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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制度》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18-08-21 17:14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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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制度》的通知(云府办〔2018〕20号 )

 

    《云浮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使用原则、分配使用方式、申报使用条件、调剂使用时限、惩处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分配使用原则(《制度》第三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当年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231日前使用完毕,但从我市各县(市、区)实际用地报批的时间点来看,各县(市、区)未能合理把握报批节奏,基本上是“前慢后赶”,集中在11月—12月扎堆报批,导致我市指标使用进度排名靠后。《制度》突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用为先”的原则,按用地报批材料完成时间优先、项目质量优先的原则,用地指标急用急配给、快用快配给、不用或慢用调整使用,以保证“好钢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

二、分配使用方式(《制度》第四条)

    我市以往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是下达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使用,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旱涝保收”的惠普性导致未能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用为先”的调控作用;二是各县(市、区)依赖市下达指标后再确定安排使用的意向产业(项目),未能及早主动筹划用地报批。《制度》明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使用要跟具体的意向产业(项目)走,由原来下达给各县(市、区)调整为统一申报使用,在每年年初、年中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的意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申报计划,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申报使用条件(《制度》第五条)

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未产生用地效益;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取得使用林地批复、未取得社保审核意见等是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进度滞后的主要因素,因此《制度》明确具体的意向产业(项目)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取得同意使用林地批复,并在报市政府审核前取得社保审核意见。

    四、调剂使用时限(《制度》第七、八条)

    除国家明确必须专项专用的农民建房指标,省国土资源厅放开其他用地指标的内部流动调剂使用的范围、要求,允许地级市直接在全市范围调剂使用,因此《制度》明确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底、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省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执行考核奖励计划指标;可分别于每年6月底、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扶持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计划指标。 

    五、惩处机制(《制度》第十一、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结合各地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三旧”改造项目等)盘活情况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且建立暂停使用(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惩处机制,因此《制度》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将指标分配使用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批而未供土地“去库存”、闲置土地处置、完成“三旧”改造任务等工作未达标的县(市、区)暂停使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家、省安排解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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