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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17-05-18 00:00
  • 来源:云浮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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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 [2016]18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和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6]2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我市拟出台《云浮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基层群众了解医疗救助政策,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二、享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人?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可变现财产人均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是具有本地户籍人口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外市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中持本地居住证的年老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可变现财产人均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我市的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省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确定:第一种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第二种对特困供养对象住院自付合规费用、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全额救助。第三种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下称首救);救助后的剩余部分,达到再救助起救线的,再参照首救助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第四种对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70%,住院自付合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80%;救助后的剩余部分,达到再救助起救线的,参照首救助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第五种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70%。当年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60%的以上部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但不低于80%;救助后的剩余部分,达到再救助起救线的,再参照首救助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四、申请医疗救助有哪些程序?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未能“一站式”结算的,申请人带备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五、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救助?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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