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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 时间:2009-02-11 17:01
  • 来源: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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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文件

 

 

云办发〔20094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上级驻云浮各单位:

《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22

 

 

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

(一)创新和科研团队;

(二)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才;

(三)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才;

(四)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转移主导产业领域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人才;

(六)产业转移发展急需的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投资咨询顾问等领域的高级人才;

(七)“三高”农业、种养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八)国家、省级医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医疗专家;

(九)高校知名教授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专家型教授和国家级、省级中小学教学名师;

(十)其他高层次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

(一)设立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对我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聘用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月岗位津贴。

(二)本办法实施后,以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且签约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财政供给渠道给予5万元安家费,平均分5年逐年发放(其中,属财政核补单位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外省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按我省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迁移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经批准后,可由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重新办理建档手续,档案挂靠在人才工作服务局,由人事(劳动)部门确定工资和职称资格,工龄连续计算;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需挂靠在人才工作服务局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就业由用人单位与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商解决;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在市内自由择校,学校免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定期组体检,实行带薪休假疗养制度。市委保健委员会发给优诊证,凭证可到市内各医院优先就诊。

(八)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形式:

(一)采取调动、录用方式引进人才。

(二)提倡用人单位以短期聘用、借用、兼职、咨询、讲学、顾问等各种灵活方式引进人才和智力。

(三)鼓励用人单位以人才派遣(租赁)形式引进人才。

(四)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人才。

(五)鼓励国内外人才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等来云浮创业,或以其他方式与我市合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部门是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用人单位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引进意向报告书,以及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材料(个人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体检情况、计生证明、综合考核材料等),并填写《云浮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四)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复,与拟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各主管部门(领导)要减少审批环节,随到随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及时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和培养:

(一) 提供可持续发展服务。依法保障高层次人才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支持其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二)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申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三)实施市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每五年进行一次云浮市拔尖人才评选活动。

(四)整合教育资源,加强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五)鼓励支持我市在职人员参加各类学习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和相应学位的,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的学费补贴。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听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直通车”制度。积极吸收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和作用。

(三)实行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制度。在聘期间,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特别是能力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评定等次的实行解聘,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包括不再发给安家费)。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使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人为造成高层次人才流失、资金管理不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的投入。市级财政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奖励、培养及月岗位津贴发放等。各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优秀、紧缺人才的引进、奖励、培养等。企事业单位可把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列入成本核算。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的统筹和管理。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市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三)强化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各类优秀人才干事创业的感人事迹和突出业绩,不断优化人才环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人事工作  人才使用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2009年2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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