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浮市实施《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对143份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予以废止,经市人民政府五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制定《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重新制定我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必要性
现行的《云浮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与《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定价内容不符,执行的政策依据已缺失,我市共清理出自1995年设市以来143份政策文件需要废止。
现行的《云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共3966项)是在2007年由原市物价局、原市卫生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2008年以来按照省的规定,历年新增677项,目前我市总共4643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内容由原来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改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
根据《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规定,在省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之前,按现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为了不增加病人和社保基金的负担,平稳过渡,《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送审稿)》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四届三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的定价原则,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一、二、三级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除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救护车费、保暖费、空调降温费、氧气吸入费、人工煎药费、煎药机煎药费实行全市统一服务价格外,三级医院按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文具体价格的90%制定政府指导价,二级医院及市直、县直未评级医疗机构按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文具体价格的87%制定政府指导价;一级医院(含普通医院、镇级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等)按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文具体价格的78%制定政府指导价。
三、我市《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现行《云浮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差异
《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送审稿)》共计4643项,与《云浮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3966项加上历年新增677项共计4643项是一致的,即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只是按现行规定将其名称为公立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使其合规合法;不同的是实施范围不同,《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范围是云浮市公立医疗机构,《云浮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云浮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审批权限的问题
根据省现行规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是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为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四届三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的原则,继续对今后属省新增或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不再另行向市政府请示。但如果是属于全面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事项,仍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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