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正文
【已废止】关于印发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2-06-15 11:35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 浏览:-
  • 分享到: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云府办201220 

 

 

【已废止】关于印发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等有关治超文件及20111012全国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抓好新形势下的治超工作,有效解决我市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结合我市治超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契机,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五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管理生产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1、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规体系,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2、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市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市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3、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流动治超路段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4、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5、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6、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重新调整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各派1名相对固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人员具体负责治超日常工作联系和材料报送,名单报治超办。实施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四、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1、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和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派驻、巡查等措施,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以“省际高速公路建设固定检测站,国道省道设立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县道乡道设置超限超载保护设施”为基础,打造全市治超网络,逐步实现与公安交警执法系统信息共享;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切实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及检验工作,将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防止和纠正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市场准入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新购货运车辆及未按规定检验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货运车辆,依法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治超执法,并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违章超限超载车辆到治超站(点);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4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加强对新建汽车项目的核准。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订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六)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七)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告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八)安监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一)财政部门。根据治超工作计划,制订治超经费预算,并贯彻执行。

(十二)监察机关(纠风、治理公路“三乱”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发现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应通知交通、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省联网。

5、积极推动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交通、物价部门要配合省做好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消除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非法利润。

6、各级公安部门要增加治超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5、交通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等源头地点的交通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执法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执法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4、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做法、经验。

5、规范治超行为。严格按照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坚决杜绝以收费代卸载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提高治超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杜绝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和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严肃处理,对因治超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直接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交通  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1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