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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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2〕69号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3年、确保5年内实现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l0名水平”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由201元提高到250元,提高49元;农村低保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70元,提高4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全市规定提高的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前执行。提高标准后增加的低保资金,按原来的财政负担渠道解决。
三、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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