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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4〕8号)
  • 时间:2024-07-11 16:2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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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4004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为实现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条线化管理向整体化管理转变、由政府投资建设向购买服务转变,进一步规范项目规划、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和市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专业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原则上市直各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

       第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统筹组织事前绩效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汇总、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磋商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为全市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服务。

     (二)市直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专业类项目(包括专业基础设施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磋商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对项目申报备案、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组织指导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财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负责出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市各有关单位建设需求,制定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

       第七条    按照“先项目入库,后申报立项”原则,市直各单位应按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云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申报,实现统一管理。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依托“一网共享”平台建立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运行维护、运营以及升级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 未在“一网共享”平台登记的政务信息系统;

     (二) 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三) 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 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政策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    公共类项目立项流程:

      (一)方案编制。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市直各单位的公共类服务需求,形成下一年度公共类项目方案。

      (二)组织评审。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对公共类项目进行立项审核、事前绩效评估和专家论证后,报市财政局。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由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

      (三)资金审核。市财政局组织公共类项目资金审核,出具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来源、资金分年度安排计划的初步意见和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意见。

      (四)批复立项。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综合市财政局意见,对公共类项目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类项目立项流程:

     (一)方案编制。市直各单位基于本单位业务需求,编制专业类项目方案,并为项目可接入“一网共享”平台同步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资源目录,同时根据省、市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要求准备评估前所需材料。方案经组织论证后一并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申请立项。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由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

     (二)项目评审。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接到专业类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审核通过后,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对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和专家论证,并报市财政局。

     (三)资金审核。市财政局组织专业类项目资金审核,出具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来源、资金分年度安排计划的初步意见和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意见。

     (四)批复立项。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综合市财政局意见,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专业类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批复1年内未安排资金开展的,应重新申报立项。


第四章  采购


       第十四条    公共类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

       第十五条    专业类项目由市直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


第五章  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市直各单位负责管理各自的项目,监督项目执行、组织项目验收,如涉及国家安排资金,应做好项目对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一)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100万元以下项目按需实行监理,项目监理单位须具备行业相关资质。

     (二)应用软件开发费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应用软件部分进行第三方测试工作,100万元以下项目按需开展第三方测试。

      (三)安全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网络安全设计需求确定,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监理费用、第三方测试费用和安全评估费用纳入总投资。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承担公共类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市直各单位承担本单位专业类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服务提供方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市直各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应当落实密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市直各单位根据需要向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申请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核分配。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市直各单位如有重大问题的协调需求,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金额未超出批复预算、项目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各有关单位可以自行调整,同时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一)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

     (二) 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 根据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项目的,市直各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手续,并向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立项项目应进行验收前符合性审查,经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直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符合性审查前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项目必须支持IPv6应用。

      (二)应按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三)项目关联系统必须上架省“粤复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市财政局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直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政府投资条例》约束范围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云浮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操作指南(试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7日。《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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