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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04-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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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和引导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快城乡统筹就业

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向,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为主线,用四至五年时间建立健全延伸到农村社区的就业服务网络,形成全市城乡统筹的就业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培训率达到60%以上,求职登记就业率达到40%以上。

二、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建档摸底——技能培训——组织输出——跟踪服务”工程,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管理。

(一)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对当地农村劳动力现状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建立起劳动力资源库,制定出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转移计划。定期开展就业状况预测分析,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为劳动力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今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介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推荐就业,免收中介服务费等相关待遇。

    (二)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制度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镇(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在各村(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网点,确定1名以上对基层情况和劳动就业政策熟悉的工作人员为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培训就业宣传、报名、推荐就业等服务职能,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主要业务范围。要充分发挥劳动部门及其网点的作用,及时把各地各企业劳动力需求信息发送到镇(街),定期召开供求见面会,让农民及时了解各地用工需求信息。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起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制度,为求职择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依法用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时,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督促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继续参保缴费。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纳入当地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实施。

    (一)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基地。各县(市、区)可选择一些管理规范、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较高的技工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基地,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在镇(街)设立培训点,负责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根据职业供求情况和劳动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农村劳动力的不同素质、就业意愿等,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各种培训。各培训机构可与用工量大的企业或与多家企业建立合作培训关系,代企业培训或由企业自主培训工人。为减轻培训费用负担,培训工作要坚持就地、就近和短期的原则,同时,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要开展劳动预备培训。

    各地除了抓好务工技能培训外,还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消化、转移与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农业种养等实用技术培训和农产品深加工、贸易流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种养技能和农产品加工技术,使农村富余劳动力有能力就地择业。

    (三)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的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内容,除了业务技能外,还要有经商和投资创业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以及城市生活知识和公共道德方面的内容,以增强他们遵纪守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进城就业农民适应城市生活,使之自觉地保护公共环境,树立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

四、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和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对劳动力的本地消化能力。积极探索“公司+批发市场+生产基地”或“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产地批发市场+生产性中小企业”的新模式,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将生产、批发、加工、储藏、运输结合起来,以大流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从而实现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本土化。

(二)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阵地和载体。无工不富,没有工业就没有劳动就业,没有工业化,就没有城镇化、现代化,就不能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各地要把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镇一级尤其在中心镇发展集约度高、规模大、用工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要抓好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通过推进城镇化,拓宽农民进城谋生的空间,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形成城镇化与工业化互动,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农村人口有序地向城镇转移。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一是坚决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个体、私营企业营造一个“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和“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利”的良好发展氛围,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从事二、三产业;二是改革妨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关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条件,允许有固定住所、正当职业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农民工子女和城镇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待遇要一视同仁。此外,还要积极探索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新途径。三是保障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绝大多数是兼业性转移,土地仍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就业机制,是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要坚决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外出农民承包的土地,对损害外出农民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农民长年外出,承包土地无人经营的,

要落实代耕代种,避免土地荒置。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一)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就业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在每年初给各县(市、区)下达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率、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率、转移培训率、落实促进就业资金和扶持优惠政策措施等作为具体工作目标,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为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设立“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该机构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镇(街)也要在今年10月底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的责任。农业部门要及时调配农村有效资源,主动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科技、民政、人口和计生、建设、旅游、交通、教育等部门以及工青妇、工商联等团体,要加强协作,各尽其能,落实好有关政策,支持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转移。党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党政干部,要带头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广大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重任,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多做贡献。

   (三)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当安排促进农村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智力扶贫、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三项工作给予一定的补贴,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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