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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17-06-26 00:00
  •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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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7〕31号)
 

    一、为什么要制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转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6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治理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粤金函〔2016754号文)等文件的工作要求。

为有效遏制我市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正面激励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结合全省的处非工作部署,我市必须要制定《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举报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线索是指云浮市辖区内发现的人员、公司、事件、场所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情况。

    举报人以实名制形式向辖区内公安机关或所涉及行业的行政主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有关受理机关查证核实后,按照有关举报线索的综合价值、活动涉及金额大小等因素,考虑是否给予奖励或按标准等级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的期限和奖励金额等事项规定有哪些?

    本奖励办法试行期三年,期满后将综合考虑试行情况再修改完善呈报政府审核。

    实施奖励要视查证核实后,视线索发挥作用效果情况分别给予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最少奖励1000元。

    对全国性、全省性的重特大案件或在省内影响较大的案件,且以本省为主办的案件的举报,除按等级标准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附加奖励。

    四、奖励办法的奖励流程有哪些?

    云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本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支付、建档等工作。

举报人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行政机关提供线索后,有关受理机关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奖励决定书通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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