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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 时间:2017-12-28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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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7031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云浮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云浮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云浮市发展改革局

20171226

 

 

云浮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规定】 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及本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调查分析,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职责主体】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县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督导、评审和综合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督导、评审和综合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跨行业建设的项目,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跨行政区域建设的项目,评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评估方式】 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有关专业评估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要加强监督指导,提供必要支持,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并综合作出评估结论。

受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评估咨询机构资质级别不得低于分析报告咨询机构的级别。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评估范围】

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的重大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免评估】 以下项目可不需要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

(三)   提供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救灾物资储备、社会救助、儿童福利,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的公共事业项目;

(四)   既有民用建筑加建、改建、装修及加装设备项目;

(五)   保障性住房项目;

(六)   除信息光缆敷设和机站建设外的信息网络建设项目

(七)   园区内已进行总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园区内项目。

上述项目,项目单位仍须加强研究分析项目建设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种因素,重点分析项目所在地周边自然环境现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态度、媒体舆论诉求、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等,落实风险防控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评估方案】 由项目评估主体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评估内容和程序、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方式、评估方法和要求、评估进度安排等。

第九条【征求意见】 评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基本情况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络意见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相关群众、利害关系人和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多方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评估主体应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条【分析论证】 评估主体应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风险点进行逐一分析,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序。

第十一条【风险等级】 评估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风险等级。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利害关系人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或者发生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对群众或利害关系人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对群众、利害关系人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能引发地区、行业、利益群体之间恶性攀比的;评估主体研判认为其他确定为高风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中风险:部分群众、利害关系人有意见、反应强烈,或者发生一定程度负面网络舆情,可能引发涉众型矛盾冲突的;对群众或利害关系人健康构成较大影响的;对群众、利害关系人带来较大经济负担或造成生产生活较大影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的;可能引起地区、行业、利益群体之间一定程度攀比的;评估主体研判认为其他应确定为中风险的。

(三)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确定为低风险:多数群众、利害关系人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但不会引发涉众型矛盾冲突的;相关群众、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能够妥善解决,主要不稳定问题能够有效化解的。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是评估主体的正式文件,并加盖评估主体的单位公章。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方案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的分析论证,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划定理由,风险应对建议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审核意见】 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取得相应的评估审核意见。

(一)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1、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评定项目风险等级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2、市直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项目风险等级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3、跨区域项目:由项目沿线的县(市、区)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分别指定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二)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需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1、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2、市直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估意见。

3、跨区域项目:由项目沿线的县(市、区)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分别指定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结论公示】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开工前,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论证。

第十五条【决策应用】 评估结论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需待有关方案调整或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并确定风险降低后重新报送评估报告后再予以审核;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可以发给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为评估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或者存在评估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当要求评估主体完善有关评估工作或重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结论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上级部门后,应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查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同级维稳部门。

第十七条【实施跟踪】 项目得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当地政府、评估主体及项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实施,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 各级党委维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评估主体未按本办法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未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评估主体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估报告审核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审核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审核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部门责任人和主要经办人的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参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评估机构未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或者刻意提供并依据虚假信息进行评估,导致分析、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评估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评估费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20133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云浮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20121月,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要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201212月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 1095号),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2015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515号),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0174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密件),对我市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作为我市今后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改革局在20137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201338号),目前,该《通知》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市有关领导要求,有必要对《通知》的规定进行修改,制定我市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按照云发改资〔201338号和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文执行。从实施情况看,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做到了应评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和实践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省政府在2017628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0号)中提到:“优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不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较小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项目不需办理评估或实行简易评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我局抓紧制定后续相关办法,以替代云发改资〔201338号文,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基本框架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分别为目的依据、适用规定、概念定义、职责主体和评估方式。

第二章为评估范围,共二条,分别为评估范围和免评估,列明需要进行评估和免评估的条件。

第三章为评估程序,共五条,分别为评估方案、征求意见、分析论证、风险等级和评估报告。

第四章为评估结果运用,共五条,分别为审核意见、结论公示、决策应用、结论备案和实施跟踪。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二条,分别为监督部门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为附则,共三条,分为评估费用、解释权限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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