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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3〕2号)
  • 时间:2023-01-18 16:4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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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3002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6


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切实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违法建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建设或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的;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或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分类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区位、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拆除、没收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五条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建设,或者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且无法改正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改正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确需拆除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建设,属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依法予以完善手续;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超过合理误差范围或建筑高度(层数)建设,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后予以完善手续。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违法建设,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二)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符合宅基地政策的,依法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在政府安排的留用地、回迁地上的违法建设,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依法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生产经营性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后予以完善手续。

第九条调查单位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情况及拟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分类处理。

第十条完善手续需要进行测量、评估及检测鉴定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处理文书、材料和依据。需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等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对妨碍、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者威胁、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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