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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3期
  • 时间:2021-04-10 10:5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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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云浮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云府〔2021〕8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9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财〔20211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财〔20212

 

政策解读

《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13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云浮市2021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云府〔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以及省委赋予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珠三角核心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聚力打造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美丽云浮,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为助力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彰显云浮新担当、实现云浮大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大环境及我市粤北生态发展区定位,结合我市2020年下半年以来经济发展态势,提出2021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如下: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0%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进出口总额增长3%;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水环境质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聚焦发展质量再提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牢牢把握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坚持“产业兴市”不动摇,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6+6战略”,重点抓好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狠抓广东金属智造科技产业园建设,推动金晟兰、南方东海等钢铁项目加快投产。加快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建设,大力推广信创产品应用,推进万洋众创、风华电容、云宏信息等项目建设,完善信创综合保障平台。积极申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加强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汽车市场化推广。推进省市共建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市健康医药产业园)建设,深化与广州医药集团等龙头企业合作。创建中国中医药产业发展试验区,加快“十镇百村”南药特色镇、专业村建设,推进华润三九中药材加工等项目建设,抓好南药品牌和标准创建,打造云浮道地南药品牌。加快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云浮配送中心、广州云浮国际物流港等项目建设,谋划云浮市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抢抓文旅经济反弹增长机遇,擦亮“云浮抗疫网红城市”品牌,推动文旅经济复苏,推进全域旅游。

二、聚焦扩投资促消费稳外贸,积极融通“双循环”

扩大有效投资。坚持以“4321”工程为牵引,推动市政建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程。抓好2021年165项市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市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切实破解项目建设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全年完成325亿元投资任务。全力推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云浮段)、罗岑铁路、广梧高速增设云浮西互通立交、国道G324线改线、云浮机场、云浮(水源山)抽水蓄能电站、云河天然气热电联产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围绕“两新一重”、交通、能源、生态环保、产业园区、农林水、冷链物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等领域做好项目储备,提升项目储备质量。积极申报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多措并举破解项目建设资金瓶颈。

促进消费回升。重点跟踪石油及制品、汽车、粮油食品、日用品及中西药品等支柱零售商品行业,稳住消费基本盘。畅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等网络建设,推动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下乡”,不断激活消费市场活力。有序组织乡村旅游季、家居房产美食节、稻米节等促消费活动。加大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准限上”企业入统。深化与天猫、京东等电商合作,发展好淘宝(云浮)直播基地平台,引导企业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加快建设吾悦广场等商贸综合体,有序发展“夜经济”。

稳外贸外资。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东盟博览会、粤澳名优商品展等展会,扩大与“一带一路”、RCEP等国家的经贸合作,抓住时机拓展国际市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六都装卸点二类口岸搬迁至云浮港都骑通用码头。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体建设,力促肉桂、石材等外贸数据回归。落实《外商投资法》、“稳外资十二条”等政策,加强跟踪服务,加快欧德罗、欧亚、海泰金属等项目入资进度。

三、聚焦提质增效,大力推进改革创新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做好云浮高新区“以升促建”各项工作,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推动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罗定产业转移工业园、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培育创建省级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增量提质,争取2021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110家。继续引导云浮高新区孵化器向国家级孵化器发展,引导新兴县创新中心建设省级孵化器。加快2个省实验室云浮分中心建设。支持云浮中科石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云浮市南药研究院、紫米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开展不锈钢、石材、南药等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引育人才,积极申报“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银铃计划”等引才项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才交流合作。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政府部门间、政府与市场间、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合作关系。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继续减少审批要件和环节,积极推进无差别审批。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标粤港澳大湾区,推行“一窗通办”“全程网上办”,推广应用“粤商通”。落实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各项惠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易贷”工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开展针对十分严重失信主体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双公示”工作;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四、聚焦提升“三个度”,聚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抓紧编制实施《云浮市推动城乡融合和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21-2023年)》,科学谋划和布局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着力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推进“一江四组团”建设。加快世纪大道沿线、广梧高速云浮东出入口扩建,推动金山路南段等一批道路建设。推进大金山大地景观旅游区、蟠龙天湖、南山河“一河两岸”等商贸休闲区建设,加快佛云学校、广东药科大学(三期)、云城区人民医院等民生项目建设。加快新兴县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针对防疫和防汛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公共停车场、住房、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梳理一批项目,以项目化推进县城“四提”补短板。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带动多元化投入支持城镇化建设。提升圩镇集聚度,以省委赋予云浮“美丽圩镇”试点为契机,持续推进63个圩镇创建“美丽圩镇”,全面推进“十个一”创建标准,用好“五个美”评价办法,开展“美丽圩镇建设专项竞赛”,集中力量打造一批特色化、品质化的美丽圩镇。推动云安区都杨镇、新兴县天堂镇这两个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建设联结城乡、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典范。紧扣“宜居宜业”提升乡村美丽度,深入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大力开展美丽乡村、特色名村评选活动,打造培育一批独具一格、各有特色的“精品村”。

五、聚焦“向东向东再向东”,加快打造融湾“六地”

加快融入“三区”发展。坚持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以全域东融为牵引,推进“5+1”专项行动,全面激活区位、生态、人文“三大优势”,全力打造湾区生态“优质涵养地”、产业转移“重要承载地”、科技成果“集聚转化地”、农副产品“安全供给地”、湾区物流“高效配送地”、旅游休闲“优选目的地”。强化交通互联。推进广湛高铁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至新兴南站段、佛肇云高速公路云浮段加快开工,谋划推进云浮市至江门恩平市出海高速公路、深南高铁、罗定至岑溪铁路、粤港澳大湾区西岸城际铁路等与周边联通项目,进一步提升区位优势。强化产业共建。不断完善5个省级产业园以及广东金属智造科技产业园、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万洋众创城、市健康医药产业园等产业载体建设,主动参与湾区产业链布局,探索“总部+云浮基地”“研发+云浮制造”“孵化+云浮产业化”等共建模式,主动承接湾区产业共建和产业链转移项目。推动“一廊三带”西江生态经济走廊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建设,发展临港物流、流域生态旅游等产业,联同有关市共同探索把西江生态经济走廊打造成为省级流域生态发展示范点。推动教育、医疗、康养等民生领域加强与大湾区城市合作。大力支持新兴县探索建设融湾发展先行示范县。抢抓省编制“五大都市圈规划”的重大机遇,紧扣融入“广州都市圈”一体规划,推动云浮“十四五”交通、产业、生态等专项规划与广州都市圈规划对接,主动融入广州都市圈的功能疏解、产业分工,拓展与中心城市的产业共建和民生合作,积极承接外溢效应,促进云浮高质量发展。

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发展招商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围绕产业建链强链延链补链实施精准招商,瞄准产业龙头、大型国企等定向招商。紧扣“七大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引进一批促进产业链提质升级的牵引性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集群根植性和产业链韧性。实行“店小二”式跟踪和服务,确保好项目引得来、早落地、早投产。

六、聚焦富民兴村,加快乡村振兴步伐

全面实施“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战略,加快“2+9”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做强特色农业。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为抓手,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培育南药、水稻、肉桂、肉鸡、生猪、花卉产业集群,推进全国名特优新高品质农产品(食药同源)全程质量控制试点创建,打造“云浮农业 云端优品”地域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农产品品牌。持续推进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推进1个省级示范县、5个省级示范镇、66个省级示范村、10个市级示范镇、111个市级示范村建设。建立奖补激励机制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大力实施“乡村工匠”工程。加快农村电商培训基地和农村电商示范站建设,培育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和创业主体。

七、聚焦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编制实施《云浮市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云浮路径。进一步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展工业污染整治及完成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治理,强化移动污染源管控,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重点加强南山河水质达标攻坚,全面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力打好净土保卫战,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以饮用水源、污水、垃圾、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持续推进“清四乱”和河湖“五清”工作,加快碧道试点项目建设。加强能耗“双控”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节能、节水、减排以及大气、水质量目标任务。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油气供需情况的跟踪监测,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积极推进全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八、聚焦群众关切,提升“民生温度”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紧扣“一统揽、两作用、三联系、四超前”的工作机制,继续用好“大数据+”“微网格”,因时因势优化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消毒,实现重点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常态化开展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冷藏冷运企业等重点人群、相关产品和工作环境检测,细化医疗、教育、旅游、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及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防控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监测管理,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把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继续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提供牢靠的物质基础。着力稳就业。认真贯彻落实2.0版促进就业九条等一揽子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深入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抓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发展教育事业。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落实中小学校建设任务,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争取2021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96%。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加快广东药科大学云浮校区三期、广东云浮(新兴)中医药职业学院、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步伐。补齐公共卫生短板。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市级120急救调度中心、市中心血站、云城区疾控中心、疫苗冷链仓库等建设;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建设。2021年建设4个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89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推广200张家庭养老床位。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加强兜底保障。扎实开展“兜底民生双百工程”,提高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补助补贴标准。提升公共文化效能。加快市西江新城图书馆等项目建设,谋划云浮市全民健身中心。持续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提升行动。推进文物单位的保护和活化利用。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认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统筹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菜篮子工程、消防、三防、应急管理、信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全民禁毒工程、预防青少年犯罪、妇女儿童、青年、婴幼儿、残疾人、双拥、平安云浮等各项工作,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专项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另行下达。

 

附件:云浮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预期目标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云浮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预期目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计算

单位

2019年实际

2020

2021年计划

计划

完成

绝对数

增长(%

绝对数

增长(%

绝对数

增长(%

绝对数

增长(%

一、经济发展

1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944.14

6.4


-

1002.18

4.1


7左右

2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36354

5.3


-

39000左右

3.7


6左右

3

全员劳动生产率

/

70492

6.6


-

73000左右

4.2


6.6左右

4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亿元


6.1


-


3.7


8左右

5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亿元


11.4


-


5.5


10左右

6

其中: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

亿元

194.82


243.33


262.54


325


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亿元

360.69

7.7


-

337.24

-6.5


7

8

进出口总额

亿元

109.95

1.9


-

117.2

6.6


3

9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4448.7

15.1


-

2404

-45.5


5

10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上年=100


2.7


保持在合理水平

103.3

3.3


3左右

11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亿元

60.48

4.9


-

65.86

8.9


6

12

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

26.8


-


27


30


13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42.7


-


43左右


43.5左右


14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42.92


-


待七人普数据下核


提高1个百分点


二、创新驱动

15

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0.28


-


0.65


0.72


16

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

1.23


1.25


1.4


1.5


17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

79


87


96


106


18

规模以上工业设立研发机构比例

%

25.81


30


37.54


40


19

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

12.2


-


12.3


12.6


三、民生福祉

20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938

8.8

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22306

6.5

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21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807

7.5

28329.8

5.7

22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646

9.2

17776.9

6.8

23

城镇登记失业率

%

2.46


4以内


4以内


3.5以内


24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20035


18000


18000以上


18000


25

人均预期寿命

80.52


-


80.62


80.72


26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11.1


11.28




11.48


2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100


-


100


98


28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152.68


-


157.6


155.66


29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1.91


-


1.91


2.04


30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

29.1


-


30.0


30.6


31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

46.58


46.8


46.8


47.5


32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

94.86


95.5


95.4


95.96


3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64950


71445


67700


-


四、绿色发展

3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

4.09


努力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


35

单位GDP用水降幅

%

8.8


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


3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

%

完成省下达任务


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


37

地表水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

%

100


100


100


100


38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6.98


6.87


6.87


完成省下达任务


39

氨氮排放量

万吨

0.437


0.437


0.437


完成省下达任务


40

★☆VOCs

万吨

-


-


-


完成省下达任务


41

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2.67


2.67


2.67


完成省下达任务


42

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

96.4


94


98.1


完成省下达任务


43

地级市PM2.5平均浓度降幅

%

6.5


省下达任务


24.1


完成省下达任务


44

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98.8


98.6


98.6


96


45

森林覆盖率

%

67.15


67.25


67.25


67.35


五、安全保障

46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万吨

62

1.3

-


63.24

1.4

64.82

2.5

47

能源综合生产能力

万吨

标煤

21.9


-


14.1


基本持平


注:1.☆为约束性指标,共14项。

2.-表示未设置具体目标。

3.★为新增指标。

4.能源综合生产能力:主要包括煤炭产能、石油产量、天然气产量等一次能源产量以及一次电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常规水电、核电等电源)发电量。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全面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云浮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云浮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和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全域对接融入“三区”加快提质发展,聚力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前列,在用心用情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提升“云浮温度”。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云浮实际出发。

(三)总体目标紧扣省委赋予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大力推进更高质量的“法治云浮”建设,全力以赴打造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美丽云浮,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为助力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彰显云浮新担当、实现云浮大发展

具体目标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工作任务

(一)落实事项清单。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按照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对省有关单位公布实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抓好落实工作。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信息核查。要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应当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作用,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努力为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极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层级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地、各部门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并推动解决,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开展告知承诺信用管理立法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将各地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https://www.yunfu.gov.cn/yfsrmzf/jcxxgk/zcfg/zfwj/index.html)查阅。

 

 




YFBG2021005

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云财20211

 

市直各单位: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印发了《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云财投审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修改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司法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办法》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第四十三条“没有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修订为“没有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

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财政局    

 2021315

 

 

 

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为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进度款、竣工结算等提供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为本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注册地点在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置相应的现代化办公设备、计价软件、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  注册地点在本市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备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由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开发票、收款及从事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法人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应在30天内通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有义务为本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本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取酬金开具的发票须使用云浮市税务部门的发票。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九条  首次任务分配办法

(一)首次造价咨询任务分配是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中标排名顺序号作为分配号。综合评分第一名中标供应商排在1号,第二名排在2号,以此类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含该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或与该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等)需回避的,项目委托任务改由下一排号顺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实施,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下次项目委托时排在第一位。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拒绝接受首次排号分配委托任务的,视同放弃本轮项目委托资格,项目委托任务改由下一排号顺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实施。  

第十条  日常任务分配办法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日常任务分配办法按择优选择进行。市财政局根据工程项目评审的内容、完成时间要求、技术难度、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综合能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和考核评分等情况进行任务分配。

(二)市财政局不保证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的项目数量。

(三)接受项目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含该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或与该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拒绝接受所分配任务的,给予警告及暂停分配任务一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一年内拒绝接受分配任务达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其一年(从第2次拒绝接受任务之日算起)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市财政局须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章 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场外服务”和“驻场服务”两种方式。“场外服务”是指市财政局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将编审资料带回本单位编审并出具编审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驻场服务”是指市财政局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在市财政局提供的场所编审并出具编审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以下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可采取“驻场服务”的方式:

(一)造价在500万元以上进度款的编制或审核。  

(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三)造价超过5000万的工程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的编制或审核。

(四)涉及保密工程的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内容的编制或审核。  

(五)其他需要“驻场服务”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对市财政局要求造价咨询“驻场服务”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市财政局提供。

第十六条  同一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的委托,又接受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和招标投标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既接受编制业务委托,又接受审核业务的委托。若已接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的,必须主动向市财政局提出回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市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须独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擅自将市财政局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某些特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自身不能胜任的,经市财政局书面同意,可以聘请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责任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预)算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成果文件经市财政局确认后3个月。

(二)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等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市财政局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止。如6个月内没有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6个月。但日后需要按规定调整咨询结果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有义务免费给予配合。  

(三)进度款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竣工结算之日止。

(四)结算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五)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在咨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在责任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的合理要求(如与施工单位对数或其他单位对数等),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期满后,如成果报告的使用人需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成果报告解释的,或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成果报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应及时响应服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业务

(二)制订编审工作方案,将参与造价咨询服务的拟派人员、编审原则、编审方法以及完成时间承诺等作出详细的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等工作,独立按时按质提供编审结果。     

(四)在编审过程中不得泄露与编审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参与可能与编审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在编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第三人联系,如需与第三人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时必须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如市财政局未能及时组织有关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可授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组织,但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向市财政局反映,研究解决方案: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式和附上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其出具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要注意编制依据的取证工作,所有的编制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附在工作手册内保存;完成编审后,必须将工作手册归档备查。

(七)经过市场调查所选取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做好记录,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编审操作规程进行服务。

(二)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自己出具的编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其工作单位谋取私利。

(四)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五)服从安排,评审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设计答疑、技术交底、对数等,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六)在编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有困难时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严格按承诺的时限完成编审。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及时通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造价咨询服务。  

(二)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完整的编审资料,并介绍评审项目的概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监督并指导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做好编审工作,及时解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协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第三人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  

(四)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复审、稽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用,如有需要,市财政局应协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办理财政付款手续。

(六)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驻场服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  

(七)及时掌握“驻场服务”人员的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驻场服务”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应立即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有关人员。  

(八)属市财政局委托的合作评审项目以下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批造价咨询机构制的编审工作方案;审查造价咨询机构《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审批造价咨询机构的延期申请;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对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打分;在《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手册》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在编审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和外出考察,其费用应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驻场服务”人员不能满足进度和专业编审需要的,要及时充实“驻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财政部门发现专业技术人员有违反廉政建设制度或职业操守行为的,有权要求撤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无条件服从。

 

第六章 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且是投标文件承诺的拟派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能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态度维护有关各方面合理的经济利益。

(二)熟悉本地区工程计价规范,并具有造价主管部门认可或颁发的执业资格证或造价员证。  

(三)没有违法纪录和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丰富的造价咨询工作经验,在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所有从事本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及社保证明等资料。人员需要更换时应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不得低于投标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所有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其成果文件上签章其预算员资格证书号码或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号码,复核人员必须签章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专业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委派造价咨询任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定编审人员,并及时填写《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详见附表一)交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在审查拟派人员时,如发现不是备案人员,可以要求更换,并将审查情况在工作手册中记录。  

 

第七章 进度与质量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对受委托的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把关,对因招标范围不清晰、图纸不详导致基本工程量难以计算等情况,应在收到资料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如资料确实不具备编审条件的,可以将资料退回市财政局,并提出资料补充要求。因资料不完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能及时提出而造成编审进度延误,应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编审工作。编审时限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工作日

序号

    

市政及路桥

土建

安装

备注

审核

编制

审核

编制

审核

编制

概、预算(含招标工程量清单)、进度款

1

投资500万元以内

8

10

10

10

10

10


2

投资500-2500万元

12

15

15

15

15

15


3

投资2500-5000万元

15

15

18

20

20

20


4

投资5000-7500万元

18

18

22

22

22

22


5

投资7500-10000万元

20

20

20

25

25

25


6

投资10000万元以上

25

25

30

30

30

30


结算

1

投资500万元以内

20

20

25

25

25

25


2

投资500-2500万元

25

25

30

30

30

30


3

投资2500-5000万元

30

30

35

35

35

35


4

投资5000-7500万元

35

35

40

40

40

40


5

投资7500-10000万元

40

40

45

45

45

45


6

投资10000万元以上

45

45

50

50

50

50


以上时限为完成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全部时间,包括编审、对数、现场勘察及复核后修改等时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委托通知领取资料、对数或现场勘察等要求后,应在半天内作出反应,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有关事务,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办理有关事务的,迟到24小时以上累计超过3次(含3次)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每超过3次由市财政局暂停分配任务一次。编审时限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领取资料签收时间开始计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工作进度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满足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进度监管,尤其是对数后修改时间要严格控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及时提出合理的书面延期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编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否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因编审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果财政部门在进度和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自身原因而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及时补充技术人员或协议另行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手完成评审任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因编审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审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市财政局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八章 咨询酬金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成果文件并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根据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申请支付咨询酬金。咨询酬金以双方确认的审定造价为计费基数并按《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确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票。      

(二)请款报告(即咨询费付款通知书)。      

(三)成果文件封面复印件(属审核造价咨询服务的需由市财政投资审核 中心在成果文件封面复印件盖章确认)。

(四)《云浮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复印件。

(五)咨询合同复印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请款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负责将造价咨询编制服务的工作手册归档,以便备查。属造价咨询编制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申请支付酬金,除需提交(一)至(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盖章确认的《财政部门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复印件。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将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评审手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不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启动资金。审核咨询费用每季度拨付一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工作日,将已出具正式报告及已完成该项目单项评审工作考核,但未收审核咨询费的工程项目,按格式填列表格送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核对。核实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凭《财政拨款申请书》及发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拨付手续,单项咨询酬金实行一次性全额支付。

对已完成,但正在被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审核(审计),市财政局尚未完成该项目单项评审工作考核的工程项目,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市财政局完成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根据其结果在季度末申报拨付。

对已完成,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能按时申报的项目的审核咨询费,延迟到下季度申报拨付。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咨询服务范围或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委托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如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查申请,同意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是指结构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等发生修改,设计单位重新出具另一版设计图纸。

第三十八条  除市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九条  如财政部门将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一起办理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当其中一个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按咨询合同要求完成,其他项目没有完成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对已完成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咨询酬金。

 

第九章 考核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配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配备工作人员的人数,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等。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内部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受委托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等。

(五)考核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的合同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成果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出具等。

(六)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财政局签订委托合同,市财政局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的满意程度等。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市财政局或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市财政局或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四十一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考核主要采取对《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打分评价。

(一)每个项目的成果文件出具后,由财政部门对《工作手册》中的《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量化打分。《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在每次申请付款时,连同申请付款的资料一同交给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考核期间的业务量、编制成果文件的质量、服务水平等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年度考核表》(详见附表二)对每个供应商各进行一次量化打分。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的监督,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主观差错。主观差错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金额与最后定案金额对比计算的差错。以下情况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的差错:

(一)图纸或签证资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经核实,以暂估工程量或签证工程量或送审工程量计算而引起的偏差。

(二)错套定额或计费程序错误。

(三)重复计价,如:多计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包干的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多计重复的签证、变更工程等。

(四)工程清单中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虚列项目、漏项漏量。

(五)材料价格未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计价或未通过询价而自行估价引起的偏差超过材料价格5%。

(六)无定额可套且未对工艺进行核实而自行估价导致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该单位工程造价 10%或超过本次编审总造价的 2‰。

(七)已计算签证或变更增加工程,但未扣减对应的减少工程(无论须扣减的对应减少工程有无签证)。

(八)编审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且现场查勘明显可以发现的减少工程项目而未扣减的。  

(九)其它计算错误,如:点错小数点、汇总错误等。

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主观差错的计算有争议,可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复核。  

第四十三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从事本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财政部门,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财政部门或相关用户单位利益。

(三)拒绝接受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造价咨询服务。  

(五)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

(六)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

(七)没有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市财政局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交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稿前,应提出需补充资料的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稿提交后,市财政局或审核单位发现造价咨询编审服务的依据资料不完整需相关单位补充时,由此造成造价咨询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造价咨询服务,由市财政局作如下处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咨询服务酬金的 2%。

(二)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逾期 10 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不支付全部咨询服务酬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编审结果出现主观差错,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并由其根据其主观差错率(非技术错误金额是指除主观差错外的差错金额)的大小作如下处理:

i=(|复审定案金额-初步审定金额|-|非技术错误金额|)/复审定案金额。

总价偏差=|复审定案金额-初步审定金额|-|非技术错误金额|

经复审发现的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存在技术错误导致差异且技术错误偏差率i超过以下情况的,采购人对相应的审核作出如下的处理:

(一)分项偏差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出现一次按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5%处理。

(二)i在3%(含)-5%或总价偏差5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10%。

(三)i在5%(含)-10%或总价偏差1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20%。

(四)i在10%(含)-15%或总价偏差3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30%。下一次任务分配时轮空1次。

(五)i在15%(含)-20%或总价偏差5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50%。下一次任务分配时轮空1次。

(六)i在20%(含)以上或总价偏差10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100%,考核结果评定为差。

(七)以上第(一)项单项偏差扣费和其余(二)至(六)项的最大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

第四十八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没有在市财政局进行备案或冒名顶替的,由市财政局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书面警告。  

(二)第二次发现,给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暂停分配任务一次。  

(三)第三次发现,给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暂停分配任务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属财政部门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财政部门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支付30%的咨询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如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能拖欠“驻场服务”人员的工资,如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市财政局可按该机构工资发放标准直接发给编审人员,然后在支付给该机构咨询费用结算中抵扣。

第五十一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市财政局应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存在质量、进度等情况,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该从业人员的备案,该从业人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违反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评审进度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二)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评审质量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三)违反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资格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由于廉政或职业操守原因,被处理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擅自接收第三方资料的原因,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擅自与第三方联系,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涉足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处罚的。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在服务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就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服务承诺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22年4月11日《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云财投审〔2017〕1号)同时废止。

 

 

注: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财政局频道财政政策法规”栏目(https://www.yunfu.gov.cn/4765/zdht/sy/czzcfg/index.html查阅。

 

 

 

 



 

 

 

YFBG2021006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云财20212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

为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发挥行政许可事项标准的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我局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职能,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公布的办事指南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原《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3.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4.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5.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云浮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设立依据

(一)《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 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仅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六)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七)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http://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自然日即可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http://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交通指引

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0766-8331905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市区1路、5路、55路公交车城北站

(二)网上办理地址:http://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邮箱:yf8331905@163.com;

网址:https://www.yunfu.gov.cn/czj/

现场/信函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http://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111.jpg

(二)线下办理流程

 图片 5.png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3.有经营场所。

二、设立依据

(一)《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 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原件或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事务所提供或自行查询)。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http://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自然日即可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http://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交通指引

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0766-8331905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市区1路、5路、55路公交车城北站

(二)网上办理地址:http://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邮箱:yf8331905@163.com;

网址:https://www.yunfu.gov.cn/czj/

现场/信函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http://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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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下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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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内容: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二)受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港、澳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省内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15.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省财政厅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的情况;

(三)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http://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自然日即可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http://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交通指引

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0766-8331905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市区1路、5路、55路公交车城北站

(二)网上办理地址:http://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邮箱:yf8331905@163.com;

网址:https://www.yunfu.gov.cn/czj/

现场/信函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http://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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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下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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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内容: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二)受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省内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15.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省财政厅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的情况;

(三)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核发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http://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自然日即可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http://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交通指引

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0766-8331905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市区1路、5路、55路公交车城北站

(二)网上办理地址:http://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邮箱:yf8331905@163.com;

网址:https://www.yunfu.gov.cn/czj/

现场/信函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http://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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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下办理流程

 图片 12.png

 

 

附件5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内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内地开展临时执业申请。

(二)受理条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2.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

3.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15.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省财政厅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的情况;

(三)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核发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http://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自然日即可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http://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交通指引

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0766-8331905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市区1路、5路、55路公交车城北站

(二)网上办理地址:http://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邮箱:yf8331905@163.com;

网址:https://www.yunfu.gov.cn/czj/

现场/信函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http://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222.jpg

 

(二)线下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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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云浮市财政局对2017年4月12日印发的《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云财投审〔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管理办法》对规范本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根据近年来机构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原《管理办法》的部分机构名称已不符合最新的要求。因此,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府〔2020〕29号)要求,市财政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且及时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包括11章、53条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总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废止,因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罚则因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能和名称发生变化。因此第四十三条“没有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修订为“没有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 ”。

(三)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办〔2013〕27号)同时废止。”修订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4月11日。《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云财投审〔2017〕1号)同时废止。”

三、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管理办法》有效期按原办法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1日。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1年3月24日,云浮市财政局印发了《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财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有关要求,2020年起,省财政厅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地级市财政部门办理。本次发布的《办事指南》加入了最新承接的行政职权。

(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市财政局对原办法中部分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针对近年来机构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机构的名称进行了更正。

(三)修改后,本《办事指南》将积极、有序推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

二、更新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包括5项办事指南,本次修订一是承接了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重点针对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发生变化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更新及修订内容如下:

(一)承接了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更新设定依据和办理材料。

(三)为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办结时限调整为1个工作日,简化办理流程,更新办理地址、流程图。

(四)本通知的行政许可属于委托类事项,结合该事项的职能,重新调整了咨询、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渠道。

(五)删除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初级中级报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报名)》等2项公共服务事项。





     

 

市政府3月任命:

蓝永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赖少雄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新兴中药学校副校长

       市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

区惠红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试用1年

梁子蔚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

梁玉莉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市政府3月免去:

王树雄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职务

谢敬洪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职务

黄小涧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3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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