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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3〕15号)
  • 时间:2023-12-18 15:3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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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3013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办〔2023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9


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使用、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控、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辖区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加强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监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家、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牵头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停放点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并做好已建成小区新增集中充电点、停放点的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指导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商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快递、外卖、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时,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的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防火安全公约时,可以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居民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及禁止标志标识,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和安全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配套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属于危险废物的蓄电池,应当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置充换电设施设备。既有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有条件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置充换电设施设备。

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自建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易燃可燃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充电、停放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规范集中充电场所及电池存放场所,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关于消防安全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租赁、快递、外卖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动自行车租赁、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措施,采用约谈、警示、培训等方式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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