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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0-05-17 23:16
  • 来源: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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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云浮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是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云浮市人民政府共建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主要承接佛山等珠江三角地区乃至国内外专业机械制造、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新型建材等先导或主导产业转移。

第三条  工业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合作、规范运作、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为原则,首期开发建设面积12.1平方公里(分都杨园区4.6平方公里和初城园区7.5平方公里),控制规划面积39.6平方公里,进一步加快推进山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全面提升云浮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  工业园以产业、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协调发展为保障,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业园的管理实行联席会议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联席会议由双方政府各一名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加,主要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成立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云浮市政府领导兼任;设副主任7名,其中佛山市派3名,云浮市派4名。成员以云浮市为主,佛山市派人专职参与。管委会负责工业园的规划、开发建设、企业管理、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管委会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立园区办公室、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服务部、征地拆迁部、基础设施建设部等机构,实行“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工业园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组织编制和修改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内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根据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工业园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开发、利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工业园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并对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五)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和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配合云浮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业园企业的生产、经营、贸易等经济活动,协调云浮市有关部门入园执法检查等活动。

(六)行使联席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成立工业园开发建设公司。受管委会委托负责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工业园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设施建设。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规划管理。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组织编制,报佛山市政府和云浮市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用地指标。开发建设用地指标由管委会每年年初提出计划,报云浮市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条  开发建设。工业园基础设施(含大型配套设施)可以由开发建设公司根据需要实行自主开发建设或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业园开发用地及其他资源,由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

第十二条  需要使用工业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园内房地产开发和商业住宅开发由管委会根据工业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统一审批,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全额纳入云浮财政土地收益专户。

第十四条  工业园的土地由管委会根据需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出让给用地单位。工业园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对未经审批放线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许可私自变更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标准或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不开发的,由管委会协调云浮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进入工业园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管委会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给予特殊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建立入园项目预报制度,防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先报先核”的原则,由工业园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归属进行确定、登记。

第十八条  大力鼓励珠三角乃至国内外投资者在工业园内投资兴办以下产业:

(一)列入《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鼓励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业;

(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此外,优先支持专业机械制造、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新型建材等产业项目入园建设。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对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等事项,由项目审批联席会议进行并联审批。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服务。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以及计划、经贸、外经贸、统计、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文教卫等,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第五章  财政税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入园项目享受包括省政府共建园区的优惠政策和云浮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国家、省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实行“零收费区”,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国家、省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由工业园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归口收取。

第二十二条  工业内企业统一在云浮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由云浮市统一负责税收征管。共建园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双方按3.5:6.5比例(佛山市占35%,云浮市占65%)为期10年的期限进行分配。并经双方市政府核实确认后的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佛山市和云浮市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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