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内容
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务公开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内容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内容审查制度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务公开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内容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二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审查程序
(一)职能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后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征得该事项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对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未经审查通过的政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四)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开公布实施。
第四条 对行政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纪律和收费、罚款标准等事项,应通过窗口、网站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方便办事群众随时查询;对项目评审、项目招标等办事结果要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质询和监督;对评优评先、入党、提干、晋级、财务等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根据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审查及时公开。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事项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要求,及时组织公开事项材料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对不经分管领导同意或领导小组审议,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监察机构处理。
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畅通政务公开渠道,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局办公室负责在局办公楼一楼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设立投诉电话(8822643),在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上设立“意见信箱”,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跟踪落实,解决问题。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定期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局领导批示后送有关科室、单位处理。各承办科室、单位要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局办公室做好跟踪督查工作,每年度在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公布。
第三条 及时反馈,公开答复。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采取书面答复、会议通报、网络反馈等形式公布,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问题的举报件由局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反馈。
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本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适于公开的政策、规定和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5.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6.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7.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8.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二)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收费规定;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下达书面通知并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局纪检监察机构。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干部职工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登记。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局办公室设立群众意见簿、各种会议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簿等,其他科室要相应做好工作记录,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项及时通报。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定期研究修改完善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作为政务公开管理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三条 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综合、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局办公室进行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云浮市环保局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省、市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评议对象: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征询意见。发放征询意见表征询各级部门意见。
第四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议情况以书面意见形式向被评议的科室、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等方式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云浮市环保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科室、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