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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4〕6号)
  • 时间:2024-06-03 16:2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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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4003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202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



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浮市城区纳入环境卫生服务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包括临时性经营摊档)、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进行集中处理的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垃圾处理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垃圾收集、运输、维护费、处理设施设备折旧费和动力费、材料费、营运费,以及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在网点代收。收费标准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一)城市居民以户计收;

(二)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人计收;

(四)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日产垃圾量一桶含一桶,0.3立方米/以上的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日产垃圾量一桶以下的,按行业分类按档计收;

(五)个体经营者等按行业分类按档计收。

第六条  烈属、残疾军警、特困人员、残疾人困难人员家庭,可凭有效证件向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提出收费减免申请。

第七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一)市城区范围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应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的办法,使用同一发票,在同一窗口同时收费。

(二)其他难以与水费合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小区和居民住户、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等个人或单位,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委托辖管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代收,或由业主代为缴交。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居民小区,实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未实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委托代收或由业主自行缴交。

(三)市城区范围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公司等个人或单位,需要变更或调整、报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在事实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委托代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四)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财政部门征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意见后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市城区范围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公布的缴费时限、地点,自觉按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市城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行生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维护市容整洁,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扰其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6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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