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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21号)
  • 时间:2018-09-08 15:37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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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关于《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政策解读
 


YFFG2018009
 

云府办〔201821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8日

 

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者持有云浮市居住证的外来老年人,可申请办理《云浮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鼓励老年人自强自立,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场所、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优待服务,完善老年人服务设施,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标识,公布优待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包括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挂号、交费、取药等专用窗口服务,为老年人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等,享受免费待遇或者优惠待遇。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

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   

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七条  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服务单位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优先上下车、船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60-69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云浮市居住证)办理公交车IC卡后,乘坐市、县(市、区)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包括公交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云浮市居住证)办理公交车IC卡后,免费乘坐市、县(市、区)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包括公交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我市现行的财税分成体制,市级财政承担老年人在云城区和云安区(含云浮新区)乘坐公共交通补助金的20%,云城区和云安区(含云浮新区)财政负责80%,其他县(市)的有关补助金由各县(市)财政负责。

第八条  提倡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提供引导咨询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给予手续费减免优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鼓励针对老年群体特点开展适应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利条件。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强对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整合利用城乡教育文化资源,逐步建立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老年学习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鼓励高校及有关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

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享受学费减免优惠。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按政策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半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机构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老年康复医疗事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做好老年人防范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健康保健、投资消费安全等知识的宣传,增强老年人的防骗意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社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给予资助或者补助。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老年人纳入供养救助范围。

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纳入特困供养的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家庭中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则予以门诊费用70%和住院费用80%以上的救助。

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能或者半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为本市所有户籍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及全体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购买一份保费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后视我市财力逐步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覆盖和提高保险金额。

鼓励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主动投保。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减免租金;在实施老旧居住区、棚户区、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符合住房救助条件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的,免交租金。

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二十条  对本市户籍8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2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200元的高龄津贴外,另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5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二十一条  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行动不便及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优待证》由市及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

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可以凭本人户口簿(或云浮市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及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向户籍(或6个月以上居住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居委会将材料交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派人携带复印件到区、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优待证》。云浮市直单位的《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具体执行措施,并做好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督促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 9 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云府办〔200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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