的舆情信息,组织对涉及本市的重大、敏感性强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3)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3  预警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对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或接收到有关信息,应通过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药品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应急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3.4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3.4.1报告

3.4.1.1报告责任主体

通常包括:

1)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2)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

3.4.1.2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总结报告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

2)续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产品名称、人数、事件表现、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

特别重大及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其他药品安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

3.4.1.3报告程序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报告责任主体关于药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立即组织监管部门以及同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及时上报省药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必要时,将情况通报省内其他相关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1.4报告时限

1)初报。疑似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级别药品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药品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初报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其他药品安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应于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50分钟;对省药监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3.4.1.5报告方式

初报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终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各单位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行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4.1.6核查上报

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定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后,应立即按照要求上报,并积极组织应对处置。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除组织核查和上报外,还应做好跟踪和续报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同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3.4.2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药品安全事件情况和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赶到事件现场组织先期核查处置。

3.4.2.1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第一时间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位于本市的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依法监督企业召回相关药品,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的应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调查处置。

3.4.2.2事发地政府

事发地政府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重大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3.4.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的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立即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调查核实药品安全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药品安全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密切跟踪药品安全事件发展,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综述及时上报。

2)密切跟踪药品安全事件发展情况,对药品安全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协调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3)依法对决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采取控制措施。

4)加强对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组织对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需要抽样的相关药品进行抽检。

5)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药品安全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6)根据药品安全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提出新闻宣传方案,经核准后,适时对外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7)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保证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联系、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上报先期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专项预案的建议报市指挥部。

3.4.3事件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药品安全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3.4.4分级响应

按照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3.4.4.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实施,积极配合国家、省药监局做好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4.4.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时,由事发地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每日组织编发《应急专报》,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省药监局,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3)市指挥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开展危害控制及事件调查等工作。

5)做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保障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3.4.4.3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级别药品安全事件时,由事发地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综合评估,报请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县(市、区)指挥部每日组织编发《应急专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药监局,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3)县(市、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开展危害控制及事件调查等工作。

5)做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保障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对事件调查处置情况予以跟进处理,按照要求撰写有关专报或报告,报市政府和(或)省药监局;依据事发地监管部门请求,给予相应检验检测、危害评估等指导,必要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4.5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4.6响应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市、区)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4.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发布、科学公正的原则。

2)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4  风险沟通

4.1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4.3  沟通方式

Ⅲ级响应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县(市、区)指挥部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期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5.2  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药品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3  总结与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各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6.2  人力保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队伍和处置(救援)队伍的组建,并做好动态管理。

6.3  经费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资金支持,保障应急演练、应急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完善应急资金紧急拨付办法,建立应急工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6.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应急处置基本装备,做好应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外协物资的协调保障。

6.6  技术保障

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受省指挥部或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立即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药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制定、演练、培训

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药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等,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7.2  应急宣传

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专项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后出台的有关新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较大及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Ⅰ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报请国家药监局启动响应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至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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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招商

引资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云府办〔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招商引资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云浮市招商引资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凝聚全市招商引资合力,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打造云浮服务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夯实云浮“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基础,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主动对接服务“双区”和横琴、前海等重大平台建设,坚持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加快对接融入“三区”提质发展,突出全域东融、区域协同,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招商资源,拓展招商领域,全力发展园区经济、镇域经济、资源经济,发展壮大“十大园区经济”,聚力发展融湾“六地”,把“招大引强”与“补链强链”、“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招商引实”与“招商引财”、“差异竞争”与“全市协同”、“面向世界”与“承接三区”统合起来,严格按照能耗双控及碳排放控制要求,大力引进一批“两低一高”(低能耗、低排放、高产出)的优质企业和绿色低碳项目,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改善我市投资营商环境,凝心聚力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云浮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云浮新贡献、实现云浮大跨越。

招商引资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工作目标具体如下:一是全市三年招商引资投资总额目标为1430亿元以上。其中,2021年超450亿元,2022年超480亿元,2023年超500亿元,投资超50亿元的大项目每年1个以上(各地政府<管委会>招商引资目标以当年实际下发为准)。二是全市三年新引进龙头企业(“三类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行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研发机构)每年争取1个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精准招商。

1.围绕招大引强招商。紧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三大经济圈发展动向,瞄准“三类500强”企业、大型国企、央企、知名外企、行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和研发机构,聚力打造总部经济和平台经济,做到引进一个企业、壮大一个产业、形成一个集群。

2.围绕补链强链招商。按照招龙头、引链条、聚集群的思路,探索实施“链长制”,一手引进链主企业,一手导入上下游企业。围绕我市石材、不锈钢制品、水泥、硫化工和电力等传统优势产业,建立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延链控链招商协调机制,鼓励链主企业荐引上中下游合作企业。支持一批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构建核心技术全产业生态。

3.围绕平台载体招商。围绕“新平台、新业态”的定位,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结合我市的优势产业,开展靶向招商,招引配套产业链的大市场和大资本,打造石材、南药、钢铁、金属、农产品、花卉等供应链交易平台。

4.围绕差异互补招商。云城区重点围绕金属智造、健康医药、热电联产、现代物流、石材等产业开展招商;云安区重点围绕新型建材、绿色日化、现代农业、康养旅游、硫化工等产业开展招商;罗定市重点围绕高新电子、生物制药、南药深加工、特色农业等产业开展招商;新兴县重点围绕五金不锈钢配套、机械制造、现代农业、文旅等产业开展招商;郁南县重点围绕食品饮料加工、新型建材、新能源、绿色新材料、冷链物流等产业开展招商;云浮新区重点围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汽配、港口物流、文旅等产业开展招商;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全力打造氢能产业示范区,深耕氢能产业发展,同时以金属智造、现代物流、清洁能源为战略产业支撑,全面深化佛山、云浮产业共建。

(二)拓展招商方式

1.推进驻点招商。完善云浮市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招商联络处建设。对靶京津冀经济圈,重点针对世界500强、央企、新基建、大型科研创新机构、清洁能源等核心领域开展招商;对靶长三角经济圈,重点针对供应链平台、先进制造、高端服务业、生物医药、航空、集成电路等领域开展招商;对靶粤港澳大湾区,重点针对高新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金属智造、食品加工生产、物流等领域开展招商。

2.推进顾问招商。充分调动全市有识之士参与我市招商的积极性,宣传我市投资环境,广泛收集和提供国内投资信息;切实加强与全国各地云浮商协会的联系,放大乡情联谊会等平台效应,积极动员、挖掘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定位的项目回归。同时,推进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带动一批上下游企业到云浮投资发展。

3.推进行业招商。加强与行业协会、地区商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高校等专业机构的合作,依托专业机构在客户资源、信息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源、政策和渠道等有机结合,拓宽招商引资工作渠道。同时,用好我市统战、外事、侨联、工商联、贸促会、企业家联合会、青联会等单位对外合作交流的资源,充分发挥我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体、国资、金融、投资促进、中医药、驻广州办事处等单位的招商联络职能,通过常驻和挂驻招商相结合的形式,助力招商引资工作。

4.推进联合招商。紧扣“十大园区经济”目标定位,以佛山对口帮扶云浮为契机,加快引进更多更好的大项目,推动织好佛山全域招商网络。

(三)夯实招商基础。

1.策划包装招商项目。按照国家以及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围绕我市产业专项规划,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采用文字、图像、动态视频等设计和包装各类项目,激发国内外客商对云浮的投资兴趣。

2.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升级改造招商大数据平台和招商产业地图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优化全市招商项目台账;将可用地块、闲置地块等数据纳入招商引资数据库,实现项目落户要求与项目承载区域资源数据库的精准匹配,实现招商信息共享,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

3.加强云浮形象宣传。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电子沙盘、实时卫星图和无人机拍摄,让客商随时可观看云浮全景和实况;通过微信、视频会议等云端线上方式,组织开展线上推介、洽谈、签约,通过举办招商推介会、经贸交流会等招商活动,提高云浮知名度。

4.提升招商服务水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招商干部专业培训会,使各级招商干部都能掌握信息捕捉、项目招揽、对接洽谈、招商接待、预审评估、规划选址、协议拟定、登记立项、项目筹建和暖企服务等全流程业务,锻造一支业务过硬招商队伍。同时,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全面实施云浮市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改革创新措施,加快建设云浮“惠企政策直通车”,畅通优惠政策服务落地“最后一公里”。

5.强化招商人员配备。一是设立驻点招商工作组,共配备人员21名。北京(上海)常驻招商工作组4人,由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派员组成,统筹北京、上海等地招商工作;广州常驻招商工作组4人,由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安排常驻工作,统筹广州、肇庆等地招商工作;深圳常驻招商工作组9人,由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云浮新区派员组成,统筹深圳、香港、澳门、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地招商工作;佛山常驻招商工作组4人,由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和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派员组成,统筹佛山全域招商工作;以上4个常驻招商工作组负责日常招商工作。各县(市、区)安排1名联络员挂驻联系北京(上海)、广州和佛山3个常驻招商工作组;市投资促进局挂驻联系广州、佛山常驻招商工作组;同时,由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16个市直部门安排联络员,挂驻联系4个常驻招商工作组,承担项目荐引和信息联络职责,不抽调派驻。各地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的做法,自行成立驻外招商工作组;各镇(街)积极派出力量参与市、县(市、区)驻外招商工作组。二是组建市级项目服务工作组。服务工作组由市投资促进局派员和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视实际情况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聘用工作人员组成,提供企业投诉受理、政策咨询、项目代办等窗口服务,并协调解决项目在报批、建设、投产、营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呈报给市投促委。三是以上常驻招商抽调人员全脱产工作。常驻招商抽调人员派驻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名单统一向市委组织部报备,并由市投促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详见附件2);对常驻招商抽调人员在招商服务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并有突出实绩的将优先评优评先,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组织保障。

设立云浮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简称“市投促委”),作为统筹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作机构,全力服务项目的引进和落地。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招商第一责任人、第一推进人,重大招商活动亲自参加、重要客商亲自接洽、重点问题亲自协调解决。

(二)加强工作机制保障。

1.完善产业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督导督查,及时建立问题督导台账,对绩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无故拖延、损害投资环境的进行追究问责;各地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存在故意拖延工期、圈地囤地、竣工后不生产以及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项目启动退出程序,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

2.完善市直单位招商考评机制。以结果为导向,量化市直单位招商项目荐引绩效指标,评价细则由市投促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北京(上海)、深圳常驻招商工作组工作经费、市级项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根据年度申请及财力状况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详见附件3)。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各地政府(管委会)驻点招商派驻人员所有费用和项目服务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各地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参照本方案,出台本地方案,并报市投促委办公室备案。

附件:1.主要任务责任分工表

2.抽调(联络)人员安排情况表

3.工作经费安排明细表(年度)



附件1

主要任务责任分工表


类别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实施精准招商

1.围绕招大引强招商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2.围绕补链强链招商

3.围绕平台载体招商

4.围绕差异互补招商

二、拓展招商方式

1.推进驻点招商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市侨联、市贸促会

2.推进顾问招商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3.推进行业招商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

4.推进联合招商

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办公室、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云浮新区

三、夯实招商基础

1.策划包装招商项目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市投促委成员单位

2.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各级投资促进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3.加强云浮形象宣传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4.提升招商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市投促委员成员单位

5.强化招商人员配备

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中医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联、市侨联、市贸促会、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办公室

\

四、工作保障

1.加强工作组织保障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

2.加强工作机制保障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市投促委成员单位

3.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附件2

抽调(联络)人员安排情况表


类别

小组

抽调单位

抽调人数

驻点领导

常驻招商工作组

北京(上海)招商组:4人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2名业务骨干

1名

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1名业务骨干

/

各县(市、区)(挂驻)

1名业务骨干

广州招商组:4人

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3名业务骨干

1名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挂驻)

1名业务骨干

/

各县(市、区)(挂驻)

1名业务骨干

深圳招商组:9人

市投资促进局(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

2名业务骨干

1名

各县(市、区)

1名业务骨干

/

云浮新区

1名业务骨干

佛山招商组:4人

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办公室

3名业务骨干

1名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

各县(市、区)(挂驻)

1名业务骨干

/

共计

21名(常驻)

4名

挂驻招商工作组

北京(上海)招商组:4名

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名联络员

/

广州招商组:4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

1名联络员

/

深圳招商组:4名

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中医药局、市侨联

1名联络员

/

佛山招商组:4名

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联、市贸促会

1名联络员

/

共计

16名

/

市级项目服务工作组

由市投资促进局派员和市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心视实际情况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

若干名

/

共计

若干名

/


附件3


工作经费安排明细表(年度)

                                                        单位:万元

类别

组别

常驻日常经费

伙食

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租房费用

往返

交通费

小计

合计

常驻招商工作经费

北京

(上海)

8.598(包含日常行政办公费用、日常业务推介费用等)

7.923人,100//天)

6.3363人,80//天)

16.831厅,含租金、物业费、水电宽带费共14000/月)

14.43人,4000//月)

54.054

93

深圳

8.13(包含日常行政办公费用、日常业务推介费用等)

7.923人,100//天)

6.3363人,80//天)

14.431厅,含租金、物业费、水电宽带费共12000/月)

2.163人,600//月)

38.946

注: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北京往返交通费按每月乘机往返云浮一次计算,深圳往返交通费按每月坐高铁往返云浮两次计算。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

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云浮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谋划、系统推进、综合施策,逐步构建体制更完善、供应更稳定、利用更广泛、运营更规范、安全更可靠的城市天然气发展良好格局,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城市建成区供气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更加配套完善;行业监管更加严格,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气源供应渠道更加丰富,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工作安排

(一)加强城市天然气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出台《云浮市燃气管理办法》(暂名),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修订《云浮市燃气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十四五”期间城镇燃气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科学谋划高压管网、储气调峰、城市燃气及燃气综合服务业务的发展布局,以规划引领城市天然气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城镇燃气储备调峰能力。构建层级分明、功能完善的应急保障及调峰系统,力促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天然气储气能力,补齐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短板。一是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新建一批LNG气化站,支持有条件的现有LNG气化站进行扩容;对不具备条件自建储气设施的城镇燃气企业,鼓励采取租赁、购买储气服务或集团统筹方式提高储气能力。二是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市市通”“县县通”工程,县级行政区域实现主干管网通达,具备直接从主干管网下载气源能力。三是推动气源采购方式多元化,指导城镇燃气企业、直供用户准确核定年用气量,按照确保稳定供应的原则,与上游气源企业签订长期供气合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城市天然气供应体系。围绕构建城市天然气供应“一张网”,提升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一是加快云安、罗定、新兴、郁南等县(市、区)天然气接收门站与配套燃气管线工程建设,推进城市供气管网与国家主干管网接驳联通。二是配套完善城市供气管网,拓展、加密城市供气管网,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城中村、偏远城区、重点工业园区、大型用气企业实现管网全覆盖。大力推进配套供气管网建设,扩大管道供气规模,逐步减少LNG槽车运输供气量。三是推动城市供气管网互联互通,推动有条件的相邻县(市、区)之间管网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拓展城市天然气消费规模。推进“瓶改管”工程,按照应改尽改、能改都改的原则,推动供气管网已经覆盖的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居民,以及餐饮、酒店等商业单位和公福用户开通使用天然气。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个人负担”相结合的方式,出台“瓶改管”鼓励政策措施,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推出“瓶改管”优惠措施。鼓励城镇燃气企业将供气管网向圩镇延伸,进一步扩大城市天然利用范围和消费规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规范城市天然气经营秩序。强化城市天然气经营监管,推动城镇燃气企业集约化经营,压减天然气供气层级,切实规范城市天然气运营秩序。一是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镇燃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淘汰部分规模小、实力弱、经营管理和供应保障水平低的企业。二是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城镇供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按照“国家管网—城镇燃气企业管网—用户”的供应模式,整合城市供气管网,允许有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就近接入主干管网下载气源,解决层层转输、层层收费问题,实现供气层级扁平化。三是加大特许经营企业考核评估力度,针对部分特许经营企业“跑马圈地”、无序竞争、服务低下等问题,组织开展特许经营权考核评估,对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推动签订约束性补充协议;对到期的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专项评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

(六)推动城市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强化成本约束,规范城市天然气企业收费行为,逐步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天然气价格体系。一是强化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对城市天然气企业准许成本、有效资产等监管。二是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从严控制企业利润水平,非居民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落实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三是清理规范城市天然气企业收费,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梳理,凡不属于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城市天然气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管理手段,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梳理明确我市燃气管理各部门职责,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供气管网、燃气场站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是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建设燃气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广运用泄漏报警器、新型巡检设备、智能燃气表等新技术,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是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督促燃气企业高标准建设应急抢险队伍,配齐应急抢险设备物资,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针对性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加强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完成目标。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资金到位,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抓好项目落实。充分发挥环保、产业、金融、财政、价格等政策作用,加大资源投入和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简化优化项目建设审批,降低城镇燃气企业投资成本,为城镇燃气企业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供气范围和规模、规范经营秩序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主体责任,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微信公众号等推广普及天然气使用和天然气管道保护知识,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等的积极意义,鼓励、倡导清洁能源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海事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云浮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镇(街)自用船舶是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册管理,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个人用于游乐、漂流等水上活动的摩托艇、水上单车、脚踏船、橡皮艇、竹筏、水上气球等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编制镇(街)自用船舶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的救助、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上报和善后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费用。

第五条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镇(街)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镇(街)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并书面告知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镇(街)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书面告知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处理镇(街)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行为并书面告知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街)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列入村(居)民安全公约;

(三)负责开展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江、河、湖泊沿岸设置安全警示标语;

(四)定期组织实施镇(街)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镇(街)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镇(街)自用船舶进行测量和标识,并建立相关台账;

(五)定期组织镇(街)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镇(街)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操作镇(街)自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约定人数搭载、超约定航线航行等行为,及时告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镇(街)自用船舶摸查工作,建立、健全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查。

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居)民安全公约,应当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与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以及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或水文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人员加强对镇(街)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第八条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对镇(街)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

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船上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设备。

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镇(街)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镇(街)自用船舶摸查、建立台帐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违法从事客(渡)运、经营性水路运输及渔业生产活动;

(二)擅自载运或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使用时船上人数超过3人(含操作人员本人);

(四)超出约定的活动水域及航线航行;

(五)在恶劣天气或水文等条件下航行;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为镇(街)自用船舶办理相关手续及对操作人员培训的过程中,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镇(街)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镇(街)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未按本暂行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镇(街)自用船舶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地震

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云浮市地震应急预案》、《云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浮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和《云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文件”栏目

(https://www.yunfu.gov.cn/yfsrmzf/jcxxgk/zcfg/zfwj/content/post_1527593.html)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系统

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2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我市政策解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布和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

(一)市政府规章(云府令);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主动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主动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三、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市政府规章(云府令)、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四、解读程序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一)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印发的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由市司法局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和起草部门要根据正式审定印发的规章文本,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拟冠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若起草部门认为文件无需作解读的,在报审文件时需予以说明,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需要作解读。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第一时间将修改完善后的解读材料报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一并公开文件和解读材料。

(三)市政府部门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解读,凡冠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均需作解读,此类文件正式印发后,应第一时间在部门网站发布正文及其解读材料。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需在市政府公报上刊发的,市有关部门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否则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刊发。

五、解读主要内容

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即可。解读材料应准确详尽、重点突出,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六、解读形式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七、解读平台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文件起草部门网站。

(二)各类政务新媒体。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五)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六)宣传资料。

(七)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里进行集中公布,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八、跟踪回应

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部门要加强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信息发布、问题意见、后续跟踪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特别是涉及企业发展和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策解读平台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各个渠道收集有关政策的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在相应的解读平台对社会关注点、相关舆情、误解误读点进行回应,释疑解惑,增进社会共识。

九、保障措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将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直部门绩效考核范围,视情对市直部门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要切实抓好重要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解读工作计划,做好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

十、督促落实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2021年以来牵头起草制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凡是需解读而没有解读材料的文件,应及时起草解读材料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政府网补发。市政府各部门政策解读质量和效果将作为年度政务公开有关考核的重要考量依据。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府办函〔202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频道)与政务新媒体2021年第三季度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1年第三季度,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在运行的9个政府网站和36个网站频道进行了检查,大部分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对全市在运行的113家政务新媒体安全问题、内容更新、互动回应三项“单项否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政务新媒体能够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工作,总体达标率95.57%,但个别政务新媒体仍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网站(频道)日常运维有待加强。云城区、云安区、罗定市、郁南县政府门户网站存在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不及时情况。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和罗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个别稿件显示的发布日期早于成文日期。

(二)个别政务新媒体运维监管有待完善。“云浮市卫生健康局”新浪微博、“云浮应急管理”南方号、“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方号、“云安公安”抖音号、“郁南公安”南方号等政务新媒体仍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力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首要位置,压实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坚决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大审核力度,严禁未经审核的信息发布上网,充分利用集约化平台的“内容安全自动校对系统”功能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把关系统”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同时,要定期对政府网站、业务系统和自建小程序、移动客户端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查看集约化平台消息中心的应用通知和短信,对平台推送的监测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响应并妥善处置。

(二)进一步健全网站功能建设,提升应用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功能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用户额外安装组件、控件或插件,使用便于常用软件打开的文件格式,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各地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加强业务系统常态化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切实提高应用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互动交流栏目内容分析和回复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民互动留言办理机制,提高留言办理答复的时效性和质量。对接收到的群众留言咨询、业务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严格把关,加强留言内容审核,对出现敏感字眼、错误表述等内容和现象的,要做好分析研判和处置;特别是对外发布的留言及办理,要做好审核,避免因回复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同时,要针对网民提出的问题,深入基层实地调查,面对面了解群众诉求、听取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困难、理顺群众情绪,积极引导网民群众自觉维护网络环境,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常态化监管和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举一反三,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指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存在的错别字、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纳入季度通报及绩效考核扣分。

附件:1.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

2.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3.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附件1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

新媒体检查情况


序号

单位

运行网站总数

检查网站数

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检查政务新媒体数

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数

1

云城区

1

1

1

6

0

2

云安区

1

1

1

15

1

3

罗定市

1

1

1

12

0

4

新兴县

1

1

0

8

0

5

郁南县

1

1

1

8

1

6

市直部门

40

40

0

64

3

45

45

4

113

5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附件2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序号

单位

网站(频道)名称

存在的突出问题

网站标识码

1

云城区政府

云城区政府门户网站

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

4453020001

2

云安区政府

云安区政府门户网站

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

4453230007

3

罗定市政府

罗定市政府门户网站

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

4453810038

4

郁南县政府

郁南县政府门户网站

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

4453220003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附件3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序号

新媒体名称

主办单位

第三方平台

存在的突出问题

1

云浮市卫生

健康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新浪微博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2

云浮应急管理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3

云浮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云浮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4

云安公安

云浮市公安局

云安分局

抖音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5

郁南公安

郁南县公安局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快推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云浮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2021年,全市开工改造不少于18个城镇老旧小区,惠及超过1万户居民,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我市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改造范围。各县(市、区)城区或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61个老旧小区。计划征收拆迁和纳入棚改范围的小区(独栋住宅)不得作为改造对象。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

(二)确定改造内容。分基础、完善、提升三类,对老旧小区和周边区域的改造内容进行丰富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道路、排水、供水、供电、弱电、供气、安防、消防、环卫、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物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照明、绿化、停车、充电桩、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体育健身、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拆违拆临等;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老旧小区改造标准。

(三)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牵头制定云浮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1—2025年),明确“十四五”期间工作目标及年度计划。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拟改造项目及时序,制定本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1—2025年)和年度计划;明确改造小区清单、改造内容、责任分工、财政预算安排,细化制定年度改造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编制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1—2025年)和年度计划,要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四)深入组织实施改造项目。建立完善“市县统筹谋划,镇街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有序实施。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涉及的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落实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杜绝安全隐患。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和绿色社区创建。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进展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省。

(五)引导小区居民积极参与。坚持“共同缔造”理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采取“菜单”方式为居民提供“点菜式”征求意愿服务,统筹协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推进改造工作。完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促进形成共识,引导居民了解、参与、监督改造,鼓励群众为社区改造献计献策、出工出力。

(六)强化专营设施协同改造。鼓励、指导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积极参与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七)完善小区后续管理维护机制。要充分结合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消防、治安等需要,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后续管理,制定小区管理维护方案,明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式。按照“同步改造提升,同步服务提升”原则,改造后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准物业服务或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鼓励通过增设停车位、开辟广告位等方式增加小区公共收入来源,增强小区“自我造血”功能。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建立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市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承担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建立以政府领导牵头的统筹协调机制,成立专职工作机构或工作专班,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由居民出资、管线经营单位投资、财政以奖代补、多元化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筹集。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民参与出资指引,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合理确定居民出资比例。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各类服务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督导检查机制,确保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资金筹措、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月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估。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工作成效,大力宣传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引导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市各有关单位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附件

市各有关单位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序号

责任单位

责任分工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牵头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计划和省补助计划申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老旧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小区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环境等改造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改造,以及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加装电梯工作。

2

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督促、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3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4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5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等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养老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6

市财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省补助申报工作。

配合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激励政策,做好有关以奖代补、税费减免工作。

7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存量土地资源整合利用,明确土地支持政策,提供不动产登记、用地及规划许可指导工作。

8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改造、文化休闲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协助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宣传工作。

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9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指导医疗、托育等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10

市国资委

负责协调、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11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大修、改造、更新及电梯安装工作,以及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12

市税务局

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减税降费工作。

13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云浮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改造工作。

14

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报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建设改造工作。

15

广东电网公司云浮供电局

负责组织、指导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工作。

1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征地

社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征地社保工作落地落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21〕5号)精神,决定成立云浮市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我市征地社保工作的整体推进、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统筹推动全市征地社保工作落实。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谢月浩(副市长、市委秘书长)

 召 集人:谢汉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锋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刘洁洲(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维瑜(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云城分局局长)

        袁伙月(市财政局局长)

        梁绍雄(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招松金(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程永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程永洪同志兼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管网

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粤电云河专线

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37号


云城区、云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粤电云河专线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粤电云河专线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谢月浩   副市长,市委秘书长

副组长:谢汉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绍雄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达良   云城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谭淑毅   云安区委常委、副区长

    苏江毅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卢伟棠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志强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

    梁志艺   市住房城乡建设四级调研员

    邓玲玲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蓝永光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金源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二、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云城区工作组、云安区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卢伟棠同志兼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项目用地的相关工作。

云城区工作组:由陈达良同志任组长,负责协调做好项目涉及云城区范围内用地的征收或租用等工作。

云安区工作组:由谭淑毅同志任组长,负责协调做好项目涉及云安区范围内用地的征收或租用等工作。

该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YFBG2021030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建立

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1〕3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云浮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已经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云浮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云浮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参保人用药保障扩大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切实做好用药保障。“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82号)执行。

三、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医保部门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将“双通道”药品备药率等作为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指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如下:

(一)遴选原则

1.按照“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方便患者、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遴选的零售药店可为单体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辖的连锁药店。

2.根据合理布局的要求,择优遴选一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管理、药品进销存、配送管理、患者服务流程、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门店内部相关岗位设置齐全。为参保人员外购处方购药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

3.单体药店或药店零售连锁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近1年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无医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5.自有药品物流配送能力,能够在2小时内调配规定范围的药品,能够提供市内送药上门服务。

6.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储环境;具备独立经销外配处方药品的场所和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有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7.具有至少2名执业药师,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8.具备实现外配处方业务相关联网功能的条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零售药店端信息系统有关外配处方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并承诺根据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涉及外配处方的有关数据、信息和资料。

9.承诺能供应纳入我市试点外配处方药品范围的20%以上药品。

10.承诺对于国家谈判药的零售价不高于国家的谈判价。

(三)申报材料和方式

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

2.《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承诺书》(见附件2)。

3.药品管理、药品进销存、配送管理、患者服务流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

4.药店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药店公章)。

5.药店在岗执业药师的药师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6.冷链管理体系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7.经销场所、符合冷链要求的存储使用区域、储存设备等图片。

8.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或租赁合同。

9.配送中心的冷藏车车辆行驶证或租赁合同。

10.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信息系统统计截图资料。

11.零售药店信息系统建设材料(含但不限于系统建设采购合同、系统验收证明材料、运维合同、能满足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的材料)。

12.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取得某项“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的相关材料(未提交视为无)。

13.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经销权的相关资料,已销售的提供销售单据(未提交视为无)。

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报名。

(四)遴选规则

1.综合评审。市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程序,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申请药店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细则详见附件3),将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根据遴选原则确定入选名单。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按照范围内药品数量、在岗在职执业药师数量、“双通道”药品经销权数量、“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数量的顺序依次按单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第一项分数相同时,顺延至第二项进行比较,以此类推;当对范围内药品数量、在岗在职执业药师数量、“双通道”药品经销权数量、“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数量进行比较后仍不能确定排名的,由专家组现场抽签确定排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定点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期限。

2.现场核查。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现场核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结果公示。将择优选择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得分不低于70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双通道”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管理

1.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后,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双通道”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

2.“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3.“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4.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医保经办机构对“双通道”药店上年度履行医保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双通道”药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与其续签协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五、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服务需要确定符合资质的开具外配处方的医师,报辖区内医保部门。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外配处方从开出之日起3天内有效)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和符合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参保人凭电子医保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进行身份识别。

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医保部门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双通道”药店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双通道”药店可自主选择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六、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参保患者在“双通道”药店外购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核报。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具体工作按省医疗保障局的部署进行。

七、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各地医保、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处方流转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督管理。

八、强化基金监管

各地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工作,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九、实施“双通道”管理

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各地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夯实责任,协同推进。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落地情况监测和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通道”惠民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承诺书

      3.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审细则



附件1:




云浮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申请单位应按表内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字迹应端正、清晰。

  二、申请时提交本表一式一份。本表概不退回,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存查。

  三、提交本申请表时,附以下材料:

  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承诺书;

  2.药品管理、药品进销存、配送管理、患者服务流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3.药店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药店在岗执业药师的药师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冷链管理体系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6.经销场所、符合冷链要求的存储使用区域、储存设备等图片(A4纸张彩色打印并加盖公章);

  7.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或租赁合同;

  8.配送中心的冷藏车车辆行驶证或租赁合同;

  9.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信息系统统计截图资料(A4纸张彩色打印并加盖公章);

  10.零售药店系统信息系统建设材料(含但不限于系统建设采购合同、系统验收证明材料、运维合同、能满足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的材料)(加盖公章);

  11.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取得某项“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的相关材料(未提交视为无);

          12.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经销权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企业开具的授权书或合同、协议等),已销售的提供销售单据(未提交视为无)。


药店名称


营业执照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属何种经营性质(连锁直营/加盟/个体/其他):

营业场所属租赁还是自有: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

开业时间:

年均营业额: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店内固话)


店  基  本  情  况

药店总人数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

执业药师

在售“双通道”药品总数     种(按通用名)

药品陈列

是否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是否清晰:

有无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药品质量保障设施:

能否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销售“双通道”药品能否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

1年是否受过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

是否具备药品物流配送能力,能够在2小时内调配规定范围的药品:

是否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

是否具备实现外配处方业务信息系统相关联网功能的条件:

能否承诺能供应纳入我市试点外配处方药品范围的20%以上药品:

能否承诺对于国家谈判药的零售价不高于国家的谈判价:

能否提供药品进货、销售记录凭证:

能否为参保人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取得“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   个

取得“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经销权:    种(按通用名)

请 单 位 承 诺

本药店自愿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以上所填写及提交材料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后果。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月    日

查   情  况

经办人员(签名):             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月    日

估  意  见

评估小组成员(签名):

月    日

市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承诺书


(药店)拟申请成为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承诺能供应纳入云浮市试点外配处方药品范围的20%以上药品;

二、承诺对于国家谈判药的零售价不高于国家的谈判价;

三、承诺严格遵守医保部门规定,并根据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涉及外配处方的有关数据、信息和资料;

四、承诺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零售药店端信息系统有关外配处方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具备实现外配处方业务相关联网功能的条件;

五、承诺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六、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药店)   

                                                承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审细则


序号

基本要求

基本分值

评分细则

评定方式

评定情况

实际得分

备注

1

具有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5

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不参与评定。

自申请日具有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年以上得5分;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得3分;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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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签约情况

2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管理、药品进销存、配送管理、患者服务流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10

资料完整得满分。

药店药品进销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每缺一项不得分;药品管理、配送管理、患者服务流程、冷链管理体系、应急保障制度缺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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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1年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无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未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未被行政处罚、未被负面曝光的,得5分;受到约谈的得3分;受到限期整改、警告的得2分;受到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或被行政处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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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有药品物流配送能力,能够在2小时内调配规定范围的药品,能够提供市内送药上门服务。

15

没有“网订店送”能力不参与评定。

1.物流配送中心(含连锁总部、集团总部、母公司):(1)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得5分;(2)不在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但离申请门店距离不超过80公里的,得3分;(3)在广东省内的,得1分。

2.冷藏车:冷藏车数量:其中属于连锁企业下属的零售药店可由所属连锁总部或者其上一级(或集团内)控股企业作为物流配送企业计算冷藏车数量(可用于云浮市服务),包括自有或租凭:

(1)没有的,不得分;

(2)1数量3台,得3分;

(3)3台(不含)以上的,得5分;

3.保温箱(冷藏箱):零售药店保温箱(或冷藏箱)数量:

(1)没有的,不得分;

(2)数量<5个,得1分;

(3)6数量<10个,得3分;

(4)数量≥10个,得5分

注:冷藏车、保温箱(冷藏箱)累计加分。注:物流配送中心、冷藏车、保温箱(冷藏箱)累计加分。

查看资料及现场核定




5

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储环境;具备独立经销外配处方药品的场所和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有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5

无冷链储存设备的不参与评定。

(1)具有独立的“双通道”药品经营专区,得1分;(2)具有独立的冷链药品储存专区,得2分;(3)有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制度、冰排管理制度的,得1分;(4)具有可实时检测温湿度的软硬件设备的,得1分。

现场核定




6

具有至少2名执业药师,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5

执业药师少于2名不参与评定;具有2名执业药师的得3分;具有3名及以上执业药师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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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具备实现外配处方业务相关联网功能的条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零售药店端信息系统有关外配处方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并承诺根据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涉及外配处方的有关数据、信息和资料。

10

未承诺按要求进行信息系统功能调整与接口改造的不参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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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承诺能供应我市纳入定点零售药店供药试点服务范围的20%以上药品。

5

无承诺不参与评定。

能供应我市纳入定点零售药店供药试点服务范围的全部药品的占比:

(1)20%x<50%,得2分;

(2)50%x<80%,得3分;

(3)x80%,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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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承诺国家谈判药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的谈判价。

5

无承诺不参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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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取得某项“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

10

取得“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1)没有的,不得分;

(2)数量1个地市的,得3分;

(3)数量2个地市的,得6分;

(4)数量≥3个地市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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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药店或连锁总部(集团总部、母公司)取得“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经销权的相关资料。

10

药店或连锁总部(集团总部、母公司)在申请之日前:(1)已取得“外购谈判药”生产厂家经销权种类数量数量第一名的得10分;(2)第二名的,得8分;(3)第三名的,得6分;4)依次类推,第六名及以后名次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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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药店设有药事服务、“双通道”管理的相关岗位。

6

设置:“双通道药品管理专岗”、“医保管理人员”、“药品配送”岗位。每个岗位2分,满分6分。

查看资料及现场核定




13

零售药店具有一定的营业面积(S),确保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功能分区。

5

(1)S≤100㎡,得1分;

(2)100㎡<S≤120㎡,得2分;

(3)120㎡<S≤150㎡,得3分;

(4)150㎡<S≤200㎡,得4分;

(5)S>200㎡,得5分。

查看资料及现场核定




14

具有应急电源或发电机设备。

4

具备应急电源或发电机设备,可保障断电情况下冷藏、阴凉药品的储存环境。

现场核定






100










YFBG2021029

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

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云农农〔2021〕156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现将《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

2.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

https://www.yunfu.gov.cn/nyncj/zwgk/gggs/content/post_1532022.html查阅。




关于《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说明


现就《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定》及《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及我省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本市、县、区(市)农业农村机关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及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对《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定》(简称《规定》)及《云浮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标准》)进行了起草。

二、起草依据

《规定》及《标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国家及我省颁布施行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起草的必要性

本次起草前,我市行使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在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近年以来,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大量的新增、起草及废止,与2016年相比,新增、起草的农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种子条例》(2020年3月1日施行)、《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施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4月25日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施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施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日),废止的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而且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我局的职责范围有了较大调整,行政执法范围也有所调整。

为及时更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有必要对《规定》及《标准》进行起草。

四、起草过程

《规定》及《标准》的起草工作于2020年启动,委托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起草初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由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在该法律修订前后会同本单位有关科室及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调整了《规定》及《标准》中的部分条文,以便与新的《行政处罚法》相适应,并结合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的合法性审查,形成了《规定》及《标准》第二次修改稿,现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法制部门批准。

五、《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明确了本《规则》的制定目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监督与施行、依法处罚原则、处罚必要适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部门职责、基准制定规则、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从轻处罚的具体适用、界限明确、一般情形、特殊情形、适用情形的判定、处罚法定程序、集体讨论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规定、禁止行为、监督制度、处罚机制、参照执行及解释权及施行期限。

六、《标准》主要内容

(一)《标准》共分为种子、食用菌,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机械,畜牧,乳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生猪屠宰,土壤、耕地质量,渔业19大项。每个项目下主要包括的事项有“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具体适用”,主要明确了:

对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的规定,是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修改制定的,“具体适用”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货值分为2至5个区间分别制定具体的处罚,或者按违法行为的次数制定具体的处罚。

(三)在一般情况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按《标准》“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按“具体适用”处罚基准实施处罚。

例如:1、生产、经营假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的货值金额为5500元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76000元罚款。2、若生产、经营假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应当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5000元罚款。因为《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标准》表格中“具体适用” 一栏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区间”不包含起始数值,包含末端数值。

(四)在特殊情形下,若“具体适用”处罚基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按《标准》的“裁量标准”实施处罚,《标准》并明确了罚款处罚的数额的确定标准。

例如:某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假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多次被处罚且造成众多农民群众严重损失的,第三次被查处时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仅2100元,按《标准》的“具体适用”处罚其25000元是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按《标准》的“裁量标准”从重实施处罚。

(五)《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中未做具体列举、只表述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判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情形的判定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违法行为次数统计限于同一违法行为。




人事任免


市政府2021年11月份任命:

黎俊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林伟祥   市侨务局局长

王树雄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 力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1年

莫必华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1年

王 弘   市行政学院院长

黄海燕   市水务局局长

赖 闯   市公务员局局长

市政府2021年11月份免去:

谢国才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梁玉莉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凌传茂   市行政学院院长职务

刘桂燊   市水务局局长职务

梁玉莉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

陈志文   市公务员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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