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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6-05-27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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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6〕1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借力电子商务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商务部门是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年度申报指南,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审核申报企业资料。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税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名称和其税务登记证号码,负责提供申报企业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的行业协会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电子商务园区重点培育对象,指的是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商服务的产业园区、创业园等。
(二)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平台,指的是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交易网站;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咨询、设计、推广、培训、资源整合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四)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指的是制造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项目、纯电商运营项目、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商应用项目(O2O项目)、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新业态和新模式上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
(五)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指的是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网店设计、产品摄影、软件开发等服务的项目。
(六)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指的是通过市内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
第五条  电子商务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一)园区运营企业必须在云浮市内工商、税务登记,符合云浮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有明确的3年内的建设目标和具体发展计划。
(二)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或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园区经营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生产性企业除外)必须依法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且数量达10家以上,或者园区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四)园区运营企业对园区的实际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并已运营,具备电子商务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环境条件。
第六条  经评定为重点培育对象的电子商务园区,可申请获得以下扶持措施:
(一)经择优评定,园区运营企业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3个。
(二)被认定为省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园区运营企业可以获得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的资助30万元,省级的资助15万元。若同时获得多个称号,按最高级别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园区认定级别提高,按资助标准的差额补足。  
(三)电子商务园区引进市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从云浮市外迁入该园区,下同),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云浮市的,园区运营企业可获得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引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资助20万元,省级的10万元。引进的企业同时获得多个称号,按最高级别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企业认定级别提高,按资助标准的差额补足。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资助,单个园区累加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自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其上、下游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园区运营满3个月之日起,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可获得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面积仅限办公面积,不含仓储面积,补贴面积由入园企业在申报时间内各自申报。
申请上述扶持措施的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资助、补贴金额发放到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扶持园区经营企业。
第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一)依法在云浮市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离云浮市。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30万元以上。
(三)以电子商务为主营手段的企业,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及以上;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10%及以上。
(四)通过依法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或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或电子商务服务1年及以上的。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两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第八条  经评定为重点培育对象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获得下列其中一项扶持措施:
(一)获得省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获国家级的资助20万元,省级的10万元。
(二)省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新迁入我市的,视其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奖励。
(三)通过B2B、B2C、C2C等形式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30万元以上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50万元以上可获得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8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四)在行业或行业内某一或多个细分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获得特别扶持,扶持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持对象:
(一)自建或共建网站的电子商务平台,要求网站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
(二)有较高的成交额,拥有完善的支付系统,PC端和移动端同时运行。
(三)能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不少于以下3项的服务内容,包括网页设计、新产品研发、网上推广、人才引进、培训、大数据分析等。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每个可以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应用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持对象:
(一)制造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项目,按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两个层次,以年网上销售额为依据,资助年网上销售业绩突出的企业。
(二)纯电商运营项目,指主要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渠道开展自营或代运营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项目。其中,电商自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达100万元以上;电商代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以网上销售后台数据为准,资助年网上销售业绩突出的纯电商运营企业。
(三)O2O项目,必须有线下体验店和线上网店,并有移动支付功能,年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线上销售量占有总销售量适当比例;
(四)电子商务新技术应用项目,项目整合运用互联网最新技术,具有创新性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经评定符合扶持条件的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每个可以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为电子商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业绩突出的电子商务服务项目企业,可申请获得扶持。
第十四条  经评定符合扶持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每个可以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持对象:   
(一)申报主体是在云浮市内注册登记的机构。
(二)培训课程是针对企业研发和开展有关电子商务的。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市内院校、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对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主要包含聘用讲师、购买或租用场地、器材、教材及培训设备。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培训活动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可获得下列扶持:
(一)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经市政府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支持的电子商务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招募、平台对接交流等活动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获得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流程办理。
(二)重大电子商务活动,承办单位可申请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三)在我市举办的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承办机构可申请获得单项活动2万元的资助,单个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活动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以市级名义,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申请成为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地方馆的运营机构,获得正式授权并正常运营后,可申请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可获得优先扶持:
(一)立足我市传统产业如石材、不锈钢制品等产业,创新销售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O2O模式)的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二)立足我市优势农副土特产品,依托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等)开展电子商务的运营企业。
(三)依托我市重点发展的云计算和信息服务产业建设的电子商务项目。
(四)对我市外贸发展起促进作用的跨境综合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
上述对象的扶持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由商务部门适当调整核定最终扶持金额。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业务流程进行审批。申请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待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对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按市政府批准的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限额内的金额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把企业及机构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的有关材料通报市政府其他部门,避免其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的扶持政策。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本办法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经查实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企业受资助资格。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拨付的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此类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按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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