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云浮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2-12-07 17:17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 浏览:-
  • 分享到: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云府办〔2012112

 

  

关于印发云浮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5

 

云浮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跨越赶超、科学崛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1.2012起,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2.2012起,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开拓国内外市场、境内展览会以及中小微企业成长的奖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负责)

3.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4.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按照《云浮市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1201号)和《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1246号)的有关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国家、省节能财政奖励资金。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云浮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中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奖励。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通过政府补助、合同能源管理等手段,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节能产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依法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用好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7.20121月起,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云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9.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0.认真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要求, 2012l1日起至20141231止,免征小微型企业27项国家、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督促检查各有关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停收上述收费,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1.按照《关于减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115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企业等四类企业,暂免征收35项、缓征2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期限为20127120121231止。(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2.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我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27月起由15%下调至14%。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127月至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3.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测算结果拟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情况下,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幅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测算结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内费率档次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破解融资难

15.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16.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云浮银监分局负责)

17.推进广东省农村信用体系示范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征信中心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开展全方位的信用宣传和建立专门的行业征信网。全面加强市、县两级征信中心建设,建立具有云浮特色的市级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使用石材、不锈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功能,使信用信息产品在全市全面推广应用。(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负责)

18.成立市扶持企业上市办公室,在财政、税务、国土、工商、住房建设等方面帮助上市后备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9.创新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推动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探索制定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财政补贴的措施,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推动我市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引导其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额度。(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云浮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负责)。

20.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优化政务环境

2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认真办好中小微企业服务日活动,开展“送法进企”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负责)

22.实施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平台,支持我市于2013年前设立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大厅,完善软硬件建设,包括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并创建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窗口”示范平台,争取纳入全省“1+22的国家中小微企业窗口服务平台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3.实施“两化融合”牵手工程。构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体系,组织一批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交流对接。引导石材、不锈钢、机械制造、纺织服装、农产品深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借助信息化转型升级,重点推广运用电子商务等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两化融合的应用培训和宣传,逐步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其做大做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4.实施品牌战略工程。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创品牌、促升级,依托权威电视频道、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率先打造强势的区域品牌,提升我市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5.打造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探索利用“三资融合”模式(“三资”即土地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6.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2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手续。(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

28.继续实施工业、商贸企业成长工程,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依政策给予优惠。(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

29.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参加质量培训。(市质监局负责)

五、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云货北上西进”

30.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专项资金50万元,并继续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展位费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每年一届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31.市财政安排“走出去”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建立营销渠道产生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30%-50%的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中小微企业。(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32.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在东盟、南美、南非等新兴市场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市外经贸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33.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34.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其他事项

35.本实施意见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和省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