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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16-06-24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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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3年我市出台了《云浮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切实扭转了建筑施工领域劳资纠纷高发多发的被动局面,特别是按规定足额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基本实现了工资“零”拖欠,对维护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该《暂行办法》两年实施期限届满,且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颁发后,对工人工资保证金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第41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

    、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用于保证工程施工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的制度。

四、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五、工资保证金如何存储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企业的诚信情况,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提取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完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转移财产、逃匿、受刑事处罚、失踪或死亡等,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引起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提取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七、工资保证金提取后如何补存?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工程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逾期未补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补存,责令后仍不补存的,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补存,必要时从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八、什么情形退回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回申请,并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一)工程已完工并结清工人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撤销施工许可的;

(三)建设单位变更施工企业的;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举报投诉的,或经核查举报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可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退回手续。

九、施工企业有哪些情形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十、《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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