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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5-09-17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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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3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发展,优化全市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政府资金引导力度。实施政府、孵化器、创业者三方联动,共同参与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各自具有的资源优势,采取多方筹资、资源折股等形式创办或参与孵化器建设。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节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

(三)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有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争议。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2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节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省每年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按照孵化器建设所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孵化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孵化器建设补助,对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专项资助,鼓励孵化器推动在孵企业科技创新;

(三)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对孵化器扩大规模进行补助;

(四)平台建设及维护,促进孵化器推进平台建设;

(五)专用业务费,支持孵化器增强孵化服务能力建设;

(六)国家级孵化器或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资质奖励;

(七)在孵企业经费资助,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奖励等。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补助。

(二)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对孵化器投资的项目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立项;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优先推荐。

(三)在孵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孵化器20万元专项资助:

1.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或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

2.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3.至少2家企业项目被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且共计获得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上;

4.至少2家企业获得外部投资,且共计获得外部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申请量3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

(四)对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孵化器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对公共服务、技术共享等平台进行建设及维护。平台建设按建设经费的25%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孵化器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80万元;单个平台维护每年补助10万元,单个孵化器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开展创业辅导培训、运营管理咨询、科技交流合作等专项业务,按投入专项业务经费25%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孵化器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孵化器申报国家级孵化器或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对成功获得国家级孵化器或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晋级补差。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在孵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

(二)在孵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在孵企业成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四)企业毕业后3年内经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对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孵化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在孵企业消亡、迁出或毕业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外,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自动取消。

第四节  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扶持对象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常年受理相关扶持对象申请,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核查、评审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当年获得的扶持,次年安排资金补助。具体扶持名单和金额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扶持资金,并于每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不符的,有关部门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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