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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办〔2023〕4号)
  • 时间:2023-02-28 16:4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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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府202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16


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救助扩围增面,加强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相关救助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实现救助信息共享。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救助相关政策,对教育系统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唯一住房因灾严重损毁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云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部门间救助信息沟通对接,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监测和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主要包括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两部分,具体核对内容及评估办法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执行。

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内容详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庭救助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八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具体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十四条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我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第二十三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纳入档案材料卷宗。

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重新组织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镇(街)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公开栏以及镇(街)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三十三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引导推荐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就业。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审核确认、台账管理、复核复查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职责中获知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外,不得公开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落实主动申报备案情况。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待遇未主动申报备案的,经查证属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备案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对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待遇的近亲属办理停保手续,待备案完成后再重新申请、审核、确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作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当年新增、减退、变动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进行抽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确认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资料不全、审核确认流程不合规、存在违纪违规情况的,应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办理停保手续,或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该审核确认作出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补助、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2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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