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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 时间:2005-10-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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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险费收入,构筑和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现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云浮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一、全责征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行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规范科学、分工合理、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合理界定财政、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来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基金管理工作与基金监督工作三分离,从而形成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部门管待遇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强化组织收入的原则。通过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进一步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执法主体地位,有效地堵塞现行社保费征缴机制上的漏洞,确保应收尽收,为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财力保障。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原则。通过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进一步提高广大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而有效地解决某些行业参保率偏低的问题,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3、权责明确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分工合作,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费征纳关系,使地税、社保和财政部门的职责更为明确,部门工作更为协调、更为紧密,在社会保障工作上形成合力,有效地消除在目前 的征管体制下因部门职责不明确而造成的征管被动脱节、办事交叉重复等现象。

  4、优化服务的原则。各征收单位要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增设缴费服务窗口,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和方法,简化缴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缴费单位与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社会保险部门职责。

  1、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社保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定期验证和换证。

  缴费单位与个人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社保部门通知缴费单位与个人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及登记帐号。

  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的,先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然后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社保部门应主动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与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人(即自由职业者)也按同样方法办理。

  2、个人缴费台账记录。社保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实征数据记录个人缴费台账,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向缴费单位与个人提供缴费记录的查询。有条件的要逐步完善信息服务网络,给广大缴费单位与个人提供更为准确便捷的服务。

  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社保部门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每月提供的各险种征收明细数据和每月编制的征收报表及划解清单进行核实、记账;负责个人账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4、每月实收数对账。社保部门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每月提供的征收报表进行核对,发现数据有问题的,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查找原因并及时更正。

  5、社保部门负责各险种费率的核定工作,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6、社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出、转入工作。

  7、社保部门负责缴费个人基本信息的修改。对缴费个人需要修改身份证号码、工作时间等信息的,须先向社保部门申请修改,社保部门批准后应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情况。

  8、社保部门负责按规定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9、社保部门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受理。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缴费单位与个人每月的缴费申报及资料输入工作,建立缴费档案;负责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资料的输入工作;负责每月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明细报表和汇总报表。

  2、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有社会保险费费款的征收工作。包括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以前月份的补缴、欠费的清理以及滞纳金的征收。

  3、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对缴费单位提出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4、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其工资、薪金发放水平、用工人数及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参保人员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将有关明细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5、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缴费单位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6、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

  2、负责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账。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全责征收的征管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具体业务由社保部门负责,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缴费单位与个人应凭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法人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等有关的证件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社保部门为缴费单位与个人提供该单位投保编码或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单位与个人凭该单位编码或社会保障号码作为日后申报缴费和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代码。

  社保部门为缴费单位与个人办理社保登记后,应即时将有关的登记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二)社保费申报。

  缴费单位与个人凭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单位投保编码或社会保障号码,按本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情况,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第一次缴费申报。申报时,需详细填列本单位各缴费人的明细资料或本缴费个人的明细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缴费单位与个人的有关申报资料后,缴费单位与个人即可进行申报缴费。

  办理第一次缴费申报后,缴费单位与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情况,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当月人员、工资没有变化的,按上月的申报数据进行申报;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变化又不申报的,视同按上月征收数据申报;申报额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申报额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人员、工资薪金收入等发生变化的,需详细填列有变化的项目,并相应修改申报的数据;同时对增加或减少的人员,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征数据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在办理好当月有关费款的申报手续后,缴费单位与个人可选择银行专户储费扣缴、转账支票、银行现金单等方式缴费。

  对每月未能按时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与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将在当月20日后在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作催缴标志。对已办理专户扣缴的缴费单位与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该缴费单位与个人上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其缴费专户进行自动扣缴。

  (四)延期缴纳的办理。

  缴费单位与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表》,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批准延期缴纳期间不计滞纳金。

  (五)社会保险费的划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六)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和处罚。

  缴费单位与个人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与个人逾期未缴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凭送达回证在计算机上作标志。限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公告形式发出限期缴纳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并从滞纳之日起,以欠费数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费单位与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缴费单位与个人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故意拖欠应交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社会保险费的检查及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缴费单位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缴费单位与个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对所管辖缴费单位与个人社会保险费的检查制度。对新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单位与个人,及时追踪检查其是否申报,申报人数、缴费工资是否属实。对欠费的缴费单位与个人进行欠费情况检查,检查其是否有支付工资而不履行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是否已代扣社保费而不申报缴纳等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一并对被查业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实施全责征收的工作安排

  (一)地方税务机关、社保部门要根据全责征收的要求,完成社会保险费新征管软件的开发、系统升级等工作,切实做好双方计算机实行实时联网的准备工作,确保建立健全的全责征收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地方税务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本方案共同制定具体的征缴实施办法,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工作的细节予以明确。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全责征收前的业务培训和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缴费单位与个人了解和熟悉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政策法规和缴费程序。同时,要加大对一线征收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申报表的审核、征收资料的录入、缴费基数的测定和有关征收数据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等业务知识。

  (四)根据全责征收实施日程的安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的有关数据如实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将所有征管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移交给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地方税务机关、社保部门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粤地税发[2000]195号文和粤地税发[2004]82号文精神,对已无缴费能力的破产、停产、关闭企业,经证实已不存在的失踪企业,部分已解散、注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因各种原因自动中断缴费的单位与个人等应在征管资料移交前实行注销或另帐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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