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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2-11-08 15:46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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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云府办〔2012110

 

 

             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

 

 

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为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和《云浮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二、基本原则

全市按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表考评。考核结果以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25分)。

1.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3分)。

1)县(市、区)、管委会、镇(街)建立领导协调机制(2分);

2)县(市、区)、管委会级领导协调机制运作顺畅,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解决殡葬问题(1分)。

2.实施“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4分)。

1)制定、实施“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1分);

2)签订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1分);

3)组织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1分);

4)对殡葬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实行问责(1分)。

3.理顺殡葬管理体制(5分)。

1)县(市、区)级完成馆所分设工作(4分);

2)县(市、区)级殡葬管理机构按规定理顺管理体制(1分)。

4.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6分)。

1)按规定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3分);

2)按规定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经费(2分);

3)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转)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1分)。

5.加强殡葬改革宣传(3分)。

1)每年制定殡葬改革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2分);

2)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宣传引导工作(1分)。

6.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4分)。

1)建立健全镇、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并发挥作用(2分);

2)积极推广使用殡葬业务信息系统(1分);

3)规范殡葬业务数据统计(1分)。

(二)殡葬管理(45分)。

1.加强遗体管理(12分)。

1)辖区死亡遗体100%实行火化(8分);

2)禁止遗体土葬(1分);

3)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1分);

4)严格执行遗体接运和保存规定(1分);

5)制定并实施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管理政策(1分)。

2.规范骨灰安置管理(13分)。

1)实施骨灰安置方式登记备案制度(1分);

2)积极推广骨灰节地葬法(1分);

3)县(市、区)、管委会、镇(街)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2分);

4)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免费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活动(2分);

5)建立树葬追思纪念设施或颁发纪念证书(1分);

6)依法查处违规建造新坟、“活人墓”或违规修复历史旧坟(6分)。

3.加强公墓管理(12分)。

1)制定公墓建设规划(1分);

2)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开展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检(2分);

3)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1分);

4)严格公墓建设审批(1分);

5)经营性公墓实施节地葬法(2分);

6)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2分);

7)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1分);

8)妥善解决公墓历史遗留问题(1分);

9)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归真后殡葬问题(1分)。

4.加强殡葬市场管理(8分)。

1)制定并实施殡葬市场或民营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分);

2)规范殡葬服务准入条件(1分);

3)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5分);

4)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1分)。

(三)公共服务(20分)。

1.实施惠民殡葬政策(4分)。

1)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2分);

2)按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财政经费渠道解决(2分)。

2.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16分)。

1)实施殡葬公共设施建设“祥安计划”(2分);

2)优先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堂,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7分);

3)完善殡仪馆设施建设,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创省等级殡仪馆达标(5分);

4)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环保节能型火化炉数量达标(2分)。

(四)行风建设(10分)。

1.规范内部管理(3分)。

1)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考评奖惩、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1分);

2)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分);

3)殡葬职工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殡仪操作规程,廉洁守纪(1分)。

2.优化服务质量(4分)。

1)提高殡葬从业人员职业技能(1分);

2)优化殡葬服务环境(1分);

3)规范殡葬基本服务(1分);

4)创新殡葬服务模式(1分)。

3.实行事务公开(3分)。

1)公开殡葬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等(1分);

2)自觉接受群众监督(1分);

3)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1分)。

    (五)加分项目(8分)。

1.实施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政策(3分);

2.实施骨灰树葬等节地葬法奖励、补贴政策(2分);

3.获得厅(市)级以上机关单位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2分);

4推动殡葬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1分)。

四、考核时间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完成殡葬事业发展任务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对“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进行全市性总结。

(二)考核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文件、会议纪要、报刊、照片、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参考业务报表、群众信访和平时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等方式,对各地“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分数评定。“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标准分100分。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各县(市、区)、管委会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增加鼓励性加分政策,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具备加分项目条件之一者,予以加分,加分以8分封顶并计入总分(总分以100分封顶)。具体评分标准见《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表》(附件)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年,市政府对“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表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印发

 

 

 附件:

         

                                                   

             云浮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表

大项 小项 评分内容 标准分 得分 此项得分 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25) 1、完善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3) 1-1-1  县(市、区)、镇(街)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2     县(市、区)、管委会、镇(街)均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的,得2分;仅有县级建立的,得1
1-1-2  县(市、区)级领导协调机制运作顺畅,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解决殡葬问题 1   未每年召开会议的,不得分
2、实施目标考核制度(4分) 1-2-1  实施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1   县(市、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得1
1-2-2  签订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 1   县(市、区)与各镇(街)级政府签订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的,得1
1-2-3  组织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1   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的,得1
1-2-4  落实问责制,对殡葬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负责人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1   未落实问责制度依法惩处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不得分
3、理顺管理体制(5分) 1-3-1  完成馆所分设工作 4   2012年,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的,得2分;逾期完成馆所分设工作的,扣1
1-3-2  按规定理顺了管理体制的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经费由财政按规定给予保障 1   殡葬管理机构经费未由财政保障的,不得分
4、加大经费投入(6分) 1-4-1  按规定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 3   未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不得分
1-4-2 按规定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经费 2   未按规定对殡仪馆安排财政资金的,不得分
1-4-3  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转)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1   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转)让所得未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未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不得分
5、加强宣传(3分) 1-5-1  每年制定殡葬改革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2   因殡葬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每宗扣1分,扣完为止
1-5-2  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宣传引导工作 1   清明祭扫时殡葬服务场所发生责任事故的,不得分
6、加强信息化建设(4) 1-6-1  建立健全镇、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并切实发挥其作用 2   未按规定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不得分
1-6-2  积极推广使用殡葬业务信息系统 1   未按规定使用民政信息系统办理殡葬业务的,不得分
1-6-3  规范殡葬业务数据统计 1   出现漏报、迟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分
二、殡葬管理(45) 1、加强遗体管理(12) 2-1-1 辖区死亡遗体100%实行火化 8     遗体火化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每查实一宗遗体违规土葬又未依法予以改正的,扣1分。同时符合两项扣分标准的,取扣分值较大者,扣完为止
2-1-2  禁止遗体土葬 1   未严格限制墓葬用地或出现遗体违规土葬问题的,不得分
2-1-3  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1   仅部分使用的,得1分;完全未使用的,不得分
2-1-4  严格执行遗体接运和保存规定 1   违反遗体接运、保存管理规定,造成遗体流失或损毁的,不得分
2-1-5  制定并实施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管理政策 1   未出台政策的,不得分
2、规范骨灰安置管理(13分) 2-2-1  实施骨灰安置方式登记备案制度 1   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分
2-2-2  积极推广骨灰节地葬法 1   户籍死亡人口骨灰采取节地葬法安置的比例低于5%的,不得分
2-2-3 县、镇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 2   县或镇级设置树葬区的,得2分;未设置的,不得分
2-2-4  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免费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活动 2   每年都组织开展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活动的,得2分;未组织开展树葬(花葬、草坪葬)活动的,不得分
2-2-5  建立树葬追思纪念设施或颁发纪念证书 1   未建立纪念设施或未设立纪念册、颁发纪念证书的,不得分
2-2-6  依法查处违规建造新坟、活人墓或违规修复历史旧坟 6   每查实一宗违规建坟行为的,扣2分;出现违规建坟行为后及时依法妥善处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强公墓管理(12分) 2-3-1  制定公墓建设规划 1   未制定规划的,不得分
2-3-2  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开展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检 2   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的,得1分;开展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的,得1
2-3-3  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1   非法建设公墓或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经营的,不得分
2-3-4  严格公墓建设审批 1   公墓建设与经营未依法向国土、规划、林业、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经民政部门许可的,不得分
2-3-5  经营性公墓实施节地葬法 2   公墓未建树葬、花葬、草坪葬区域或骨灰楼的,扣1分;新建公墓或新开发墓区节地葬法比例未达标的,扣1
2-3-6  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 2   经营性公墓违规销售、建设超面积大墓的,不得分
2-3-7  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 1   经营性公墓未凭死亡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出售墓穴(格位)或炒买炒卖、擅自转让墓位(格位)的,不得分
二、殡葬管理(45)   2-3-8 妥善解决公墓历史遗留问题 1     未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群众上访的,不得分
2-3-9 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归真后殡葬问题 1   未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归真后遗体安葬、遗体接运等问题的,不得分
4、加强殡葬市场管理(8分) 2-4-1  制定并实施殡葬市场或民营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1   未出台政策的,不得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2-4-2  规范殡葬服务准入条件 1   符合准入条件而不依法予以审批的,不得分
2-4-3  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5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未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扣1分;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扣1分;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丧葬用品价格未实行差率控制管理的,扣1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未经当地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的,扣1分;殡葬服务单位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扣1
2-4-4  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 1   未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分
三、公共服务(20) 1、实施惠民政策(4分) 3-1-1  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2     未按规定提供遗体接运费等5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扣2分;或未按规定审核低收入群体有关证明材料的,扣2
3-1-2  按规定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应按规定纳入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2   经费未按规定纳入财政渠道解决的,不得分
2、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16分) 3-2-1  落实祥安计划配套资金 2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殡葬公共设施建设的,得2分;仅在某一年度安排的,得1
3-2-2  优先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堂,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 7   其中“十二五”期间新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分值为5分,每新建1座公益性骨灰楼堂,得1分;每新建2座公益性公墓,得0.5分;多建多给分,如无新建项目不得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未使用格位与当地户籍人口的比例高于1200的,得2分;在12001800之间的,得1分;低于1800的,不得分
3-2-3  完善殡仪馆设施建设,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创省等级殡仪馆达标 5   2015年底,全市100%殡仪馆达到省等级标准。未达标的,不得分。
3-2-4  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环保节能型火化炉数量达标 2   2012年底达30%以上,2014年底达50%以上,2015年底达80%以上。每低于预定目标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四、行风建设(10) 1、规范内部管理(3分) 4-1-1  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考评奖惩、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1     殡葬服务机构主要领导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分
4-1-2  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   出现强行提供服务、捆绑消费等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4-1-3  殡葬职工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殡仪操作规程,廉洁守纪 1   出现索要红包或其他财物问题的,不得分
2、优化服务质量(4分) 4-2-1  提高殡葬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1   积极参与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实现殡葬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得1
4-2-2  优化殡葬服务环境 1   根据服务需求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服务场所设立指示性标志和咨询服务台,配置必要的服务辅助设施的,得1
4-2-3  规范殡葬基本服务 1   严格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的,得1
4-2-4  创新殡葬服务模式 1   殡葬服务机构出台便民利民惠民殡葬措施的,得1
3、实行事务公开(3分) 4-3-1  公开殡葬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等 1   殡葬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等在显眼位置公开的,得1
4-3-2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   设立意见箱、咨询或投诉电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件件有回复,整改措施落实的,得1
4-3-3  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 1   开展测评且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得1
五、加分项目(8) 1、实施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政策 3     全辖区都实行均等化政策的,加3份。
2、实施骨灰树葬等节地葬法奖励政策 2   仅实行免费树葬政策,未对树葬者家属予以奖励的,不加分
3、获得厅(市)级以上机关单位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 2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获得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三八红旗集体等厅(市)级以上机关单位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
4、推动殡葬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 1   殡葬理论研究成果获得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者获得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一等奖的,加1
考核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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