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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3〕11号)
  • 时间:2023-03-22 17:1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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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3005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202311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3314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流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直地方财政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纳入市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市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及农、林、牧、渔、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物流业等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入库管理、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审批管理、实施管理、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进行投资建设;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六)完善建设管理模式,优先采用清洁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或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项目单位。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年度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办理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决策,结合发展需要和建设条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申请。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各类审批手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依托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部门、行业发展建设需要;

二)有明确的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等。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下达:

(一)每年9月,市发展改革部门印发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通知。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投资计划的书面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推进情况、用地落实情况及市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市级总预算相衔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项目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三年滚动计划项目情况;

(二)年度计划投资规模;

(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建设期限、项目类别、项目总投资、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急需建设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商市财政部门确认资金来源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经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建设成本。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前期工作经费核销申请。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且纳入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托省在线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审批系统实行网上审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权限通过审批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并对项目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市财政部门以及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资金筹措方案;

(二)涉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划拨用地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三)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需进行节能审查的,提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初步设计,其中:大中型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水利项目由市水务部门负责审批;交通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项目单位将初步设计概算报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资金来源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三)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由项目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等项目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还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承担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审,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附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咨询评估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投资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经优化后的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且增加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履行投资估算调整手续。待投资估算调整后,按规定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

经优化后的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含本数)或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市财政部门不得出具概算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单位可以提出投资概算调整申请: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限内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以下程序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办理。

(一)增加的投资概算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依照市直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概算调整申请。

(二)增加的投资概算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单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原概算审批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应当由项目单位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依照市直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概算调整申请。

评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因概算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  申请概算调整,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概算调整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概算执行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等;

(二)概算调整方案,包括概算调整对比表、概算调整依据、设计文件及计价文件等;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文件;

(五)已结算的单项工程需提交结算资料。

(六)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增加投资概算的,或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概算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上报国家、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对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及时向市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在线平台等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审批事项权限委托或下放至县(市、区)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由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或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信息录入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采用代建制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我市对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3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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