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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2〕43号)
  • 时间:2022-12-09 08:5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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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2007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实施期限的决定

云府〔202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

       对《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云浮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实施期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实施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5件)


一、《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府办〔2018〕1号,2018年1月5日印发)

(一)将文中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统一修改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二)将文中9.2.4.1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统一修改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三)将文中9.4.3.3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统一修改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四)将文中10.3.6.1的“(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修改为“(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将文中10.3.6.2的“(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1)不准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六)将文中13.3.3.4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统一修改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七)将文中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统一修改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八)将文中14.3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25年1月5日”。

二、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4号,2019年10月1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由市财政性资金设立”修改为“财政性资金设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风险准备金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并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二)市科技管理部门:1.受理项目的申请和推荐;2.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出意见;3.承担风险准备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4.协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5.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以上第(一)、第(三)项补助由借贷双方各占50%,两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修改为“以上第(一)、第(三)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科技贷款程序如下:(一)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加入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并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动入池,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企业,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征集公告,企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递交《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企业申请表》,提出入池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二)审贷调查。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三)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放款。”;

(五)将第二十条中的“存放于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修改为“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

(七)统一删除文中的“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三、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22号,2019年12月1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三农贷款”修改为“相关市场主体”;

(二)将第四条中的“城乡创业者,以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修改为“城乡创业者等相关市场主体”;

(三)在第六条中的“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表述后增加“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将第八条中的“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修改为“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

(五)删除第八条中的“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总成本控制在7.5%以内。”;

(六)将第九条中的“还款可以...贷款到期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修改为“还款可以...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七)将第十一条的“市政府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并在银行机构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提供风险补偿”修改为“经市政府同意,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专用账户,专门核算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来源和各项合规的支出。”;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点中的“以保险机构每年度承保全市银行机构贷款投保保单(以首笔投保业务当月延至第12个月份投保最后一笔)累计实收保费为计算基准,对超过保险机构年度所承保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的赔付部分...余额。”修改为“以保险机构每年度承保各银行机构贷款投保保单(以首笔投保业务当月延至第12个月份投保最后一笔)累计实收保费为计算基准,对超过保险机构年度所承保该银行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的赔付部分...余额”;

(九)删除第十三条中的“财政性资金存放、”;

(十)将第十四条的“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利息的损失风险”修改为“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

四、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云府〔2021〕12号,2021年5月24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的“低收入以及”“和低收入家庭”统一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将文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修改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删除文中第五条第二、三、四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标准线至上年度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将文中第六条第(二)点中的“分档补助原则”修改为“分档补贴原则”;

(六)将文中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正常开支费用”修改为“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七)增加一点,作为第十条第二款第2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7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30%。”;

(八)将文中第十条第二款第2点修改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

(九)将文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点修改为“20平方米<应保障住房面积≤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的房源”;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镇(街)、社区(居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可解除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上述文件修改后,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21〕15号,2021年7月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点扶助对象的(一)修改为:“(一)扶助对象认定条件。云浮市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的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以该证据证明的出生日期为准。

扶助对象死亡、再生育的,其伤残子女康复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或伤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及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伤残的独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死亡、伤残的独生子女所生育的子女。”;

(二)将文中第二点第18小点中的“存在就业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修改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4件)


一、云浮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云府〔1996〕35号)

二、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云府〔2005〕30号)

三、云浮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云府〔2017〕42号)

四、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云农〔2016〕108号)


附件3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实施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6件)


一、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云府办〔2019〕19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云浮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云府办〔2019〕23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20日。

三、云浮市云城区征地留用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云府办〔2020〕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云府函〔2017〕118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云浮市云城区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成本核算暂行办法(云自然资〔2019〕26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月10日。

六、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云自然资〔2020〕14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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