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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云浮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暂行)
  • 时间:2005-12-13 00:0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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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暂行)

 

为规范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确保市城区户外广告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容景观,根据《云浮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云府〔2005〕51号),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第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

(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现代化城市、美化城市环境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五)各街道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城南路、河滨路、南洋花园等。

第二条  各类广告设施的技术标准。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2.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广告设施沿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4.距十字路口低于50米的,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5.设置立杆式广告设施:

1)立杆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砖(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

2)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3)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砖(石)不得小于0.2米。

4)(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6.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

(二)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竖式广告牌)的广告设施:

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般设置在平建筑物的二层窗台线。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3)广告设施外沿距离建筑物立面:主街道不得大于1.8米,次街道不得大于1.5米,横街、内巷不得大于1.2米。

4)广告竖牌距离建筑物统一为0.2米,规格分为三种:

A:9.0米×1.6米×0.25米。

B:7.5米×1.3米×0.25米。

C:6.0米×1.0米×0.25米。

主要街道:(宽度≥24米)可设置A、B两种规格。

次要街道:(12米≤宽度<24米)可设置B、C两种规格。

其他街道:(宽度<12米=可设置C种规格。

2.建筑物一楼门头招牌高度为0.90米,宽度以商铺的为准,按附图进行安装。

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正面(街道)的广告设施分三种规格:

A:二层窗台至二层地板梁底的广告牌,广告的高度应当统一,有规定的路段按其规定;未有规定的,二层漂阳台的,规定一楼人行道上空不准吊顶的,其高度为二层梁底线至二层窗台线之间的高度。

B:广告牌需要占用整个二层外立面的,应与整个楼的立面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设,其宽度主要街道不得小于30米,次要街道不得小于20米,其他街道不得小于10米。广告牌必须设计有灯饰装置。

C:广告牌需要占用二层至三层外立面的,应当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设计的高度要统一,设计的宽度应当以整排楼房进行统一设计,或者整条街道进行统一设计,或者宽度大于50米。广告牌必须设计有灯饰装置。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0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5.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

1)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

2)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3)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米)

3米

>3层(10米)-≤8层(24米)

6米

>8层(24米)-≤20层(60米)

8米

(三)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1、在城区道路、横街小巷内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2、在城区出入口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最大6米×18米、纵向间距1500米。

(四)横额、标语广告设施:

1、不得横跨街道。

2、不得以绿化树木作拉挂支撑体。

第三条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一)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二)广告设施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同时应对施工实行监理。

(三)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平方米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四)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并且在3年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的维护保养。

(五)设置广告设施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抗震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六)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七)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按CJ-86规定执行),设置申请人在广告设施安装前须得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批准。

(八)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九)在市城区兴云路、府前路、城中路、星岩路、建设路、翠石路、南山路、浩林路等主要街道,罗沙、金龙桥、高峰高架桥、兴云西、迳口等主要出入口,以及人民广场、天湖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重要场所,应当使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十)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四条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小于1.5米的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小于0.5米的。

(四)在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七)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

筑控制地带。

(八)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主要是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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