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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08-12-15 08:23
  •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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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200896

 

 


 

发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衔接好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实现统筹城乡就业

(一)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就业渠道。要结合产业升级和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积极引导和促进石材、不锈钢制品、水泥等特色产业拉长产业链,新增更多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就业结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承接推进产业转移,以产业升级和转移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求,加快推行农村劳动力普惠制培训,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要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制订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要进一步完善与珠三角发达地区就业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帮扶责任,要在佛山市、东莞市等劳动力转移对口支援主要地区建立劳务外输办事机构和就业基地,主动开展劳动力培训和组织输出。要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健全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逐级分解,健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继续实行就业工作责任制年度考评,市人民政府坚持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对各级党政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五)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种公益性宣传,积极支持并减免有关宣传费用,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云府〔200613号)和《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通知》(云府办〔200785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200911,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可享受新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从2009年开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减免行政事业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国发〔20085号、粤府〔20085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

(八)完善就业援助补贴制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参加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介绍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九)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精神,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并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内由市级财政在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全额贴息,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推行农村劳动力普惠制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费由同级财政在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及本级政府设立的就业经费给予每人1400元标准对培训项目实行补助。对本市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2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对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进行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和城镇低保户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政策,每年市技工学校和市中专分别招收100名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技工(中职)教育。上述各类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和石灰岩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劳动力,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

(十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2012年全市每年对3.5万名左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在政府新规划的职教园区内增建一个占地面积300亩云浮市技工学校新校区,实行一校两区管理模式,力争通过2-3年逐步发展成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生按7000人的办学规模规划,培训层次以高级班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以上骨干技工学校,争取到2012年全市实现技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万人,年培训规模达到2万人次。市本级要成立“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全市开展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推进劳动力转移。各地要加快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加快远程职业教育建设,全市要建成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

(十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全市每年组织1000名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带动就业3000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产业特色,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从各方面予以优惠扶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转业证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5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对成功创业并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市户籍的初次创业人员或二次创业企业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奖励2万元,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推广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创业培训项目。依托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培训机构建立农业产业化创业培训基地,通过“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水平,培养一批懂政策、能创业、善经营、会管理、觉悟高的新型农民致富带头人。2008年—2012全市每年组织2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温氏集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创业培训,通过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咨询服务、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扶持自主创业。对成功创业并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结合其创业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免费创业指导;对所吸纳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给予有针对性的免费上门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指导或上门技能培训后,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创业者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指导、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十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十八)提供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享受参加1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接受免费技能(创业)培训期间可申请享受每人每月18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市级每人1000元,县级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十)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事、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安置审核意见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进人指标手续;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办理。

(二十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拣者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二十二)对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开发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不挑不拣者在登记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二十三)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援助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计划,实行一次性全免费技能培训鉴定和转移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被征地农民,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二十四)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运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申请和审批可以给予延长一年的低保缓冲时间,继续发放一定的保障金。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二十五)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镇(街)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十六)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开发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鼓励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七)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手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手册》中的失业登记记录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待遇的唯一凭证。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要进一步规范失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除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等形式就业并办理档案托管服务的,对其他有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工作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并按规定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积极开发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争取从201011日起实行社会保障卡制度,并逐步实现由《手册》到社会保障卡的过渡。各级政府要将失业统计、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印制《手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八)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参照省内兄弟市做法,2009年底前,要在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的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局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要加强镇(街)、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属所在镇(街)政府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村(居)委要聘用村(居)委干部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九)完善企业用工联络员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工2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用工联络员制度,严格定人定向挂钩服务和定期工作制度,每个联络员每月最少为挂钩企业提供一次上门服务。企业劳动用工联络员要适应“双转移”的要求,积极帮助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我市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确保园区企业用工需求。

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三十)加大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每年在上年安排的就业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增加10%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每年按省、市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总额的10%配套安排经费,专项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日常运营和维护,确保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完善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三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增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经费,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就业管理、劳务合作交流、就业失业抽样调查、失业调控、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就业政策宣传及其他就业服务。

(三十二)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要求,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

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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