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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2-08-31 12:1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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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云府办〔201295

 

   

印发云浮市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

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云浮市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试点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云浮市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试点方案

 

为深入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民生决策事项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评价权,实现群众的幸福由群众作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12〕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选择部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决策事项,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府民生决策事项政策制订、执行实施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充分了解我市各社会群体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科学评价现有民生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检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重大民生政策方面的工作情况,促使我市为民办事工作更加符合民意。

二、试点工作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云府〔2012〕8号)精神,2012年市选取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镇(街)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建设两项民生决策事项,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选择若干民生决策事项开展试点。

三、征询民意基本工作程序

(一)财政出资的民生决策事项征询民意工作程序。

根据民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具体政策制订、执行实施、绩效评议等环节的实际情况,结合纳入试点范围的特点及要求,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政策制订阶段的征询民意程序。

(1)项目确定。在纳入试点范围的民生决策事项范围内,各地确定本地区实施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具体民生项目,并向本地群众公布。各地确定的民生项目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2)制订方案。由主管纳入试点范围的民生决策事项的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研究制订有关民生决策征询民意的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实施依据、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实施标准以及预算金额等,明确提出需由群众评议的具体事项和民意征询方式等,报同级政府批准。

(3)征询意见。试点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征询民意实施方案,向群众发布民生决策事项拟订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等,收集群众对民生决策事项的意愿和诉求。同时,根据民生决策事项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征询意见方式:对于实施范围较广的民生决策事项,通过委托专业调查机构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以发放调查问卷、电视报刊公开征询意见等形式,广泛收集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对于具有制度性特点的民生决策事项,采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通过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对于地区性或针对特定范围群体的民生决策事项,通过委托专业调查机构或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直接听取特定范围的群众对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

(4)意见采纳。试点部门根据群众对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民生决策事项政策方案,同时形成民意征询情况报告,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2.执行实施阶段的征询民意程序。

(1)公布方案。由民生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公布具体实施方案,征询实施地区群众的意见。

(2)群众评议。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村(居)委会召集本地群众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经到会半数以上群众或群众代表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未经到会半数以上群众或群众代表同意的,应根据群众反映意见重新修改实施方案或制订多个备选方案,重新组织群众评议。修改后仍未能获得半数以上到会群众或群众代表同意的,不得组织实施。

(3)项目实施。实施单位要按照经群众同意的方案实施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但未出具当地群众书面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实施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的,必须列出影响项目完成的原因,并重新明确完成时间。

(4)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基层政府或村(居)委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区群众代表组成检查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群众在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可以提意见、反映情况等方式开展监督。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地区群众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估,经多方签字确认后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如群众代表要求,可由专业验收机构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和质量评估。

(5)项目调整。对已确定资金用途的民生工程,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可由相关群众自行商定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和步骤。

3.绩效评议阶段的征询民意程序。

民生决策事项实施完成后,由试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民生决策事项绩效评议工作,直接征求群众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征求群众意见,进行民生决策事项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群众对民生决策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民生决策事项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非财政出资的民生决策事项征询民意工作程序。

根据非财政出资的民生决策事项资金筹集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征询民意工作程序。

1.公益募集事项。

(1)募集资金。资金募集单位要在发起募捐呼吁的过程中,向群众公布募捐目的、范围和募集资金用途等详细信息,对于具有捐赠意愿的捐赠资金,要明确征询捐赠人对资金使用的意见,如有必要可签署捐赠协议确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2)资金使用。资金募集单位要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管理和使用资金,要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征询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意见。对使用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的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在征询捐赠人的意见后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3)财产管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公布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2.收费集资事项。

(1)事项确定。对于需要群众出资出劳的项目、标准、数额及减免等事项,由村(居)委会向群众公告,经村民(居民)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居民)或者村民(居民)代表签字后确定。

(2)项目审核。村(居)委会及时将征询群众意见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镇(街)初审后,报县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等,镇(街)应当向社会公布。

(3)项目实施。村(居)委会按照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组织本地群众实施。按照审核公布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向群众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凭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布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征询群众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4)资金管理。向特定范围的群众直接筹集的资金归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共同所有,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接受村民和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落实组织机构。各试点部门要成立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试点工作,接收群众意见和投诉,并对民生工程的质量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该项工作在2012年8月20日前完成。

2.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结合民生决策事项不同阶段的情况,精心制订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征询民意的具体事项和征询方式,以及试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保障措施和宣传办法等,提出量化指标和可操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方案按职责分工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该项工作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

(二)实施阶段。

1.征询和收集群众意见。按照经同级政府批准的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方案,由试点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征询民意基本工作方式,牵头组织民生决策事项的征询民意工作。需要委托征询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由试点部门与相关机构签订任务委托书,明确具体工作任务;需要由下级政府协助征询当地群众意见的,由试点部门发文通知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协助办理。该项工作在2012年9月20日前完成。

2.整理和采纳群众意见。受试点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将按程序收集的群众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民意收集情况报告报试点部门。试点部门在民意收集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民生决策事项实际情况,提出民意采纳意见,形成民意征询情况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同级政府批准。试点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民意征询和采纳情况向群众公布,明确采纳意见的实施情况和不采纳意见的原因,接受群众监督。该项工作在2012年10月10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

1.修改完善民生决策事项。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民意征询情况报告,试点部门牵头负责修改完善民生决策事项。属民生决策事项政策制订的,由试点部门对政策进行修改,连同民意征询情况报告按程序报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听证后向社会公示;属民生决策事项执行实施的,由各实施单位按照采纳的民意修改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属民生决策事项绩效评议的,由试点部门总结经验,并作为改进民生决策事项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该项工作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

2.试点工作总结评估。试点部门组织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同级财政部门对试点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同级政府。在各地试点工作结束后,上级政府的试点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未实现试点预期效果的地方落实整改。该项工作在2013年1月15目前完成。

3.试点民生决策事项回访。试点部门要组织对已开始执行的民生政策、以及已投入使用中的民生工程进行回访,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不断调整和改善民生工作提供依据。该项工作在2013年3月15目前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参照以上试点工作时间安排,组织开展本地区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级试点部门做好纳入试点范围的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试点工作情况,请于2013年1月中旬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试点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充实力量,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加强监督,提高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效率和效益。

(二)健全机制,注重协调。

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各试点部门、各地要按照粤办发〔2012〕18号文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建立健全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确保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宣传,加强沟通。

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我省社会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各试点部门要认真研究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大力宣传改革精神,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为民办事征询民意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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