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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11-05-16 16:18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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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府〔201086)

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提出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第九条  招聘方案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及岗位数、经费来源、现有人数及已聘任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电话或投诉电话;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

(三)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五)考试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招考的程序及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正的,应由招聘单位提出更正内容及理由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岗位特殊需要的,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商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笔试工作,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且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定面试方案。招聘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定;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也可委托省内有关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考官和考生实行面试前抽签制度。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四)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人选进行体检,并将人选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体检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提出一次复检,复检须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体检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回避、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及代码: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现户籍地

                市(县)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及学位

 

外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裸视视力

 

矫正视力

 

身高

 

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

 

执业资

 

基层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学习、工作经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或学习、任何职,从中学开始,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庭成 员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籍所在地

 

 

 

 

何特 长及 突出 业绩

 

 

 

 

 

 

 

 

 

 

 

 

 

 

 

 

审核人:                            审核日期:      

 

 

说明:1、此表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2、此表须如实填写,经审核发现与事实不符的,责任自负。

 

 

 

 

主题词:人事  岗位  招聘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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