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
云府〔2012〕26号
关于2012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高火险期为即日起至
二、大力提倡文明祭祖扫墓。广大市民和群众要转变旧的扫墓观念,大力提倡鲜花、种树、网络等新潮形式祭奠,用鲜花、绢花代替纸钱、香烛祭扫,减少森林火灾隐患。
三、广大市民和群众祭祖时特别要注意用火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燃”。 祭祖燃烧香烛、纸钱、爆竹时要远离杂草,先铲光周边杂草作为燃放区,点燃时防止风吹火星乱飞;用完火后应当将余火熄灭或就地掩埋才能离开,避免火灰复燃。一旦不慎引燃周围草木,要沉着冷静,及时将火苗扑灭;火势迅猛无法扑灭时,要及时撤离并报告当地森林防火部门。
四、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公职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公职人员要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和宣传责任、教育和带动亲朋好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
五、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落实入山把守检查措施。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教育,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森林防火检查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规、基本知识、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和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扑火及指挥员的培训和演练。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特别是落实林区村组、农户、学校以及墓主的森林防火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家长和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将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八、各县(市、区)、镇(街)人民政府和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要有值(带)班领导,确保随时处置火情。各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处于临战状态,集中管理。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九、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对发生火灾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隐瞒火情、有火不报及延误火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主题词:林业 防火 通告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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