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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城区城市道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 时间:2005-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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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直属各单位:

城市道路是市政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管理,有效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道路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建设公用电话亭、邮政书报亭、供电变电箱(房)、候车亭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商场、酒店旅业、金融单位等。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临街门店、流动摊档。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

东至金龙桥,南至石仔岭——南山森林公园,西至九龙桥,北至罗桂桥。

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云府办函[1997]50号)核定的标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分两类标准收费:

(一)营业性占用:0.5元/天·㎡;

(二)基建和其他占用:0.4元/天·㎡。

所得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和维护。

四、组织实施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现已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设施,设施权属或使用单位要填写好《市城区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于7月15日前交到市公用事业局,办理相关申报登记手续。

(二)从发文之日起,凡需在城市道路新设市政公共设施的,一律要到规划、公安交警、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五、实施时间

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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